主席:
自由黨支持通過政府當局提出的《2024 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為數十間在2014年6月18日前(即《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規定的「截算日期」前)已存在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供出路,避免該等「骨灰安置所」因最終未能符合法例所訂條件而須結束營辦、導致出現大規模「清灰」的情況,以保障已安放先人骨灰、及已購買龕位的家屬的利益。
按政府當局的資料,截至2024年11月30日,有59 間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出「牌照」申請(涉及的龕位數目約為49萬個,當中約有30萬9千個更為已出售的龕位)。在這59間「骨灰安置所」中,有11 間同時申請「豁免書」,餘下的48間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未同時提交「豁免書」申請(涉及的龕位數目約為28萬7千個)。若這48間「骨灰安置所」最終無法符合全部「牌照」規定,便須結束營辦,28萬個龕位須按《條例》規定「清灰」。一旦出現如此規模「清灰」,社會必怨聲載道,情況絕不理想!
按《條例》的規定,獲發「牌照」的「骨灰安置所」可從事包括「售賣」或「出租」龕位的所有業務;而「發牌」條件包括須符合關乎「土地」、「城市規劃」及「建築物」等的規定,坦白說並不容易。
退而求其次,獲發「豁免書」的「骨灰安置所」不可「售賣」或「出租」龕位,但在「豁免書」有效期內,可繼續存放於「截算時間」前已上位的骨灰,或讓於「截算時間」前已購買龕位的家屬安放先人骨灰。而發出「豁免書」的法定條件中,實際上有兩項要求較難符合,即(1)該「骨灰安置所」於1990 年1 月1 日之前開始營辦;及(2)自「截算時間」起,沒再出售該「骨灰安置所」的「安放權」,以至眾多「牌照」申請人未同時提交「豁免書」申請。
針對以上實際困難,《條例草案》建議推後「開始營辦」時間至「自截算日期前」;及推後「停止出售安放權」的日期至「自《條例》生效日起」,讓更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符合獲發「豁免書」的規定,可按照「受限規模」繼續營辦,避免可能出現的「清灰」情況。
同時,《條例草案》建議有關之「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額外條件,即其「牌照」申請必須仍在處理中、其處所並非位於「住宅(甲類)地帶或區域」內、及其「規劃」申請截至《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前未被「城規會」拒絕,以減少該等「骨灰安置所」對鄰近社區的影響。
此外,為加強規管,《條例草案》相應引入新罪行,禁止「私營骨灰安置所」「超賣龕位」及「超放骨灰」。
主席,較早前,政府當局於和合石、哥連臣角及石門等地推出逾1萬6千個「公眾骨灰龕位」供市民申請使用。然而,對已安放先人骨灰、及已付款購買「私營龕位」的家屬來說,遵從先人意願及方式讓其安息的考慮絕對應予尊重。本人認為,《條例草案》的建議雖非十全十美,但在實際情況的規限下,不失是個平衡各方利益的務實方案,本人謹此代表自由黨表達支持。但促請有關當局提升審批「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申請的速度,以回應社會訴求。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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