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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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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引入機制,填補現時「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不能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可能錯誤作出(1)「無須答辯」判定或(2)「無罪」裁定等情況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以免造成司法不公。完善法律,堵塞漏洞,是立法會的根本責任。

現時,一般來說,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均有「陪審團」參與。所有經「陪審團」裁定「無罪」的案件,控方不能就該等裁決提出上訴。這項「普通法」基本原則,在香港特區並無爭議,《條例草案》對此項原則亦絕無影響。

然而,事實上,在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之前的不同階段(當中包括控方「舉證」完畢後、或辯方完成「舉證」後,或甚至是在控、辯雙方均完成「舉證」及「結案陳辭」後),法官可能基於錯誤理由,在「陪審團」退席的情況下,判定控方提出的證據嚴重不足,被告對控罪「無須答辯」,之後據此引導「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對此,按現時法例,控方不能提出上訴以糾正錯誤,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

2021年,有三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因「原訟庭」法官判定「無須答辯」而獲裁定無罪。去年,「上訴庭」在處理律政司司長就此轉交的「法律問題」時,明確指出有關之「無須答辯」判定犯錯,有關法官因此「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現時卻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此等錯誤提出上訴,有需要堵塞漏洞。(英國早於2003年透過其Criminal Justice Act作出相關的法律改革)。這是《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一種情況。

《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二種情況是:當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律政司司長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選擇由3名「原訟庭」專業法官組成「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該等案件。在實施《香港國安法》前,高等法院「原訟庭」未曾經歷過以上情況。這是個新鮮事物,需要具「前瞻性」的目光對此進行審視。

我們面對的問題是,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若高等法院「審判庭」錯誤裁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無罪,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也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該等錯誤提出上訴。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法律出現空隙確實令人擔憂。

事實上,按現時法例,在「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控方可就專業法官錯誤作出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的司法實踐經驗,就「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而設的「無罪裁定上訴機制」行之有效,絕無理由對在高等法院「審判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處理,有關漏洞必須堵塞,《區域法院條例》及《裁判官條例》下的既有機制可作參考。 這亦是《條例草案》所選取的方向。本人認為,這是個絕對正確的決定。

第一種情況而言,《條例草案》規定「上訴庭」必須在信納某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時,方可推翻或更改該「無須答辯」判定。

就第二種情況而言,按行之有效的機制,「上訴庭」也只會在高等法院「審判庭」錯誤理解法律,或「審判庭」作出任何「合理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均不可能得出的「錯誤結論或事實裁斷」的情況下,才可推翻有關之「無罪」裁定。有關機制,平衡了「國家安全」、「司法公正」和「人權保護」三者間的合理要求。

以上《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有其必要性、正當性、及時性。本人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