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是我、劉國勳議員和鄧家彪議員三人(作為中大校董)聯名提出的「議員法案」,旨在落實「大學資助委員會」於2002年發表的《香港高等教育報告》(普遍稱之為《宋達能報告》)及於2016年發表的《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普遍稱之為《Newby報告》)兩份報告提出的改革建議,以改善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
特區政府已接納該兩份報告。多年來,中大「校董會」一直同意精簡規模,並於2009年和2016年兩次試圖落實兩份報告的建議,但基於種種原因,均半途而廢,不了了之。到頭來,中大是「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當中,唯一未按照「良好管治」原則,就「校董會」落實任何改革的大學。
《條例草案》已按《基本法》和《議事規則》的要求,取得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的證明。《條例草案》並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但涉及「政府政策」,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條例草案》涉及的「政府政策」包括以下兩方面:
(1) 行政長官作為中大「監督」,在「委任」中大校董會成員方面的權力;及
(2) 特區政府接納《宋達能報告》的建議,要求各「教資會」資助的大專院校必須審慎檢討其「管治」及「管理」架構,以確定是否仍然合適。而《條例草案》的目的,正是要落實政府當局的要求。
2023 年5 月25 日,行政長官對《條例草案》發出書面同意。
在此,我謹代表劉國勳議員和鄧家彪議員,連同本人三人,重申《條例草案》並非是處理一般中大校內事務、或實現我們個人願境的「私人條例草案」,而是要落實推動中大「校董會」一直以來「應做而未做」的校政改革,以維護公眾利益的「議員法案」。須指出的是,中大自2012年提出《修訂規程》以來,未有再更新《中大條例》或《中大規程》,以至中大在校政改革或更新方面出現了超過10年的空窗期。加上2019年「黑暴」期間中大校園內發生的駭人聽聞事件,中大「管治」出現問題早已是個不爭的客觀事實。我們三人,既然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任中大校董,主動提出「議員法案」,快速有效解決中大長久以來未能透過其自身而解決的問題,只是在履行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責任。
程序方面,《條例草案》已按照《議事規則》的要求,於2023年6月9日和16日在《憲報》刊登,及在本地出版的中、英文報章刊登廣告作出「法案預告」。
具體來說,《條例草案》建議改革中大校董會的「規模」和「組成」。在「規模」方面:
(1) 「校董會」的成員人數,由現時55名減少至34名;
(2) 重組後,「校董會」中「校外成員」佔大多數,與「校內成員」數目的比例約為2:1;
(3) 「校內成員」(即「當下」的中大學生或僱員)的席位數目為11席;及
(4) 「校外成員」(當中包括中大的畢業生)的席位數目為23席。
(可以推斷,重組後,「校董會」中「非中大人」與「中大人」的比例,必然低於2:1。)
關於校董會的「組成」方面,34個席位的組成方式,已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詳細列出,在此我不重複。有關建議,除其中一項以外,其他的與2023年中大校董會就《條例草案》而設立的「專責小組」所呈交的報告結論大致相符。
同時,《條例草案》對「校董會」內五位「主要成員」的「聘任」和「委任」方式提出修訂:
(1) 「校長」及「常務副校長」由大學校董會藉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四分之三投票通過的決議」聘任;及
(2) 「司庫」、「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由「監督」委任。
「專責小組」認為,將「校長」和「常務副校長」的「聘任」門檻提高至「校董會75%成員多數通過」是「適宜」的,以反映聘任該兩大學最高職位的重要性;同時,由「監督」委任「司庫」、「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可體現中大向公眾問責的原則,與其他「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標準做法一致。
除此之外,我們趁提出「議員法案」的機會,主動提出處理中大除「新亞」、「聯合」、「崇基」和「逸夫」書院以外五間「新增書院」的「書院院長」角色和地位的問題。我們在檢視《中大條例》和《規程》的過程中,發現「新增書院」的「書院院長」角色在《條例》和《規程》中,幾乎是一片空白。五間「新增書院」設立至今已十多年,以上情況顯然不符合實際要求。《條例草案》獲通過後,五間「新增書院」的「院長」,和現時三間「原有書院」和逸夫書院的「院長」一樣,均為中大的「主管人員」、中大的「成員」、可被選為「校董會成員」,及可出任包括「行政與計劃委員會」及「教務會」等中大重要校務機構的成員。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亦應持份者的建議,順道對「校董會」的法定人數、「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及「過半數大學校董」的意思等與「校董會」操作相關的事宜,作出更新和澄清。
最後,《條例草案》亦對《中大條例》和《規程》作出其他相應和相關的修訂。
諮詢方面,2022年12月12日,我們曾向「校董會」提交《條例草案》的「工作稿」,就改革「校董會」的「規模」和「組成」、以及修訂「校董會」內五位「主要成員」的「聘任」和「委任」方式等事宜進行諮詢。就此,「校董會」議決通過成立「專責小組」跟進。其後,「專責小組」在中大內部舉行了大型的諮詢活動,並於2023年4月提交報告。2023年4月17日,經討論後,「校董會」接納該報告。
此外,我們亦於2022年12月16日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條例草案》的「工作稿」進行諮詢。鑒於2019年在中大發生的事件,大部份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工作稿」提出的修訂建議。
我們相信,《條例草案》的建議,將有效改善中大的管治,落實《宋達能報告》和《Newby報告》的要求。
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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