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我現提出技術性修正案,對《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第1至20條提出修正案的條文。修正案詳情,請參閱講稿附錄。
修正案大致可歸納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關乎「擬議定義」的修訂;第二方面,是關乎「草擬行文」的修訂。
在修訂「擬議定義」方面:
首先,是關於《條例草案》第3條 擬議“新增書院的院長(Master of an additional College)”定義的修正案。《條例草案》第3(1)條原先建議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下稱《條例》)第2(1)條中加入“院長(Master)”的新定義,即就中大「新增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現時,《條例》第2(1)條把“院長(Head)”界定為就中大「原有書院」(即崇基學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院)或逸夫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由於「英文文本」中“Head”和“Master”在「中文文本」中的對應詞將同為“院長”,“院長”一詞在「中文文本」中可能產生混淆。為免產生混淆,修正案旨在以擬議“新增書院的院長(Master of an additional College)”的定義,取代《條例草案》原建議的“院長(Master)”定義。
其次,是關於《條例草案》第19條「過渡條文」中擬議“生效日期”定義的修正案。修正案旨在澄清,為施行「過渡條文」,“生效日期”指「經制定的條例」根據「經制定的條例」第1(2)條開始實施的日期。換句話說,「過渡條文」將自「經制定的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在修訂「草擬行文」方面:
首先,是關於《條例草案》第7、9及10條,在「英文文本」中,以“is to”、“are to”或“must”等取代“shall”的行文修訂,以更新相關條文的行文用字,並確保鄰近條文之間用字的一致性。
其次,是關於《條例草案》第10及15條,在「英文文本」中,以“ordinarily”取代“normally”的行文修訂,以更新《條例》「中文文本」中「通常居住」一詞在「英文文本」中的對應詞,從原先的“normally
resident”更新為“ordinarily
resident”,使之與香港其他法例的用字保持一致。
主席,以上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並不影響《條例草案》原有條文的意思。有關修訂,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提出的意見,及「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在此,我對他們致以衷心感謝。
「法案委員會」對以上修訂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訂。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各位委員,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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