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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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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202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雖說支持,但每當我想起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便真的會大動肝火,甚至"拳頭也硬了",原因是我對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真的非常不滿,特別是主理《條例草案》的陳嘉信,他態度傲慢,以為數夠票便能蒙混過關,對"劏房"的定義不停"搬龍門",以為可以輕易瞞騙議員和市民。我早已說過,我和其他議員不會輕易讓他"過骨"。直到他們後來知錯能改,才肯提交修正案。事實上,他們犯了原則上的錯誤,修正案根本是不得不提出的。

我跟大家解釋一下。我手上的是立法會的 LegCo Brief,一份是中文版本,一份是英文版本,中文版本的 LegCo Brief 一開首已指出《條例草案》旨在規管"劏房",英文版本卻只是以"分間單位"表述而隻字不提"劏房"。但是,中文版本到了第 10 段又忽然將"分間單位"說成"劏房",而英文版本第 10 段則沒有這個概念上的演變。事實上,明明大 家一早已說是對"劏房"實施租管,後來竟然變成甚麼都規管,只要大家家中有一個房間也可俗稱 "劏房 "。如是者,香港的特首也是居住在"劏房",誰的家中沒有分間房間?這的確是天方夜譚,具法律意義的政策文件居然白紙黑字"靜雞雞搬龍門",以致中英文版本的 LegCo Brief 出現歧義的情況,我也是第一次目睹,資深 AO 可以這樣做事嗎?我認為這是非常離譜的。

代理主席,其實自由黨過往一直反對租管,認為這違反自由經濟原則,但我們深明近年的"劏房"問題嚴重,100 多呎的"劏房",呎價竟高於豪宅,加上環境惡劣、通風差、廚廁合一,又有二房東、三房東非法濫收水電費,嚴重剝削基層"劏房戶",故自由黨支持"劏房"租管,希望可以保障低收入人士。自由黨亦非常認同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研討會中所言,香港要告別"劏 房"、"籠屋"。

自由黨並非只是口講支持,行動最實際。我去年 10 月出任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首次與局長開會時,我便留意到局長未有在來年的議程事項中納入"劏房"議題,並得知"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原定在今年 6 月、7 月才提交報告,因為擬備報告需時 18 個月。然而,我知道多位同事,包括自由黨議員,均十分關注"劏房"問題,所以我追問局長可否在今年第一季提交報告,使《條例草案》趕及在今個立法年度提交大會,而無需等到下屆立法會處理。 結果一如大家所願,立法會今天便可以恢復二讀《條例草案》,真正做到急"劏房"市民所急。但因為政府"搬籠門",令審議過程冗長,我們作為議員不能讓他們蒙混過關,必須確保相關條文清清楚楚。如一項令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的法例獲得通過,絕對是我們辦事不力。

代理主席,為何我說審議《條例草案》時十分生氣?我一定要在二讀發言說個清楚,因為《條例草案》對"劏房"的定義,有別於自由黨和一般市民的理解。根據一般理解,"劏房"是指一間屋"劏"成很多房間,可能原本 700 呎 的單位 "劏 "成數個 少 於 或等於 100 呎的房間,"劏房"大多位於舊樓,整個圖則會完全改動。

早於 2016 年,政府統計處的主題性報告中已有提及"劏房"的定 義。根據當時政府的定義, "劏房 "是指個別屋宇單位分間成兩個以上"屋內互通"、"屋外直達"且一般作出租用的單位。此說法與自由黨所理解的吻合。然而,政府今次卻擴闊規管範圍,把原本沒有作任何改動而只是將原有房間出租的行為也納入《條例草案》的規管。陳嘉信於會上回答我的提問時,更說是次修例原意並非只為"劏房"而做,又指當局採納了工作小組研究結果而進行修例。自由黨認為這是"搬龍門"。政府有責任在是次修例貫徹對"劏房"的定義,而擴大規管並不符合其政策原意,即保障低收入"劏房戶"。

自由黨執着於清晰"劏房"的定義,以防存在任何不清晰之處。《條例草案》連原本無改動過的單位都要規管。據我們了解,不少中產人士因遷就上班地點,都會租住中環、上環、半山地區,租金動輒過萬 元。這群人的收入動輒數十萬元,明顯不屬於低收入人士。又舉例,一名住在典型三房兩廳自置物業的單身退休老人,未有改動其單位,自己佔用其中一間房間而將其餘一間或兩間分租,以收取市值租金作為生活費,其間和租客共用廚房、廁所及客、飯廳。以上例子是不少退休老人的典型做法,他們在子女遷出後,想屋內多點"人氣"或"有個伴",卻無故受《條例草案》規管。這項建議與"保障低收入人士"的立 法原意無關,卻完完全全干預了正常租務市場的運作。

召開數次會議後,政府終於肯提出修正案,將上述情況納入豁免。其實,《條例草案》理應一開始就可以盡快通過,卻因為有陳嘉信這樣的 AO 而無法成事。他是我從政 30 多年來 -- 包括我出任臨時市政局議員及區議員的任期 -- 遇到最差的官員,以為"數夠票"就可以亂來,連 LegCo Brief 中英文版本對"劏房"的定義也可以不同,一時又引用工作小組的結論,總之在整個審議過程中不斷混淆視聽,一 副"公務員做錯事都唔衰得"的嘴臉,於立法會議員面前死不悔改,浪費了多位同事的寶貴時間,以致被他連累而蹉跎歲月。

局長,我希望政府以是次審議過程作為借鏡及教材,令未來局方的 AO 明白到不要以為"數夠票"就行,連中英文版本的 LegCo Brief 也可以不對稱。他以為我懂得看英文版本而不懂看中文版本,還是懂得看中文版本而不懂得看英文版本嗎?他"彈弓手",喜歡隨意用其中一份 LegCo Brief 解釋立法原意。這樣就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這是非常低級的錯。市民留意到,現時立法會議員人數較少,沒有"攬炒派"議員存在,但我們建制派也不會閉上眼就通過法例,我們必然小心審議,追求法例又快又準、清晰易明,絕不會因為要"快"便將基本工作拋諸腦後。《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被拖慢,陳嘉信責無旁貸。 《條例草案》本應早已通過,令"劏房戶"早些受惠。陳嘉信,你是否愧對"劏房戶"?

代理主席,自由黨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