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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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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口頭質詢

    據報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考慮出售公共屋的商鋪。有商戶擔心公屋商鋪會被財力雄厚的大集團收購,造成壟斷局面,威脅他們的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房委會﹕
1. 會否就出售公屋商鋪的構思諮詢公屋商戶,以及有何方法釋除商戶的疑慮;
2. 會否考慮將商鋪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售予現時的租戶;及
3. 將在時推出有關計劃、採用甚麼辦法出售該等商鋪,以及如何釐定它們的售價?

房屋局局長回應﹕
    房委會在現階段沒有計劃出售公屋的商鋪給租戶或任何集團。如果日後房委會有任何計劃改變其商業設施的現行運作模式或原則,房委會必會聽取受影響人士如商戶及其顧客的意見,最終決定亦會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房委會透過與整體承租商簽訂的合約規定,以及每季的表現評核,對承租商作出管制及監察,以保障個別租戶的權益。
    在合約條款方面,最主要的管制包括數方面﹕第一,承租商向小商戶收取的費用類別和水平會受到管制,例如承租商只可向商戶收取租金、冷氣費、差餉和管理費4種費用,其中冷氣費和差餉費必須按成本收取,而管理費則必須在標書載明,以及每年只可按政府統計處公布的名義工資指數增加。承租商每月須告知房屋署向租戶收取的費用總額。如果房屋署減租,他們會按減租比例把租金發還給個別商戶。        對於表現不佳的承租商,政府會採取行動,包括發出警告;如情況嚴重,則會終止合約。


2002年5月立法會口頭質詢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