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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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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酒精飲品徵稅辦法諮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的徵收辦法,提出三個改稅制方案,並進行公眾諮詢。閣下如有意見,歡迎透過本辦事處或直接向局方反映。
 附表為建議的3個可能方案及現行徵稅辦法,以供參考。全文見http://www.fstb.gov.hk/tb/chinese/info/cddab/cddab.pdf

  方案內容
方案一 保留現時葡萄酒和烈酒的從價稅制,但設稅款上限。每瓶烈酒最多徵收500元酒稅、每瓶葡萄酒最多徵收300元。
方案二 不按酒價,而改按用量徵稅,變相降低高價酒的稅率。若要令稅收維持不變,稅率為葡萄酒每瓶收23元,烈酒22元,淡酒每罐0.6元。
方案三

保留從價稅制不變,但輕微降低稅率。
1. 烈酒、葡萄酒及較淡酒的稅率劃一降至40%;或
2. 烈酒和葡萄酒的稅率劃一降至60%,以及將較淡酒的稅率劃一降至30%,與鄰近地區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