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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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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薪金 加重刑罰

   政府修訂《僱傭條例》第63條提高欠薪的刑罰,我和自由黨是支持的。將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令刑罰與欠薪罪行更加相稱,亦可以進一步提高阻嚇作用。
加強阻嚇作用
   本人於今年七月進行了一項問卷調查,訪問了逾千間食肆,結果發現五成三的業界支持提高欠薪刑罰,只有不足兩成的業界反對。可見,飲食業願意與政府配合,嚴防不良份子混水摸魚。
執法不應針對飲食業
   當局執法時必須一視同仁,不應針對某類行業。當局近日加強執法、打擊欠薪的行動,聘請前資深警務人員協助搜集證據的工作,對此,我表示支持,但現階段有關行動的目標只鎖定於飲食業,這對我的業界並不公平。
   當局進行調查及監察工作時也必須保持低調,否則隨時令有關公司,因結業危機被事先張揚,沒法籌集資金渡過難關,連原本可以翻身的機會也沒有。
申請破久個案銳減
   事實上,當局透過多項加強執法的措施後,去年整體申請破欠個案的數字已見下調,飲食業的成績最為顯著,證明當初當局就濫用破欠基金的問題,考慮要格外繳交保證金、支付較高的商業登記證收費,又或建議強制公司帳目負債上為遣散費作出撥備等,都是沒有必要的。

2006年1月11日
《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
二讀及三讀 發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