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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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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增刑罰 執法應一視同仁

     政府修訂《僱傭條例》第63條提高欠薪的刑罰,將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令刑罰與欠薪罪行更相稱,亦可以進一步提高阻嚇作用。
     本人於今年七月亦進行了一項問卷調查,訪問了逾千間食肆,結果發現五成三的業界支持提高欠薪刑罰,只有不足兩成的業界反對。可見,飲食業是願意與政府配合,嚴防不良份子混水摸魚。
     我要強調,當局執法時必須一視同仁,不應針對某類行業。當局近日加強執法、打擊欠薪的行動,聘請前資深警務人員協助搜集證據,對此,我表示支持,但現階段有關行動的目標只鎖定於飲食業,這對我的業界並不公平。既然有關措施行之有效,為何未見當局推展至另一申請破欠基金人數最多的建築業呢?法例唔係講求一視同仁的嗎?
     我要提醒當局,進行調查及監察工作時必須保持低調,否則隨時令有關公司,因結業危機被事先張揚,沒法籌集資金渡過難關,連原本可以翻身的機會也沒有,連累員工也要失業。

就《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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