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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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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監管健康食品」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剛才周梁淑怡議員已說過她對原議案的意見,以及她提出修正案的原因;以下,我會針對其餘兩項修正案的具體建議作出一些回應。

李華明議員的修正案,以至陳國強議員作出修正的修正案,其實都是從審批的層面出發,加強對健康或保健食品的規管,用意雖好,但恐怕實際成效不大,亦會窒礙 營商環境。

首先,就是對食品市場素稱規管比較嚴謹的歐盟及美國,健康食品在推出市面出售前,基本上無須經過特定形式的審批。以美國為例,當地的法令主要是管制有關產 品的食用安全,如果產品聲明具有醫療效用的話,更會受到管制醫藥的法例監管。

本港現行的做法,與歐美的做法相近,基本上只會監管健康食品的安全、藥用成分、並防止虛假說明等。更何況隨着中藥註冊制度今年起分階段落實,部分健康食品 如含有中藥成分,也會列入受規管行列。換言之,《中醫藥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將會對這類產品作出雙重規管,已可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食用安 全。

市面目前售賣的健康或保健食品,品種和品牌加起來,最少都數以千計,一旦又要加入另一重審批制度的規管,把它們逐一審批,恐怕會大大增加當局的行政工作, 增加生產商成本,令生產商轉到其他地方生產。香港的市場不算太龐大,為免增加成本,生產商未必願意遷就香港市場的規定,可能索性不來港發展,令消費者選擇 反而減少了,同時阻礙了這類產品在本港發展的機會。結果可能是得不償失,又一次將好事變成壞事。

至於加強監管內容方面,例如修正案提到對於加強監管健康食品的廣告聲明,這正是當局準備加強規管的方向,並且已發出了有關的諮詢文件,諮詢公眾的意見。但 是,當中建議管制的9類聲稱,如將調節身體的免疫系統,促進排毒等也建議納入規管,究竟是以甚麼標準釐定?是否以風險高低來評估呢?如果是,有沒有具體的 數據作支持呢?

至於陳國強議員的修正案提出制訂優質生產作業的問題,如果是類似周梁淑怡議員修正案的提法,即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當然沒有問題。但是,我想強調,目前 只要生產商認為,某一項產品可以符合一定的標準,都可以申請ISO國際認可證書,或向工業總會申請使用“Q嘜”的標誌,如果又要當局另搞一套標準,例如 “國際G.M.P優質生產標準”,用意何在?會否只會造成更多的混亂,令生產商無所適從,消費者亦會感到眼花撩亂?

最後,有關標籤的問題,我們目前已有食物標籤法,規定食品製造的標籤說明要與產品成分相符,我就不明白現在為何又想加些甚麼規管?這個問題就好像上面提及 的制訂優質生產作業守則一樣,都是在現行標準上再加一套標準,完全是畫蛇添足,絕對沒有必要。

這些食品如果對人體有害,我認為當然要加以管制,但如果沒有,我們又為何信不過精明的消費者,讓他們根據市場的資料,作出明智的抉擇呢?為何我們一定事事 要政府插手?而且,過多的規管,對改善營商環境,促進就業,都不見得會有任何正面的影響,甚或會有負面影響也說不定。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修正案,反對其餘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