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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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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教育條例」議案

代理主席,今天教育局局長動議對《教育條例》(“條例”)(第279章)第40BK(3)(a)條作出修訂,使資助學校由本來須在今年7月1日前呈遞章程草稿,以便成立法團校董會管理學校的限期推遲兩年,至2011年7月1日生效。

我們一向同意要給予辦學團體、學校、老師及家長足夠時間,以適應法例所帶來的轉變。所以,自由黨基本上不會反對這項修訂。

不過,話說回頭,其實這項條例在2004年作出修訂時,已有一個非常長的5年過渡期,而當初政府表明有需要時可延長過渡期兩年,但條例推行了5年,如今真 的要申請延長兩年,此舉反映當局可能辦事不力,以辦學團體未作好準備作為逃避的藉口。老實說,再這樣下去,部分學校的家長真的會等到出現.七年之癢.的情 況。

這項條例的精神是提倡學校為本的管理原則,鼓勵各持份者如家長、教師及校友等參與決策,提高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不會令現有辦學團體失去學校的管理權。

事實上,這5年期間已有逾一半的資助學校,成立了或已承諾會成立法團校董會,至於未有準備的學校,大部分(64%)是早期已表明不贊成的教會辦學團體,張文光議員剛才亦提及數個辦學團體。

政府在今年3月初完成的報告顯示,已經成立了法團校董會的學校,由過渡至成立法團校董會,整體運作順利,成立法團校董會既無影響學校與辦學團體之間的關係,也沒有偏離辦學團體既定的抱負和辦學使命。

我們均明白,政府與天主教香港教區正就這項條例進行司法覆核的訴訟。不過,我認為既然條例沒有問題,成立了法團董事會的學校也沒有問題,希望政府不要因為多增兩年過渡期,而又只是讓大家等待,反之,政府應盡快推行條例,令所有家長、教師和舊生都能參與學校的管理。

代理主席,我剛才聽到張文光議員的發言,令我感到很驚訝。他表示當局可在押後兩年之後再加兩年,而且實施期還可以再加以延長,如果是這樣的話,這跟民主黨 過往討論其他條例的做法便大為不同,他們往往對延遲1個月實施其他法例也不贊成的。在我當議員的9年時間中 - 雖然不是很長的時間 - 不知道代理主席你當了議員這麼久,有沒有經歷過一項已制定、已修訂的條例,實施期長達5年,然後再加上兩年適應期,加起來其實已7年了,接覑還要押後兩 年,豈不長達9年?民主黨還建議如果兩年不夠的話,還可以再加;適應期即使已押後兩年,還可以再延長。如果是這樣的話,倒不如不要推行了,局長把有關條例 收回豈不更好?

我聽畢他的發言後感到很驚訝,如果我沒有記錯,在八九年前我加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時,已聽到當時楊森議員和張文光議員率先對當時的教育統籌局局長說, 為何還沒有實施校本管理的條例,但在審議期間他們又突然“轉ɜ”。時至今日,他還說不單同意延長兩年,而且還可以再延長,不斷的押後,時間總可沖淡一切。 如果是這樣,對於很多法例,我也不明白為何要立法。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