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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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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勞動節」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每年在五一勞動節前後提出相關議案,已經成了勞工派議員的“例牌”動作,而每次,自由黨皆不厭其煩地重申我們的立場,就是我們一向支持維護僱員 合理合法的權益。事實上,香港法例已對勞工的基本權益有了充分的保障,例如《基本法》多項條文均保障了勞工的福利、自由和待遇等。此外,多條國際勞工公約 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再者,香港法例當中,亦有不少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的條例,《僱傭條例》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過去數年,由於香港以至全球經濟不景氣,本港企業盈利大幅下跌,不少企業更由盈轉虧,大量公司難逃減薪裁員甚或倒閉的命運,勞資關係亦難免被激化。

可幸的是,近年來,在政府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多年的努力下,本港的勞工法例已經算得上是相當完善,加上自願協商及勞工處提供的調解服務多年來 行之有效,況且,香港絕大部分僱主依然是守法的良好僱主,絕大多數僱員也緊守工作崗位,並且諒解僱主的苦況,故此本港的勞資關係一直相對地和諧融洽。在這 個基礎上,自由黨不贊成貿然增加新的勞工法例,因為這不但令人憂慮可能激化勞資矛盾,一旦法例越來越繁複,僱主的成本只會越來越高,於是經營只會越來越困 難,最終只會迫使更多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倒閉,這對勞工而言,亦絕對不是好事。

觀乎原議案的措辭,本是無可非議的,在自由黨而言,我們亦絕對支持保障勞工權益的原則與精神。只是,按照英文版decent work(尊嚴工作)的措辭,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即鄭家富議員就梁富華議員的修正案動議的修正案內所提到的4個策略目標:促進工作權利、就業機會、 社會保障及社會對話。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些文本,要達致這4個目標,最慣常的做法之一,便是令勞動者得享合理工資與工時、基本社會保障及集體談判權等, 這難免令人聯想到是透過行政手段,或立法以制訂最低工資或集體談判權等來達致。

對此,自由黨已一而再,再而三在本會提出我們的立場,就是我們反對立法制訂最低工資,道理非常顯淺,因為表面上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似乎可以保障抵技術和低 薪工人的收入水平,然而,如果我們想深一層,便會發覺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而且最低工資只是糖衣毒藥,分分鐘會令勞工面臨更惡劣的困境。

首先,本港98%的公司是中小企,當中佔絕大多數是資本薄弱、員工人數不足20人的小規模公司。近年,這些企業大多已在逆境中掙扎求存,加上最近受美伊戰 事及非典型肺炎的雙重打擊,更是苦不堪言,當中苦況,剛才有關全民對抗逆境的議案已經有很多議員提及,我所屬的業界更是重災區,我在此亦不用多說。

此外,絕大多數僱主絕不會因貪得無厭而對員工進行減薪裁員,實況是由於經濟不景氣,僱主在左支右絀、無計可施的情況下,為減低成本才逼不得已走這一步。自 由黨深信,如果本港制訂最低工資,只會進一步扼殺中小企的生存空間,迫使它們提早結業,失業人數只會有增無減,而最低工資更極有可能變成最高工資,屆時勞 工的情況只有更淒慘。

同樣道理,我們不贊成立法推行集體談判,因為這會造成勞資雙方的對立。我們認為積極鼓勵及推廣勞資雙方進行自願協商,才是最有效及雙贏的做法。

正如剛才所言,本港絕大多數的僱主都是守法奉公的良好僱主,假如為了一小撮不守法的僱主的過失,而胡亂制定法例,增加經營者負擔,則無異於“黑狗偷食,白 狗當災”,對好僱主殊不公平。同時,這樣亦會嚇怕外來投資者,進一步削弱本港的對外競爭力。

自由黨重申,我們百分之一百支持維護勞工的合法合理權益,我們亦贊成當局加強執法,以確保僱員享有現行受勞工法例所保障的權益,而對於不守法的僱主,亦應 予以嚴懲。

現時香港經濟正處於前所未有的艱難時期,理應勞資同心,同坐一條船。因此,我們十分贊成透過呼籲社會各界同心協力,互相關懷來共同締造更和諧的勞動關係, 而非藉立法或行政手段來達致。

主席女士,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