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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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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2009年食物業(修訂)規例》發言

主席:

 

1.     本人謹以《2009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商議工作。

 

2.     《2009年食物業(修訂)規例》旨在禁止從指明禁區抽取海水,飼養擬售賣供人食用的活魚及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3.     小組委員會支政府當局,為了加強現行規管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介貝類水產動物的制度,以監管魚缸水的來源,從而加強保障公眾健康。

 

4.     因應鯉魚門海鮮商戶認為緊接三家村避風塘對開沿岸水域,即他們慣常抽取海水飼養海鮮的水域,水質尚算理想,故不應劃為建議中的禁區,小組委員會曾前往鯉魚門美食村進行實地視察,瞭解海鮮商戶的運作。

 

5.     委員認為現行規管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介貝類水產動物的制度已可確保公眾健康,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的紀錄,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別只有兩間及一間位於鯉魚門的持牌食物業處所因未能符合「每100毫升的水所含的大腸桿菌少於610」的法定限量標準而遭檢控,及為保存鯉魚門海鮮美食村作為香港主要旅遊勝地之一,大部分委員支持押後實施《修訂規例》一年至2010年8月1日,以便給予鯉魚門海鮮商戶多些時間興建設施,在緊接鯉魚門擬議禁區對開水域抽取海水。

 

*      *      *      *      *      *      *      *

6.          以下是本人對《修訂規例》的意見:我一直都認為,這條《修訂規例》可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故我係支持的。

 

7.          但我想指出,當局的食物安全政策,從來都是取易捨難,只向食肆埋手,有事就拉人封艇。我同意要保障巿民健康,如果食肆有問題,當然要負責任,但卻十分反對要食肆做替死鬼。

 

8.          我一直都話,魚缸水含菌量超標不出三個源頭,第一:食肆伙記個人衞生問題而引致,這就「抵死」,無話可說;但亦可能係第二個源頭:海水本身有問題,或第三個源頭:交貨來的連魚帶水本身有菌,混入食肆的魚缸裏後交叉污染引致,但不論係邊個源頭,驗出有菌時,責任只歸到食肆頭上,要食肆承受無妄之災。

 

9.          其實,食肆會先煮熟海鮮才給食客享用,在高溫下霍亂弧菌難以生存,故於食肆感染霍亂的風險本來就好低,但當局過往卻將把關責任一面倒歸到食肆的頭上,是不公道的。

 

10.      如今,當局接受我的意見,透過《修訂規例》,規限抽取養魚海水的地方,堵塞污染海水的源頭,我當然同意。但這還未足夠,對於運送海鮮或海水給海鮮商戶的運輸商,當局是否也應該抽樣檢查他們貨車運送的海水及海鮮呢?我希望當局認真研究我這點意見,其實這批運輸商數量有限,當局絕對有能力可以進一步擴大監管範圍。

11.      主席,對於今次《修訂規例》,我還有一些意見。多年以來,我都同政府講,有關修訂唯一的問題,就是鯉魚門海鮮商戶的經營情況特殊,如果禁止他們在維港邊取水,可能會遇到困難,希望當局先認真處理。

 

12.      好遺憾,負責的食物及衞生局卻未有接受意見,忽略了平衡的工作,沒有做好諮詢和磋商工作。就算在小組委員會裏,議員多次要求當局認真處理鯉魚門的問題,給商戶走位的空間,當局也未有積極的回應。對於當局的強硬態度,我和小組委員會的議員都很唔滿意,最後只有一致要求押後修訂一年,當局才作出讓步。

 

13.      我經常都話,食物安全及營商環境之間必須取得平衡。現時,本港對於海鮮商戶的魚缸水已有嚴謹的監管規例,先前已提到,於《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A條規定,用作飼養供人食用的海鮮的魚缸水,每100毫升所含的大腸桿箘不可超過610和不可含有任何病原體,一經定罪可判罰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萬一驗出含有高致病的霍亂弧菌,當局也可以《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第128條,以危害公眾健康為由,立即封舖。因此,在多重規例的保障下,我們已具備有效的安全網。

 

14.      主席,鯉魚門海鮮商戶多年來都是在維港邊抽取海水後,以泵連氧氣經消毒循環放到商戶的魚缸裏,這是符合衞生的生水。我和小組委員會的議員親自去過睇他們的消毒程序,我地就好有信心。

 

15.      從當局數字看到,於2004至2008這五年期間,鯉魚門只有五間普通食肆曾涉及食源性疾病調查工作,而在2006和2007年,正如我之前講過,鯉魚門分別只有兩間及一間食肆曾因魚缸水大腸桿菌含量超標而遭檢控,與其他地區食肆的檢控數字相若。

 

16.      事實上,那裏幾十檔商戶個個都攞正食肆牌,如果於魚缸水驗出有事,走也走唔甩;而且在大腸桿菌含量高的水裏飼養的海鮮,也不會活得長久,海鮮商戶做生意至上,必然做好衞生措施,確保魚缸水保持乾淨。

17.      綜觀而言,我睇唔到鯉魚門海鮮商戶在維港邊取水,對巿民健康有即時危險,反而此條《修訂規例》將完全改變鯉魚門商戶的取水模式,對他們影響深遠,甚至可能會迫使商戶在未有足夠配套設施前,冒險違法用禁區的水,走上絕路。大家最唔想見到,就是鯉魚門這個旅遊地標,用幾十年辛苦經營回來的名聲受到任何破壞。

 

18.      主席,其實,鯉魚門海鮮商戶已經非常積極研究,如何配合政府的新措施,並計劃在擬禁區以外水域抽取海水,但這將須啟動複雜的改建工程。以我做業界代表多年的經驗,食肆有任何改裝工程,須向多個部門申請批核,所需時間起碼一年,故我認為,鑑於香港現有法例,足以保障巿民食用海鮮的安全,即使修訂規例押後一年,也可接受。

 

19.      我更支持政府,免息貸款給商戶,以支付龐大的工程費用,尤其是首批的動工費,准許他們免息分期攤還,務求鯉魚門可趕及新規例生效前做好所有配套設施。

主席,我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