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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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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香港房屋委員會特別週年公開會議發言

主席先生:

 

        自本人去年開始擔任房委會成員,遇上本會面臨成立以來最大挑戰,這個挑戰是關乎本會存廢的財政問題。

 

        2003年7月,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有責任根據《房屋條例》每3年進行一次租金檢討,並頒令要租金與住戶入息比例,回復百分之十以內,這個決定影響近港54萬公屋住戶,並令未來十年房委會累算損失租金共487億元,要面對非常嚴峻的財政赤字。

 

        雖然如此,本人認為,房委會須要尊重法治精神,依照法院判決減租,事實上,本會在三月底以大比數通過豁免綜援戶租金及減租一成,以備租金訴訟一旦敗訴後推行,本會未來三年將為此損失約78億元。

 

        但長遠而言,房委會必須重新檢討租金政策,這包括釐訂租金的定義、應涵蓋哪些公屋住戶,並設立一套「可加可減」的租金調節機制。

 

        首先,目前用以計算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的中位數(MRIR),此計算方法包括沒有入息的綜援戶,如果不將這類住戶的剔出計算範圍,便會扭曲及拖低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這樣既無法反映公屋居民的負擔能力,亦導致整體公屋租金過低,對廣大納稅人不公平。

 

        至於「可加可減」機制,是要確保租金水平可因應不同情況,如通縮或通脹等因素,作出彈性安排,而不是單單著重減租。而且,不理收支平衡,只講減租,將無法確保物業得到適當維修保養,而樓宇管理和服務質素的可持續性亦會受到影響,換言之,居民的利益不能受到最大保障。

 

        現時,房委會針對不同住戶的能力,提供不同的公屋租金水平供他們選擇。除了富戶要繳交一倍半、兩倍或市值租金之外,那些有經濟困難的人士,如其租金佔入息比例中位數25%或以上,可繳交一半租金,如有需要亦可申請暫緩繳納租金或恩恤安排。

 

        本人認為,除綜援戶免租之外,房委會應為其他困難戶制訂更仔細的租金豁免級別,例如按其困難程度減一半或四分之三的租金,令制度更靈活。

 

        短期而言,紓緩房委會財赤,是一個十分迫切的問題。解決辦法之一是在本財政年度結束前,將房委會轄下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目前財資市場波動,外圍因素亦不明朗,本人作為房委會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的成員,除期望透過資產分拆上市,幫房委會套現,紓緩財赤之外;亦希望為今次上市事宜而成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基金」),能夠在抓緊時機,在最有利的市場環境將資產發售。

 

        與此同時,我希望,在整個出售資產過程中,「信託基金」以及在上市後負責管理基金的管理公司,能夠定期諮詢受影響的公屋商場及街市商戶的意見,讓他們參與制訂涉及上市的過渡安排,令最終安排能夠充份照顧他們的訴求。

 

        這些訴求包括:第一,現有租約繼續有效,原有租戶明確享有九年優先續租權,每三年調整租金一次,租金增減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將管理費包括租金之內,以實用面積計算租金及各類費用,以及維持現有其他多項安排,分別是按金金額、租戶不需打厘印、火險由業主投保、租金協商機制及提早終止租約政策。

 

        第二,行業政策應尊重簽租約時的情況,維持以平衡原則分配各行業商鋪的位置,避免將同一行業的商鋪集中一起,造成惡性競爭。

 

        第三,未來的管理公司或其附屬公司須直接管理現時房委會的商場,不應以承包方式,再外判其他公司。

 

        第四,現時房屋署轄下商場和街市的租戶,部份是二房客甚至三房客,如公司出現股權等方面的變動,租戶希望管理公司與他們延續租約時,能給予他們一次無條件及免費的轉名權。

 

        另外,我想講的是公房商鋪空置,加上屋人口有老化趨勢,平均購買力下降,令空置情況一直未見改善。故此,上市也好,不上市也好,商戶的經營狀況本來已日益困難。為了維持公屋商鋪的資產質素,並保障「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收入,我認為,將來的管理公司應詳細、深入研究有甚麼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改善商鋪設施,以吸引內、外的市民光顧公屋商鋪,及各行業的投資者到公屋經營。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