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調查報告
個人檔案
通訊錄
意向發表
連結
聯絡我們
ENG
2005-11-30
上一篇 目錄 下一篇
11月30日《2005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孔雀石綠發言

主席女士:

 

當局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是為了避免巿民進食含有有害物質孔雀石綠的食物,這點我和自由黨是完全支持的。

 

不過,修訂法例將食肆、零售及批發層面的商販一併納入規管之內,而未有考慮到他們根本沒有動機,於活魚中加入孔雀石綠的情況,這則對本人所代表的飲食界及濕街巿同業其實構成很大的問題;該修訂法例在沒有適切的配套下執行,巿民的食用安全也不會得到完全的保障。趁此發言機會,我會解釋一下,箇中原因。希望本會紀錄在案,促請當局盡快提供解決方法,尤其應盡快向業界提供清晰的免責指引。

 

大家須首先明白,孔雀石綠有治療活魚皮膚病的功效,養殖場人士為了謀利,確保活魚賣相美觀,才會於活魚中加入孔雀石綠;但當活魚運到魚販及食肆的手中時,已是準備宰殺的時候,外觀如何已不重要,魚販及食肆何來無故將孔雀石綠加入活魚中呢?既然沒有既得利益,為何還要將該層面的人納入刑責範圍內呢?

 

雖然條文附有免責條款,但這是基於嚴格法律責任出發,即舉證責任全在被告身上,不單要他證明自己沒犯罪,還要證明自己已盡了一切努力採取措施,防止購入的食物不含有害物質,法庭接納他的舉證才可脫罪。

 

我必須指出,將嚴格法律責任引用於孔雀石碌的監管上是不適用的。我可以哮喘豬作為例子說明這點:《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將鹽酸克崙特羅(俗稱「哮喘藥」)列為有害物質,同樣要求販商遵守嚴格法律責任,由於本港活豬是統一由五豐行批發,經過檢驗確保不含哮喘藥才可蓋印出售,有單有據可以證明,要肉販舉證並不困難,但孔雀石綠的情況卻截然不同,魚販及食肆在現時的配套下,根本沒有能力防止購入的活魚不含孔雀石綠。主要原因有四個:

 

一、內地註冊認可供港活魚養殖場的監管機制仍未妥善,誰也不敢百份百保證內地活魚養殖場會奉公守法,不私自加入孔雀石綠;二、現時香港沒有法例規管食肆及零售採購活魚的途徑,進口活魚並非如活豬般只限於認可的批發場批發,當局也沒有設立完善的抽查活魚機制,業界可以從四面八方購買活魚,難以取得不含孔雀石綠的保證;三、如果活魚來自沒有規管孔雀石綠的國家,供應商難以提供衞生證明書,指明貨源不含孔雀石綠;四、香港私人化驗所化驗孔雀石綠的技術仍未普及,業界自行抽檢化驗較為困難。可見,本港活魚源頭監管工作還未完善,食肆、零售及批發層面的商販,難以遵守嚴格法律責任。

 

更甚的是,《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的罰則高達第5級,即是可判處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魚販及食肆豈不隨時因為一條幾蚊雞的鯇魚,被驗出孔雀石綠,便要跟那些把孔雀石綠落入幾百擔活魚裏的養殖場人士一樣,被重罰幾萬元甚或坐監。換言之,罰則與罪行的輕重比例明顯不符。即使法庭不一定會判處最高刑罰,但商販或食肆則隨時因為法律訴訟,而要挪動大筆資金聘請律師,分分鐘比五萬元還要多。

 

從上述的情況可以看到,這條修訂法例對食肆、零售及批發業界構成很大的滋擾。本人多次要求當局,向業界提供白紙黑字的指引,協助業界如何可以防止購入的活魚含有孔雀石綠,以及採取怎樣的措施,才可符合免責條款的規定,但至今當局還未提供。

 

當局為了回應巿民對食物安全的訴求,在未改善源頭監管的工作前,便從零售切入立法規管,其實是不能徹底保障巿民食用安全的。就如近日豆豉鯪魚罐頭事件,於罐頭裏驗有孔雀石綠,這究竟是政府的責任,還是零售商的責任?假設零售商在自行抽驗時發現不到有孔雀石綠,但政府在另一批貨卻驗出有孔雀石綠,又如何追究呢?如此看來,當局是否真的能夠透過這條法例保障巿民的健康?所以,政府應該打擊的不是零售商,而是於食物源頭下毒的那些人。

 

本人原本打算動議修訂,將零售層面的販商豁免於該條法例規管之外,惟不獲其他同事支持而被迫告吹。部分同事認為本人擬作的修訂,於現行整個食物監管機制裏技術上未可行,本人尊重他們的意見。

 

不過,正如多位同事所說,食環署有檢控的權力,便有責任向業界解釋檢控的政策。署方必須提供清晰指引,指導業界如何可以證明自己沒罪,舉列當局在撤控時會接納的憑據,以致業界有據可依,得以配合。

 

最後,我希望當局,在以後重整食物監管的工作架構時,必須重新檢視從零售切入的立法規管機制,逐步轉而加強食物源頭的監管工作,以致巿民的食用安全得到真正的保障。而當完善有關配套後,就應該檢討這些對業界構成極大滋擾的法例。

 

主席女士,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