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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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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施政報告》致謝議案第二節

主席女士:

在這個部分,我想集中講講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的問題。關於這兩個課題,我們在立法會已經作出過多次討論,相信各位同事對彼此的立場也已經十分清楚。我和自由黨都認為,假若硬性訂立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不但不符合香港整體的利益和長遠發展,更會損害了原先想保護的勞工階層的利益,因為很多中小企老闆勢必會因為支付不起最低工資而被迫結業,屆時工人的就業機會反而少了,隨時「愛佢只會變成害咗佢」。

我記得之前在立法會有同事說過,飲食業是其中一個低薪行業,洗碗雜工和賣點心的平均月薪只有五千多元,所以覺得應該訂立最低工資以保障他們。但其實飲食業內負責洗碗及賣點心的從業員,大多是基層的家庭主婦或無業的長者,他們利用自己的餘暇時間,到屋企附近的酒樓做些散工,在無須花費交通時間或交通費,而且工作方便,彈性又大的情況下,洗洗碗,或者賣下點心來幫補家計。

一旦實行最低工資,則僱主勢必會轉聘質素較佳及較年青的勞工,到時候,可能賣點心和洗碗的也至少要預科畢業、十八廿二的後生仔女,那麼這一班家庭主婦和老人家,還可以有這種散工打嗎?

 

訂立最低工資,除了很多時會影響上年紀、低學歷和低技術勞工的就業機會外,還會對香港的經濟帶來莫大打擊。我曾經跟很多由外國前來投資的業內人士傾談過,他們時常都告訴我,他們不在本國投資而選擇來香港投資,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當地有規管最低工資的法例,令他們感到害怕。假如香港也訂立最低工資,只會嚇跑了這些外國投資者。

 

美國著名經濟學者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eorge J. Stigler,於1946年發表轟動經濟學界的論文,他當時已指出,訂定最低工資並不一定能保障僱員權益,因為按他的研究發現,僱主為了迴避支付他認為太高的「最低工資」,會不請或者少請工人,令到整體失業率更高。因此,他認為「法定最低工資是紓貧解困的拙劣工具」。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施政報告中表示,會於所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推行外判最低工資,我們本來是沒有太大異議的,但政府呼籲工商界跟隨,我們則有保留,因為政府提的所謂平均工資有概念上的問題,沒理會平均工資是將最低和最高公資平均化了,會逐步推高最低工資的水平。

 

我嘗試再舉一個外國例子,大家都知美國有規管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的法例,但美國黑工問題嚴重也是眾所周知的。現時,美國估計至少有100萬名黑工,他們的平均時薪較法例規定低,以紐約唐人街為例,餐館黑工侍應時薪平均4.15美元,較紐約州政府規定的5.15美元為低,而黑工工時長達每天12時,每周工作六至七天。美國黑工問題屢禁不絕,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他們既平又肯做,所以即使明知犯法,很多僱主都為了減省成本而情願以身試法,很多本地工人的飯碗亦因而被搶走。那麼我想請問大家,是否想見到香港因為訂立了一條「表面上保障,但實際上卻害左工人的最低工資法例」,而令到我們衍生更多這種黑工問題呢?

 

至於最高工時的問題,法國伊普索斯調查公司(Ipsos)去年七月的民調就指出,90%的受訪者支持在工作時間上有多些選擇,包括容許僱員與僱主協商下延長工時。這個調查告訴我們,就連一向被指「好逸惡勞」、公認最懂得享受生活的法國人,也會想工作多些時間,由此反映最高工時制度已不合時宜。而且對於一些時薪計的工人來講,工作幾長時間,完全是他們自己的個人抉擇,和與僱主的協商;又或者有些職業,雖然工作時間較長,但其實已反映在他們的人工上,所以我們覺得政府實在沒有必要再叉一隻腳去干預。

 

主席女士,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