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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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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檢討破產欠薪保障制度」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

 

大家近日於不同場合,都聽到僱員申請破欠基金最多的行業就是飲食。有關官員更將「中式酒樓」掛在口邊,指「中式酒樓」經常涉及破欠基金的申請,是值得注意的行業,令到酒樓僱主猶如過街老鼠一樣。

 

不過,何謂「值得注意的行業」,這可以隨時間及環境而改變。正如破欠基金本身,是於1985年因為當時製造業北移,工廠連連倒閉而產生,至於飲食業近年高踞破欠基金個案數字的榜首,也只是近年來的事。

 

追本溯源,香港有不少經營多年、僱員過百的酒樓,體型猶如航空母艦,相比近年體型較小、成本較低的食肆,較難適應競爭,才會被迫結業。

 

最重要的是,從警方所得的資料顯示,涉及飲食業的懷疑詐騙破欠基金個案,由2003年至今年3月,只有25宗,相比每年平均涉及飲食業的5,000宗破欠基金申請個案,約佔0.5%。換言之,申請個案中只有極少數可能與無良僱主有關,其餘的99.5%都是因為僱主能力有限或經驗不足,以致拖累員工,極其量只可說這99.5%的僱主無能,而非無良。所以,政府根沒有充分理據證明飲食業濫用破欠基金,需要特別關注或針對

 

我不否認,有一小撮投資者是蓄意濫用破欠基金,這班破壞份子已令社會忍無可忍,需要群起「叮」之,罰他們出局。但我們是要叮走濫用的人,而不是株連所有的人李卓人議員和王國興議員的修正案,其實同出一轍,都是針對飲食業,而王國興議員的修正案更是引伸到建造業及進出口業等其他所謂「濫用」破欠基金的行業,我是極力反對的

 

正如許多輿論所說,設立保證金制度是「好心做壞事」。以小本經營為多的食肆,根本很難於開業前提交一大筆保證金,這只會大大削減公司的營運資金,減低投資意欲,嚴重耗損公司的競爭力;對於現有經營食肆,即使沒有用過破欠基金,但由於突然需要挪用數百萬元至數億元作保證金,原本無事隨時都要搞到執笠。

 

其實,我是歡迎大家提出任何改善建議的,例如政府建議要高風險的行業支付較高的商業登記證徵費,如果是酌量增加,我是可以接受的。

 

我亦想順帶指出,政府曾建議強制公司帳目負債表上為遣散費作出撥備,這頗為爭議,因為一旦作出撥備,董事就要負有刑事責任,新投資者未必了解,故政府必須先向會計師公會諮詢意見,再向業界充分諮詢,才仔細研究其可行性。但如果屬於自願性,反而比較可行,政府可考慮加以推廣,而這亦對業務正常行業滋擾的程度減到最低。

 

對於屢次申請破欠基金的食肆董事,我亦同意要研究一些措施加以懲治,但只用過基金一次的僱主不應在此限,以免生意失敗的年輕投資者,失去了翻身的機會。我想強調,我並非逢「改」必「反」,只想強調任何改革方案都必須謹慎行事,以免禍及無辜,反而對正當的生意人造成打擊。

 

上星期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上,我曾當面問過勞工處處長張建宗,現時是否有足夠的法例,保障員工薪酬,他很清楚回答「足夠」。所以,問題不在於法例不足,而是有法不執

 

兩年前政府才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處理濫用破欠基金問題,至今共接獲65宗轉介懷疑詐騙個案,還有45宗未完成調查。我要問,執法工作才剛剛開始,是否就需要進行政府建議的連串大動作來解決問題呢?

 

反觀,在遣散費可與強積金對沖的大前題下,可預期五年後破欠基金的遣散費支出將會逐步減少,再配合有效的執法調查行動,相信問題會很大程度得到解決。所以,我們絕不可以因為近期破欠基金,平均每年要為飲食業找一億元的拖欠款額,而輕率打擊為本港提供20萬就業職位及每年投資數百億元計的飲食業

我要強調,香港成功的基石就是公司法,批准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東,投資一筆款項後,無論最後蝕幾多也不會超出這筆註冊資本,不會因突發事件而需要孭上無限的債務,這就是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分別,亦是這樣才能確保投資者的投資意欲,故不可動輒改動,就話執笠要董事孭數上身。

 

我並非為僱主推卸責任,我也藉此機會呼籲投資者,識得「開檔」的同時,也要識得「收檔」。投資之道,是用得其所,英文有句話是說「Don’t put good money into bad money」,如果生意觸礁,便應及早斷纜,壯士斷臂,「留得青山在,那怕無柴燒呢?」我所指的青山,是包括財力和聲譽,千萬不要將員工薪酬連帶自己的名譽一起輸掉。但僱員亦有責任,如果僱主拖糧,就要及早循法律途徑尋求幫助,避免拖延愈久,損失更大。

 

為了積極解決問題,我現正著手聯絡業界舉行圓桌會議,期望透過集思廣益,共謀對策,務求將一小撮的壞分子趕逐離場,提高營商者的質素。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