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調查報告
個人檔案
通訊錄
意向發表
連結
聯絡我們
ENG
2006-06-07
上一篇 目錄 下一篇
6月7日「監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交易」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在討論今天的議案前,我首先想讀出由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為地產業界擬訂的作業指引,當中說明售樓說明書須包括哪些資料。這份指引是頗 長的,包括要有位置圖則、樓面平面圖、樓面面積、裝置及粉飾、泊車位、政府租契的主要條件、公契的主要條款、落成日期、斜坡維修、價目表、發售單位的數 量、按揭及付款計劃資料,以及所須繳付的其他費用及收費。

大家是否覺得這些似曾相識呢?其實,以上提及的十多項資料都是今天的議案特別提出,要求政府立例加入樓花售樓說明書內的。為何這些現行業界已自律地進行的 事,李柱銘議員還要多此一舉,特別提出要求立法呢?我真的不大明白。這份指引雖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商會在審閱發展商的售樓書後,發現不符合指引,要求他 們作出修改,地產商為了商譽,絕大多數也會依從的。政府在5年前亦曾提出一項白紙條例草案,希望用以規管樓花的售樓說明書。結果,政府與業界達成協議,以 指引形式作自我規管。運作多年以來,政府及公眾均感到滿意。

事實上,此後,市民就售賣樓花作出的投訴極少。根據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的電話熱線及網頁,自2001年8月至2005年年底為止,只收到36宗投訴及3項意 見,大多數是對售樓書有不明白之處,或是在收樓後要求發展商“執漏”。有關個案全部均由商會解決,而無須進一步跟進。更何況,除業界自律外,地政總署的 “預售樓花同意書方案”亦有作出相關的規管,而且消費者委員會和地產代理監管局也會監察住宅樓宇的買賣。為何現時在以上多種保障下,還有人提出非立法不可 呢?

如果說這份業界指引有所遺漏,唯一便是“保養期”。其實,商會也表示願意將保養期一併納入指引內。況且,現行法例規定保養期必須在正式合約內列明,故此發 展商是有法律責任為買家“執漏”的,這對買家的保障當然更大。

再說,立法不單是“沒事找事做”,而且更會令市場失去原有的靈活性,例如價目表。根據商會的指引,價目表只須以插頁形式,在公開發售前的一段指定時間內, 連同售樓書一併提供給買家。這樣做有甚麼好處呢?便是可以令樓價緊貼市道。如果硬要立法把價目表預早印在售樓說明書內,一旦樓價下跌,買家是否也要繳付原 定的樓價呢?

至於今天的議案提到要立法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及操控價格”等,不知李柱銘議員是否要把整套證券監督法規搬來這裏呢?這些都是針對證券市場的行為,跟 樓市買賣的情況根本風馬牛不相及。況且,在物業交易中常見的罪行,是欺詐、欺騙按揭、使用假文件、失實陳述而導致他人簽訂合約等,而這些統統也有法例規 管,投資者無須擔心不受保障。

主席女士,議案又提出要設立一手物業買賣的冷靜期。對此我們尚可以理解,因為買樓往往是香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資及決定,必須仔細考慮。但是,現時樓宇買 賣雙方在落“細定”後,是在7至14天交易期過後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實際上已具有冷靜的效果。如果任何一方在該段期間決定不再繼續買賣,便要向對方支付 訂金的5%。我們不知李議員是認為這個冷靜期不夠長,所以要設立較長的冷靜期;還是只想為買家提供一個不用作出金錢承擔的冷靜期?即使我們不問這種做法對 發展商是否公平,但對樓市的整體發展也會帶來負面影響。最明顯的是,在悔約沒有金錢損失的誘因下,很可能會刺激炒家入市,一旦市勢逆轉,炒家紛紛“撻 訂”,市場秩序便會大亂。要是樓價再度出現金融風暴時的大幅調整,試問又是否每個辛辛苦苦儲錢置業的人想見到的呢?

既然目前樓市銷售情況基本上十分健康,我們不明白為何要為地產展銷活動制訂更多指引。雖然近期確曾出現1宗一手物業買賣的糾紛,但畢竟又是個別事故,而且 商會亦已同意日後公布的樓宇銷售數字,應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作準則。由此可見,目前業界是十分自律的,而且運作相當良好,沒有必要增加太多額外的限制。

總括來說,我認為今天這項議案所提出的建議,不但畫蛇添足,也未能加強對置業人士的保障,反而大大減低了自由市場的靈活性,甚至對樓市造成負面影響。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反對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