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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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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物業管理公司發牌制和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

 

        今日我們討論的議題,可以分成兩部分。首先是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其次是樓宇事務審裁機制。而我代表自由黨提出修正案,主要是要研究如何改善現有機制,以加強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和搞好物業管理的問題,令每一名住戶都可以有個安樂窩居住。

 

        首先,我想討論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問題。現時連同居屋在內,全港約有四萬三千多幢商住樓宇,這還未計已外判管理服務的公屋在內,當中大部分都已聘有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故物業管理可說是與市民息息相關的服務之一。

 

        但香港現時是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可供申請的。如果想要經營一間物業管理公司,是要向警務處申請一個保安牌,及領取商業登記證。換言之,除了基本的保安護衛牌照外,便再沒有其他特別的規定。

 

        可是,正如業界也承認,行內約1,000間物業管理公司,的確是良莠不齊,而過去亦曾經發生過有物業管理公司突然倒閉及「走數」事件,引起社會極大迴響。轟動一時的有負責香港仔添喜大廈物業管理的「屋宇管理有限公司」;近期則有上月底倒閉的「嘉居樂物業管理公司」,均令到小業主蒙受一定的損失。

 

        所以,我們認為,有需要提高物業管理決策,以至財政的透明度,加強監管,尤其是現代的物業管理,絕對不是只負責保安工作,而是要兼負大廈的維修管理保養,以至為住戶舉辦各式樣的康樂活動或為住戶提供其他林林種種的貼身服務,是一門十分專業和牽涉層面廣泛的行業,故此向物業管理公司發出一個專門的物業管理牌照,訂明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作出適當的監管,也就十分切合時宜。但我想強調,發牌制度要簡單,千祈不要架床疊屋,好像超巿般,要向不同部門申領不同牌照,即要物業管理公司既領保安牌,又要另搞一個管理牌。

 

        其實,04年政府推出《樓宇管理及維修諮詢文件》,自由黨當時已表示,「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管,增強業主的信心,及防止再有類似『屋宇管理有限公司』的突然清盤事件,當局可以考慮為物業管理業界引入發牌機制。」

 

        但正如我先前所言,物業管理已愈趨專業化,當中很多運作上問題,只有業界本身是最清楚的,故此在研究為行內發牌的同時,我們認為必定要有業界共同參與制訂,避免外行指揮內行,才可更有效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和令物業管理服務做更更好。

 

        主席女士,對於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相信大家都會知道,涉及樓宇的糾紛可說是包羅萬有,而且問題相當複雜,如對公契的不同詮釋、樓上樓下單位因滲水而引發的爭議、徵收和使用管理及維修基金、如何處理環境滋擾,如飼養寵物、噪音,以至使用和改建樓宇公用地方等,不一而足。

 

        涉及糾紛的單位,可以是小業主同小業主之間、小業主同大業主,以至業主立案法團和物業管理公司等之間各方面的問題,可說是既繁且多。

 

        要處理各類樓宇管理糾紛,雙方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土地審裁處解決糾紛。小額錢債審裁處所審理的申索,是以5萬元為上限,對剛好超過上限,就是不是很複雜的個案,也未能受理。

 

        至於專門處理大廈管理爭拗的土地審裁處,現有4名法官,仲裁範圍除了要處理《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所引起的糾紛,同時還要處理大量差餉估價的上訴個案,令案件輪候時間,由02年平均的24至48日,急升至05年平均的31至90日,承接往年的積壓個案更已達1.3萬宗,可見處理樓宇糾紛案件的進度確是十分不理想。

 

        但由於交上土地審裁處處理的案件,雙方都可以聘請律師。對小業主來說,要是對方聘請律師,自己沒有律師協助,形勢上會甚為吃虧,但要是聘請律師,又要擔心花了律師費,也未必可確保勝算,又或者是勝訴所得,隨時也彌補不了律師費的支出。這就往往會令小業主進退維谷,甚感為難。

 

        所以,自由黨相信,最重要是要確立一套能快捷而有效的樓宇審裁機制,如加快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的時間和簡化程序,又或是可以考慮增加土審處的法官人數。

 

        當然,我們也可以考慮將一些銀碼較細而案情不算複雜的糾紛,直接由訴訟雙方在法官面前陳詞,彼此都不可以聘請律師出庭,而審裁的結果同樣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即是不需要一定設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也可以做到同樣效果,但好處是可以避免架床疊屋,又可以有一個更快捷的途徑,幫助到有需要的小業主。

 

        主席女士,對於其他的修正案,自由黨明白小業主有時由於公契所限,會感到十分無奈和不合理,如想更換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也會遭遇重重的困難。

 

        若為了要處理不合理公契而大幅降低業主決定權的比例,自由黨認為要小心處理。所謂「針無兩頭利」,如果只要某部分,即不用過半數業主同意,便可如輕易撤換公契經理人,又或是公契經理人頻密地被更替的話,會對管理公司在長線投資或招聘人手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一旦有其他業主站出來反對,便會引發另一場重大的糾紛。

 

        現時《2005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正由草案委員會審議當中,自由黨相信委員會將會深入討論,為修訂不合理公契尋求出一個適當的機制。

 

        至於梁國雄議員的修正案,自由黨是會反對的,因為我們認為不適宜在民政事務處之下,另設一個具調查及檢控權力的組織。所有樓宇糾紛,仍應該交回司法途徑處理。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