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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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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2005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女士:

 

首先,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我非常關注這條例草案,主要原因是對於我代表的飲食業界來說,當前要面對最大的衝擊,莫過於這條全面禁煙條例。法案委員會於去年6月成立,我亦隨即加入委員會,自委員會成立以來,至完成草案審議,與政府當局共舉行57次、合共148小時的會議。

 

澄清被抹黑拖延立法

自草案推出後,我不斷被誤解或被抹黑反對政府立法室內工作間禁煙拖延立法禁煙。在此我先要澄清點。

 

我必須清楚指出,我支持步向無煙香港的政策,我亦支持政府立法室內エ作間全面禁煙。我一向都主張政府循序漸進地推行禁煙政策,因此,兩年前我們的同事動議的議案有關「積極加快在辦公室實施全面禁煙」,循序漸進推行禁煙法例,我在當時表示支持的。

 

此外,我並非如外界抹黑所指拖延立法禁煙,相反,我是全力配合政府及法案委員會,謹慎地審議草案每條條文,廣泛諮詢及聽取各界意見。因此法案委員會所舉行的每一個會議,我均有出席,目的是要參與每一個議題的討論,避免因缺席而浪費時間在某些議題上重複討論或提問。記得法案委員會早前曾定下目標,有共識希望於上一個立法年度恢復二讀,當時我在會上明確表示全力支持,必要時可以日以繼夜、甚至於星期日加班開會予以配合。可惜,該目標最後都未能達到,法案須延至今天才恢復二讀。

 

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藍子草案中,不幸地沒有把「室內」這項立法原意加在草案長題上,以致草案發表後,議會內爭取擴大禁煙範圍的聲音此起彼落,由原先的室內食肆、工作間和娛樂場所,大幅擴至室外地方如全港的公園、泳灘、體育館、運動場、校園、醫院、交通交匯處,甚至扶手電梯等公共設施。這樣一刀切立法規管,本人並不認同,尤其在這樣一條極具爭議性的禁煙草案上,所牽連的市民甚廣泛、所影響的層面亦廣闊,執法上一定衍生很多問題。我們必須廣泛諮詢,聽取各方意見,不可倉促立法。正因這個 “一刀切” ,擴大禁煙範圍那麽廣,無奈地,我們不得不加長審議條例的時間,討論政府及議員隨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若果政府當初不是寫漏了「室內」兩個字,我相信條例於上一個立法年度或更早已經通過。

 

另外,法案委員會在某些議題上的討論時間尤其冗長,就以討論草案第11條有關「禁止煙草產品的包裝展示有誤導性的文字」的議題就是一個好例子,粗略估計,委員會共用了約20小時的會議時間在這議題上。

 

        其實條例拖延至今,政府亦有很大責任,政府立場不夠堅定,多方面表現雙重標準。就以上述有關「禁止煙草產品的包裝展示有誤導性的文字」的建議為例,政府最初建議全面禁止,其後又修定採用「不朔既往及註釋」,到最後又再改變立場,返回禁止使用有誤導性的文字,但不指明任何字眼。這等類似的搖擺不定的現象,屢見不少。

 

大學校園、私人補習

此外,在我參與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工作期間,看見政府在草擬出指定禁煙區及豁免區域時的邏輯很有問題,考慮不夠周詳,而且出現灰色地帶。

 

首先,政策原意規管所有室內食肆全面禁煙,在照顧非煙民顧客的同時,亦保障員工免受二手煙的影響。另一方面,豁免所有私人住宅範圍。即設在私人住宅內的私房菜館未在當局考慮管制的範圍之內,我認為這並不合邏輯,不符政策原意。私房菜館也有員エ、也有客人,為何不作出規管?若果政府以因私房菜館設於私人住宅內為由,是否食肆改私房菜館名義經營就可獲豁免?

 

其後,政府經研究後,把私房菜都被列為禁煙區,但屬商業用途私人補習卻獲豁免。我相信大家都認為私人補習獲豁免更加不合邏輯,若果有補習老師或其他家庭成員在補習地方吸煙,這肯定對學生造成影響。但政府回應,住宅提供私房菜期間比較人多,與私人補習情況不同,因此要禁煙。我認為這個邏輯不是人多或人少的問題,而是關乎於兩個原則,一,既然是屬於商業用途,必然牽涉有「顧客」的;第二,這些「顧客」是學生,是小朋友、青少年,按政府的宗旨,他們一般市民更需要受保障。我認為政府立法應與既定的宗旨貫切一致,否則會出現不合理邏輯的現象。就私人補習社禁煙的問題為例,政府強調有執法困難,但我想反問政府,為何於「私人共同宿舍」執法可行,而「私人補習社」又不行呢?我不是鼓勵政府可藉檢控違例吸煙人士而擅入民居,亦不是主張賦予有關權力,我只是想指出政府在制定政策時的邏輯是很有問題。

 

又正如原草案建議規管所有中、小學無論室內、室外都要全面禁煙,但就只規管大學、醫院的室內範圍,這個邏輯又怎樣叫人信服呢?當局基於大學生為成年人,豁免大學校園禁煙,我當時是第一個指出這不但非常不合邏輯,而且會造成令市民誤會法例鼓勵大學生吸煙,況且,現時大學校園內不但有大學生,不少是青少年或中學生。故此,我認為大學校園應受到禁煙條例規管,並即時極力要求政府修例,與所有學校,無論中、小學或其他教育學院及醫院範圍,實施一視同仁的做法。我這建議亦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最後政府經考慮諮詢後,亦採納我的建議,把所有指明教育機構及醫院的室外範圍也納入規管禁煙。

 

業界意見

飲食業界方面,業界並非如外界所指,盲目反對禁煙政策。業界原則上認同,香港應以無煙城市政策為最終目標,以改善公眾健康。但業界對推行禁煙的步伐有不同的意見,禁煙措施應該循序漸進,針對受影響行業中不同處所的特性決定規管範圍,然後分階段實施,不可一刀切及貪求一步到位。我要再三強調,飲食業界認同長期吸煙會危害健康,亦願意配合政府的反吸煙政策,只是,業界近年面對租金及成本上漲,已經透不過氣來,實在難以承受更大的衝擊,故爭取當局在推行禁煙政策時不要一步到位,而是循序漸進;准許專門做煙民生意的食肆或娛樂場所獲得法例豁免,或在該些場所設置「吸煙房」照顧煙民顧客,好讓業界有喘息及「走位」的空間。有關「吸煙房」的概念,亦是我向政府建議的重點之中,本人會於稍後動議修正案時,再發言作詳細講述。

 

執法困難、管理人及員エ執法的問題

關於現行條例賦予禁煙區管理人員及員工可以向違法的吸煙顧客要求提供姓名、地址、出示身份証、或用「適當合理武力」把違例吸煙者逐出禁煙區外,甚至將之扣留,此例只會增加市民之間的衝突,若禁煙也訴諸武力,權力會過大,因此本人稍後動議將此條文刪除,界時並會發言詳細講述。

 

報販展示煙草廣告

        至於條例規管展示煙草廣告方面,原草案建議禁止報販在報攤展示煙草廣告。報販代表曾向我申訴,目前全港約有2000間報攤,報販收入中約有三成來自香煙和香煙廣告,廣告費每月 500至數千元,而煙草商更會免費提供報攤書架及煙箱給報販,這些書架、煙箱價錢由四萬元至十多萬元不等。擔心落實法例後會影響報攤生意及收入,最後走上領取綜援絕路。我關注到有關措施會打擊小商販的生計,我向政府表示不應一刀切禁止報攤刊登廣告,此舉會剝削商販自力更生的機會,當局應賠償給小商販。因此,政府承諾在禁止小商販賣煙草廣告後,由政府協助他們另覓其他產品賣廣告作補償,並建議修定延長讓小商販搵廣告的1年寬限期至3年。業界對此安排亦表示接受,我在此亦多謝當局有聽取我們的意見。

 

禁示吸煙標誌

        關於展示禁煙標誌的問題,我多次表明沒有需要及只會加重他們的負。我向政府表示有關意見後,政府接納後並建議修訂,廢除現時吸煙條例中,要求場所管理人要在顯眼處,放置足夠數目及標準式樣的禁煙標誌,以給予業界彈性。亦廢除條例中對管理人的罰則,本人稍後再發言詳述我的立場及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恢復二讀。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