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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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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施政報告》致謝議案第四節

主席女士:

 

今次施政報告,行政長官以環保政策為重點,提出多項改善空氣污染的建議,則未有交代討論多時及備受爭議的污水處理收費計劃,但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早前則公開表示,兩個月內將就污水處理收費計劃向立法會提交加費建議。

 

業界滿心恐懼

對於污水處理收費計劃,飲食界是十分關注的,而且可以話很怒氣,因為我哋被屈了十一年。我必須趁此機會重申飲食界的立場。

 

當局一直話是「污者自付」,是不合邏輯的,因為按現行的排污費根本不是按污染程度收費,而是以用水量計算,即是我們沒有污染也要付錢。

 

而且渠務署一直沿用十一年前污水附加費的量度標準,當時用作釐訂附加費的水辦數目只取自31間食肆,抽取過程欠缺透明度、科學理據,這與「斷估」有咩分別呢?從過去經驗發現,許多業界就污水附加費上訴都會得值,這便足以證明,署方所用的量度標準是有問題的。

 

不過,無奈當局規定每年都要上訴一次,每次收費小則2-3萬元,大則4-5萬元,往往比原本要交的污水附加費還要高,以致八成業界都不會提出上訴。試問,這樣的收費及上訴制度,你教我們怎樣支持呢?

 

對於即將出爐的污水處理收費計劃,飲食界就很擔心,甚至恐懼,怕當局會重蹈九五年的覆轍,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制定另一個不平公的收費及上訴機制。

 

趁機會撥亂反正

但這並非現任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錯,而是咸豐年代港英政府遺留下來,已橫跨兩個世紀的問題。所以,當局應該趁這次時機,撥亂反正,為業界討回公道,你就可能得到我張宇人的支持。

顧及巿民承擔能力

其實,我並不反對「用者自付」的原則,但不論是住宅排污費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也必須顧及巿民及業界的承擔能力。如果成本昂貴,以致收取的費用可能超出巿民的承擔能力,當局就要考慮折扣收取成本,寧願蝕少少錢,也避免給社會帶來過大的衝擊。

 

更換舊有水渠

還有,「用者自付」必須名副其實,如要全面實行排污費及附加費收回污水處理服務的全部成本,當局就有責任先更換所有舊渠,因為現有很多地下水渠已敷設幾十年,十分殘舊,經常損壞。如果未更換舊有水渠前,已開始收排污費及污水附加費,豈不是要各行業兼負保養舊有水渠的昂貴成本,這並不公道。

 

外判服務達經濟效益

「用者自付」的收費原則,並非等如「你請客,我付鈔」。當局有責任控制成本,提供合符經濟效益的污水服務,而公務員的服務成本高昂,當局便應加快將污水處理工作外判,讓私人公司投標。小巿民的血汗錢,是辛苦賺來的,但如果你為了請客,不請人飲例湯,卻要請人食鮑參翅肚,要小巿民抽乾荷包,那就不能夠接受,懇請當局謹記。

 

主席女士,本人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