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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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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落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我動議修正劉慧卿議員的議案。當我們翻開《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條文,我們會看到一些國際社會認定要我們共同奮鬥的目標,例如人人應可享有平等的公民及政治權利;人人應享有思想、信 念及宗教自由;法律上人人平等,而且更不會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語言,以至政見不同而遭受歧視。

自由黨當然認同這些崇高的目標,同時亦贊成我們要努力向這些目標進發。問題是具體落實時,是否簡單地像倒模般,只有一套模式,不論其文化、宗教背景如何, 也要生硬地套用在大家身上?

就香港而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提交的首份報告時,已列出一系列關注點。自由黨認 為,特區政府應抱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心態,尊重及仔細研究人權委員會的建議。同時,在落實人權委員會的建議時,特區政府應考慮本港的實際情況,才 予以落實,這正是我今天提出修正案的目的。

在這裏,我想提出歐洲人權法庭亦有使用的margin of appreciation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在衡量某個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準則時,必須考慮該國家的實際情況,例如風俗以至社會因素等。事實 上,在不少歐洲人權法庭案例中亦有應用這項原則,例如在1987年的其中一個案例中,法庭承認在立法機關的組成方面,各公約國可有較寬的空間(wider margin of appreciation)來履行這方面的義務。

正因為各地情況有異,故此落實公約內容時或多或少會有出入,這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人權委員會給予我們的意見,我們亦應該予以重視,並要因地制宜,有步驟 地制訂一套適合本身情況的公民和政治權利標準。例如人權委員會在審議1999年特區政府提交的報告時,曾關注到現行法例未有為種族歧視或性傾向歧視立法, 而特區政府已提出禁止種族歧視的立法建議,自由黨亦支持政府的做法。

不過,雖然同樣是反歧視的法例,但反對性傾向歧視的情況便完全不同,因為本港社會對於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存有相當爭議。單是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會否鼓吹同 性戀,便已引發一場不大不小的爭議。如果我們沒有顧及本港的實際情況便立即立法,那只會令社會陷於分化。故此,我們應待社會收窄歧見後,才決定是否要立法 防止性傾向歧視。況且,香港基本上是一個包容共濟的社會,也不見得存在嚴重的歧視問題,即使稍後才決定立法,問題也不會太大。

代理主席,人權委員會的另一個關注點是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人權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 日的釋法行為作出解釋;有部分泛民主派議員更認為,目前本港的立法會選舉制度並不符合《公約》中第二十五條所說的“普及而平等”原則。

其實,《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經指出,“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 與《公約》是沒有矛盾的。由於《基本法》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我們應按照《基本法》所說,按本港的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

根據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的釋法內容,本港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要先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有需要修改,再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當人 大常委會按“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兩項原則確定有關報告後,再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具體的政改方案,並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以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再經 行政長官同意,再報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其實,政府較早前已經按照這兩項原則,在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及決定下,提出最大民主步伐的政改方案,而這個方案更一直獲市民支持。可惜,泛民主派議員漠視民 意,並以捆綁式策略否決政改方案,令本港白白失去一個政制向前發展、邁向全面普選的最佳機會。

在人權問題方面,人權委員會更關注到本港未有成立法定的人權委員會,負責調查及監察香港違反人權的情況。不過,如果我們檢視本港目前的情況,包括本港已訂 立人權法,司法機構亦相當獨立,已成為保障香港人權的最佳後盾。加上本港人權紀錄一向良好,現時又有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的設立,從側面保障各類的人權,再設立人權委員會,又會否有架床疊屋之嫌呢?

我列舉以上的例子,並不是說不用理會人權委員會的意見,只是我們不應簡單地搬字過紙,或毫不理會本港實際情況便採納人權委員會的一切建議,又或在未知道人 權委員會將會作出甚麼建議時,便已盲目地表示會照單全收。我們認為務實的做法,便是一如修正案所述般,因應本港的實際情況,包括考慮《基本法》的規定,才 落實相關的建議。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同事支持我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