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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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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2005年僱傭 (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發言

主席女士:

對於今次政府修訂《僱傭條例》第63條提高欠薪的刑罰,我和自由黨是支持的。我們認為,將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令刑罰與欠薪罪行更加相稱,亦可以進一步提高阻嚇作用。

 

本人於今年七月亦進行了一項問卷調查,訪問了逾千間食肆,結果發現五成三的業界支持提高欠薪刑罰,只有不足兩成的業界反對。可見,飲食業是願意與政府配合,嚴防不良份子混水摸魚。

 

我要強調,當局執法時必須一視同仁,不應針對某類行業。當局近日加強執法、打擊欠薪的行動,聘請前資深警務人員協助搜集證據的工作,對此,我表示支持,但現階段有關行動的目標只鎖定於飲食業,這對我的業界並不公平。既然有關措施行之有效,為何未見當局推展至另一申請破欠基金人數最多的建築業呢?法例唔係講求一視同仁的嗎?

 

不過,我要提醒當局,進行調查及監察工作時必須保持低調,否則隨時令有關公司,因結業危機被事先張揚,沒法籌集資金渡過難關,連原本可以翻身的機會也沒有,連累員工也要失業。

 

事實上,當局透過多項加強執法的措施後,去年整體申請破欠個案的數字已見下調,飲食業的成績最為顯著,05年第四季的申請數字相比04年同期銳減接近八成,證明當初當局就濫用破欠基金的問題,考慮要格外繳交保證金、支付較高的商業登記證收費,又或建議強公司帳目負債上為遣散費作出撥備等,都是沒有必要的。

 

我不否認,社會上有極少數的無良僱主,但我們不應一竹篙打一船人,大部分欠薪僱主只是投資錯誤而已。在此,我要呼籲投資者,如果生意觸礁,便應壯士斷臂,「留得青山在,那怕無柴燒」,千萬不要輸掉了員工的薪酬,連自己的名譽也一起輸掉。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