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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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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議案發言

主席:

本港一向有購物天堂的美譽,而這個美譽正是由數以萬計,以「顧客為本」、殷實經營的商戶所建構的。無奈樹大有枯枝,少部分不良商戶為了賺快錢,不惜以各種不良、不公平的手法推銷貨品及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這班害群之馬的所作所為,不但影響到本港購物天堂的美譽,更影響到消費者對商戶的信心,令絕大部分殷實經營者亦受到牽連。因此,正如先前方剛議員所言,自 由黨認為當局必須全面檢討現行保障消費者的制度及法規,以快而準的方式,包括加強執法和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以維持一個合理營商環境的同時,又可嚴懲這些 害群之馬。

不過,如果因小部分害群之馬,就假定個個都是「奸商」,一下要用一刀切的極刑手法去規管,難免會累及無辜守法的經營者,收縮了他們營商的彈性和生存空間。就如原動議「規定」要為所有會籍、套票及預繳式服務,訂立冷靜期的建議,影響範圍未免過於廣闊和規定得太死。

舉例,現時不少餐廳都會推出會員制,顧客付款入會後,會獲折扣咭及等值的現金套票。類似的會員制既涉及「會籍」又是「套票」,按原動議的建議,都可能要訂 立冷靜期。但萬一顧客用了一、兩張套票,食了一餐,冷靜期屆滿前,先說要「解約」,那餐廳是否都要「全數退款」解約?如果真的如此,對全心全意提供服務, 以真金白銀經營的商戶公道嗎?
我們明白部分營商者會以不良的銷售手法如疲勞轟炸,高壓及誘騙方式,令消費者在不情願、不明不白的情況下簽約,如最近消委會揭發的旅遊會籍「騙案」。對於 這種合約,我們完全同意消費者可「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而解約」。但若只因個別事件,就要以「一竹篙打一船人」,要其他奉公守法的人士也受到牽連,似乎是矯枉 過正,對經營者也有欠公平。

再講,原議案一刀切建議所有口頭合約都要發出「白紙黑字」的書面條款,並要簽署確認才可以生效,也有欠妥當。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以電子方式如電子證書、 短訊、電郵或錄音等,都可以用來傳送合約條款及確認合約,根本毋須限得這麼死,否則會令正常的商業運作失去應有的靈活和彈性。尤其是部分行業,如某些電訊 服務的提供及證券買賣等,可能均需於短時間內完成交易,根本等不到「信來信往」才生效。

最後,對於王國興及譚偉豪議員所提的修正建議,如王議員建議加大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教育及譚議員為發出及確認合約增加彈性等,跟自由黨構想相若,本來可以支持,但由於我們對原議案有所保留,故難以支持他們的修正案。

至於李華明議員修正案中要求將收費後不提供服務「刑事化」的建議,我們認為對於一些存心欺騙顧客,根本不想提供貨品或服務的害群之馬,政府就應盡力堵塞漏 洞,把他們繩之於法,但不是不問情由,不問是否經營困難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原因,只要沒法繼續提供服務,就是沒有詐騙成分,都要刑事化,都要拉他們坐監。試 問又有誰會在這麼嚴苛的環境下做生意?所以,我們同樣不能支持這項修正案。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