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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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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譴責甘乃威議員」議案發言

主席:

作為立法會議員、民意的代表,個人的誠信是否可靠、行為是否不檢,都是好嚴肅的問題,亦是公眾關注的問題。今次甘乃威議員牽涉了一宗公眾關住他的誠信有否不檢的行為事項。

所以內會集體決定要行使議事規則第49B(1A)條,並且委託內會主席以其中立的個人身份,動議這個讉責的議案,目的就是想啟動整個機制,成立一個調查委 員會來搞清楚事實的真相;換句話說,即是負責確立這個讉責議案所陳述的內容是否屬實,並就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讉責甘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

今日這個讉責甘議員行為不檢的議案,總共提出兩項陳述,一項是指甘議員「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前後不一、有所隱瞞,使公眾對其誠信產生懷疑」,另一項則是指甘議員「對被他評為整體工作表現良好的女助理表示好感遭抗拒後而將她解僱,處事不公」。

但是我重申,我們絕不是現在就話,認定甘議員已經是有什麼問題或者已經判定他犯了甚麼錯,而是既然事實上真是發生了一些事情,並且引起了公眾、輿論那麼多議論及疑慮,更有一些市民直接向立法會投訴,立法會方面是沒有理由置諸不理,這樣亦會無法向公眾交代。

由於經過調查之後會得到甚麼結果,或者是否需要採取什麼行動,現時仍是言之尚早,亦是不可預知的,完全要看這個調查委員會有什麼發現、提出什麼意見,再由議員們共同作出決定。

至於謝偉俊議員擔心,涉及事件的女事主至今仍未有答應協助調查,調查變了要在「無原告」的情況之下進行,並不妥當。我同意如果女事主是堅決拒絕協助這個調 查的確是很不理想,但是只要調查委員會是秉公辦理,並不是只聽一面之辭,而是根據可確立的事實來作出決定,相信亦不會影響調查的公正性的。

所以,主席,自由黨是支持由調查委員會詳細調查事件,為公眾找出事實真相,而我們是不支持謝偉俊議員的動議,停止就譴責議案再採取任何行動的議案。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