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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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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全面保障供港食物安全」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香港近年發生連串食物安全事故,已令全港市民相當失望。作為飲食界的代表,我也絕對支持加強保障進口食物的措施。不過,我認為要審慎行事,因為 很多時候,魔鬼就在細節當中,一不留神,失去平衡,造成過分監管,便會令業界的生存空間被扼殺、食物價格大幅上揚,又或市民在食物方面的選擇大大減少,那 便會得不償失了。

今天李華明議員的原議案及其他同事提出的修正案,就供港食物安全提出了多項具體建議,但卻沒有提到一個先決條件,便是要先行諮詢。事實上,業界站在最前 線,對很多問題均瞭如指掌,往往比當局還要清晰。所以,我必須提出修正案,強調當局就監管機制進行任何改動時,必須全面徵詢業界的意見。

我一直同意食物安全政策必須顧及農場至餐桌的每個環節,只是過去政府一直捉錯用神,過分側重於從食物零售及食肆的層面切入規管。

所以,我支持致力加強源頭監管及追蹤機制的措施,而近期經常討論的建議,便是立法完善進口機制,並採用定點供應模式及建立食物進口商的發牌制度。

事實上,這種模式在活家禽業早已採用。不過,以活雞為例,雖然法例上只批准內地註冊的供港活雞農場才可進口,但大家不要忘記,至今走私雞仍然是禁之不絕。 去年中秋節期間,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便在茶果嶺貨物裝卸區的兩個貨櫃內,檢獲600隻走私活雞,等於現時每天進口數目的四分之一還多,數量之 鉅,令業界譁然。我深信這只是冰山一角,當局對走私雞的問題仍然束手無策,尤其是雞價如此昂貴。

所以,我擔心如果將定點供應模式及進口商發牌制度,推展至活魚或雞蛋,過往大量從這些渠道以外進口的活魚及雞蛋,將由“水貨”變為“走私貨”。屆時,港府又有否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堵塞這些“走私貨”呢?如果走私的情況猖獗,恐怕最終受害的是循規蹈矩輸入正貨的進口商。

當局或可強制只可以在指定的批發場落貨,以便把關。不過,以活魚為例,香港有否這麼大地方可以存放全港進口的活魚呢?即使找到適合地點建設這個集散批發市 場,但活魚批發的運作複雜,來自不同魚塘的貨源經常混雜批發,當有活魚出事時,當局又如何確保能夠追蹤到正確的禍源,而不會冤枉好人呢?

雞蛋的情況亦相同。現時每天進口的雞蛋超過400萬隻,即使說在每隻雞蛋上蓋印,但也會有假印,魚目混珠的。再者,要為每隻雞蛋蓋印,經營成本必然大幅增加,最終也只是轉嫁市民。小型的雞蛋農場可能會因欠缺資金周轉而被大財團取代,這對消費者亦未必是好事。

至於制定回收法例,我知道業界是十分有保留的。我們必須弄清楚建議的回收法所指的是甚麼,是否在某類食物出現事故時,只是強制業界立即將有關食品從貨架取 下,直至查證貨品無礙後才可上架呢?那麼,鮮活或可食用日期較短的食物又如何處置呢?如果在事發前購買了有關食物的市民要求退貨賠錢,又應該怎辦呢?最重 要的問題是,回收法例有否同時附帶為業界提供妥善的賠償措施,例如設立賠償基金、提供租金減免及免息貸款等。

在通報機制方面,長遠來說,我同意與內地建立一套全國通用的食品來源地追查系統,而涵蓋範圍應包括供港食品及內銷食物。其實,國家對食物安全的重視程度, 實在不比香港遜色,而且態度也越來越開明,例如國家官方媒體中央電視台也經常明查暗訪,揭露內地食物品質的問題,同時亦相當積極地與本港加強溝通。反而香 港政府是否應該檢討一下,為何在過去多次事故中經常處於被動,要其他地方的傳媒或官方機構發現出口食品有問題,才如夢初醒呢?

除了立法監管外,當局是否應積極建立與內地各省甚或其他國家多方面聯繫的方法,搜集情報資料,並設立一個廣泛及合時的資料庫。好像近日發生的油魚事件,其 他國家是否早已停售這種魚呢?這魚是否不適合食用呢?如果當局早已具備這些資料,並通知業界和市民,今次的事故可能早可避免。此外,當局亦應加快各地網絡 的通報速度。在獲悉食品危害市民健康時,應盡早向市民公布,並立即在市面抽查相關食品化驗。

雖然有人批評當局在食物安全監管方面未達專業水平,但我不會這樣說,始終食物安全中心只是剛剛成立,人手方面可能尚未完成訓練。不過,為了加強食物安全, 本會已為缳生福利及食物局增加4個新首長級職位,包括增設一個常任秘書長專責食物安全,並通過了每年須增加額外經常開支6,000萬元的重組計劃,讓食物 安全中心可於2006-2007年度增聘七十多名員工。

猶記得以往財務委員會在撥款給周局長增設這些首長級職位時,我是最不同意的那一位,並經常質疑在食物安全中心重組後,為何食物監察樣本的數目只是由過往每 年61 000個增加至2006年的63 000個,增幅不足3%。周局長,我相信市民對重組後的食物安全工作是有期望的,我希望你可以再次向市民交代。

代理主席,最後,我必須指出,我理解市民也有知情權,但市民的知情程度及監管機制的透明程度應該如何釐定呢?一星期多以前,我出席了食物安全國際研討會, 其中一個重點便是討論市民要知道多少才算適合。其實,每個國家也覺得這是一個難題,即如果抽驗了100條魚,並發覺其中一條有問題,是否便要公布這類魚有 問題,把大家也嚇怕呢?大家也不知道,而全世界其實也沒有一個國家的專家可以告訴大家應該怎樣做。

可是,對於一些危害性極低的個案,好像每天要進食290公斤活魚才會有致癌危機的個案,我以為先與業界聯絡以追查禍源,然後盡快作出補救的做法,是否更為 可取呢?正如近年多次發生的淡水魚事故,其實只是個別樣本超標,但卻對市民造成了極大恐慌,令淡水魚多次近乎全線滯銷,業界損失慘重。究竟哪種傷害較大?

對於應在甚麼時候公布樣本的化驗結果,我並沒有標準的答案,但我想指出,過分監察和過分滿足知情權至一個莫須有的地步,只會弄巧反拙。

我要重申,監管成本必然與食物價格直接掛鹇,如果過分監管,市民在食物的選擇方面便會減少。所以,當局必須在立法監管、營商環境、市民的健康保障及知情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在推行任何管制措施前,必須全面諮詢業界。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