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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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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污水處理服務條例》動議的決議案發言

主席女士:

對於政府今次提出10年排污費加費計劃,我和餐館業都很擔心,因為要本立法會一次通過橫跨多個立法會任期的10年加費計劃,是一個很罕見的先例。

事實上,香港的污水處理服務,追溯自94年的港英政府已失信於巿民、失信於業界。當時的政府游說巿民和業界,一旦通過《污水處理服務條例草案》,就會投資80億元的第一期「淨化海港計劃」,10年後維多利亞港就可以乾淨得連渡海泳也可以重辦,但至今這個承諾依然未能兌現。

今次,運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又照辦煮碗,說只要我們通過加費計劃,就保證未來10年內投資超過200億元在污水處理服務,2014年維多利亞港的污 染情況就可以大大改善。然而,我們在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修例時發現,原來當局計劃的41項污水處理項目,包括三項開支最大的工程,大部分尚未落成,部 分工程項目甚至未獲立法會批准。

第一,我們很擔心,現在你手上幾乎甚麼都沒有,就要我們開一張空白支票,一次過通過當局在未來10年向住宅用戶及商戶逐步調升排污費,那麼萬一工程未能如 期上馬,例如消毒設施未能在2009年落成、預期的淤泥處理設施於2011/12年度未能啟用,又或在2014年海港計劃二期甲工程難產,哪怎辦呢?我們 可以向誰人追究?粗俗說一句:「到時我懐都奈你唔何!」,因為已通過讓政府加價。

第二,當局要求將排污費的目標成本收回率,在未來十年逐步調升至80%,但當局所訂的指標(見表),只是一個預算,假如政府以後在科技輔助或節約成本措施 方面取得成效,以致排污服務的營運費大減,排污費的收回成本比率自然會比預算的多,咁政府是否依然會按今日通過的修例,繼續調升排污費呢?當局豈不是先 「琑我懐落答」,搵巿民著數?

當局要求我們通過今次的修例,是否應該先回應上述兩個的憂慮,給我們一個交代呢?

其實,我和餐館業都是支持「污者自付」的原則。我們理解,如果污者不痛,就不會致力環保;有份排污就應該俾錢,不應該給納稅人太多責任。過往污者在排污費 方面只承擔了五成幾的營運開支,其餘四成幾仍然需要政府補貼,在污者自付的原則下,將污者的承擔比率逐步調升至八成,也無可厚非。

不過,大家不要忘記,政府所指的補貼,都是由納稅人的荷包支付。既然當局指增加排污費後,納稅人可以減少在污水處理服務方面的補貼,加上庫房已經水浸,當 局是否也應該回饋給納稅人呢?以差餉為例,當中其實包括了處理污水的費用,那麼當局在加排污費前,是否也應該減收差餉的污水處理費呢?

我擔心的是,當局經常分拆不同的收費項目,以巧立名目、混淆視聽的手法,不斷向巿民開刀,又不同時刪除舊有的收費項目,庫房收入就愈來愈多,納稅人的荷包就愈來愈乾。

我也要事先聲明,支持「污者自付」,不等如支持政府收足百分百。因為如果收足百分百,只會淪為「政府請客,巿民付鈔」的局面,行政部門未必會嚴守成本效益的原則,反而不收百分百的好處,就可以警惕政府,打醒十二分精神嚴格監管,避免政府要作出過多的補貼時,被追究責任。

至於,當局今次在《技術備忘錄》提出的兩項修訂,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率重估結果的有效期由1年延長至2年,以及容許小型機構,就附加費上訴抽取樣本的指定日數由3日減至2日,是可減輕上訴評估附加費的相關費用。大體上,餐館業是同意的,但仍然不足。

上述兩項措施,其實只可減去數千元的上訴費,而對於規模小的食肆,他們的上訴費一般需要2-3萬元,減去數千元,也得要1-2萬多元,即使上訴成功,所獲減輕的附加費,也未必彌補到上訴費用;而大型食肆需要的上訴費更高,至少4-5萬元。

所以,受惠今次《技術備忘錄》修訂措施的食肆不會很多,每年依然有九千多間食肆,因為沒有能力提出上訴,而被迫繳交過多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我再次重申,在過去11年多,當局一直以31間食肆的水辦來釐訂全港一萬多間食肆的污水濃度,以此基準徵收餐館業的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極不公平的做法。

事實上,環保署年初已經公開表示,已完成餐館業的污水濃度評估,結果顯示每立方米的化學需氧量明顯比現時收費基準2000個COD的低,相信附加費可以由3.78元下調至2.5元至2.8元多。

然而,當局以未完成30個行業的污水濃度測量為借口,不願意立即調低餐館業附加費的基準,要到今年底才有定案。對此,餐館業感到十分失望。
我再三促請當局,聽取業界的訴求,至少應該盡快履行承諾,給餐館業下調附加費,還予一個公道;長遠則應建立一個具備成本效益、良性誘因的收費機制,確保不會無止境地向業界收取龐大的排污服務費。

主席女士,在此我想談談政府提出到明年四月一日增加污水附加費,我一直爭取應到09年才加費,因為過往十年政府都沒有進行任何工程,09年才真正進行消毒 工程,根據政府公布的數字顯示將會增加1億左右,那時加費才算公平,沒有工作而加費是不公道的,若政府考慮明年四月一日才加費,遠較今年七月一日為佳。

另外,說到污水費,蔡素玉議員剛才說是98年提出,應該源自95年,當時我帶著幾千人去示威,95年4月1日政府向飲食業收取污水費,一幹十多年,所以局 長要加費,我都撤夜難眠。剛才局長說支持加費就是支持環保,我們各位都支持環保,但希望他知道支持環保不代表支持加費,理由是這次加費是不合理的,時常都 是「政府請客,巿民付鈔」,最不公道就是政府於1994年承諾了10年後維多利亞港就可以乾淨到連渡海泳也可以重辦,但至今這個承諾依然未能兌現,現在又 說2016年可兌現,欺騙我們加費,然後說2019年可游渡海泳,相信屆時我可能已不在這議事堂內,希望政府真正落實這個承諾向巿民負責,今天我對修訂的 支持與反對都不代表我反對環保。

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