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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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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主席,我發言支持《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 )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通過全體委員會。《條例草案》全文共 464 項條文,涉及修訂 8 項主體法例、24 項附屬法例。法案委員會用了 10 天共 37 小時完成討論,而政府當局提出了 369 項 CSA。

主席,我想集中談談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 ")。但是,在談及資審會之前,我亦想表揚以往為選舉把關的選舉主任。選舉主任職級不高,薪金亦不太高,但過去數年,很多存心搞事的人想參選,選舉主任往往只能孤軍作戰,在缺乏資源下,要作出是否讓候選人"入閘"的決定,其實很艱難。以區議會選舉為例,有過千名候選人,要看完他們的資料一點也不容易,還要面對被"起底"、恐嚇,他們真的勞苦功高,亦不應該受到這些壓力。所以,資審會的出現是必然的。 資審會將會有更多資源及權力審視參選人的資格,其實是一個大進步。

主席,法案委員會討論期間,同事們也有強烈的共識,在落實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時,相關法律條文必須清晰體現"一國兩制"的法理原則,不容半點含糊。例如,鑒於資審會的憲制地位及資審會在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中所承擔的重要職能,同事們 指出特區政府必須把資審會的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政府當局亦接納有關建議。

按《條例草案》原先設想,資審會雖然負責決定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但有關決定的通知形式卻是由選舉主任作出行政安排,以及在憲報刊登公告。有關安排的最大缺失,是錯誤讓人感覺資審會躲在選舉主任身後。同事們強調資審會既承擔重要職能,有關通知應由資審會而非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公告。對此,政府亦接納了是項建議。

關於資審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而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決定不得提起訴訟的規定,《條例草案》 原來的草擬方式,只間接指選舉(包括資審會的決定)須在《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限下予以解釋。坦白說,這就是律師有話說不清的典型寫照。

因應同事們的提議,政府當局同意修正,在《條例草案》加入新訂條文,訂明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對資審會根據香港特 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或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 起訴訟。

主席,議員天職是要把話說清楚,以上政府當局的 CSA 對同事的關注從善如流,值得我們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