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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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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主席,《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多項條例,以訂明香港特別行政 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 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相 關事宜。

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 5 次會議,並曾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提交書面意見,共接獲 5 562 份意見書,全部表示支持。

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普遍認同《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認為政府當局應該盡快規定所有其他公職人員(包括選委會委員及法定機構 成員),在就職時必須同樣作出宣誓的規定,以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 加入正負面清單,以解釋"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涵義。正面清單載列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一般原則,而負面清單則列出會被視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具體行為。有委員指出,正負面清單的部分用詞不夠清晰、涵蓋內容不夠全面,容易引起法律爭拗,認為未必需要將清單納入《條例草案》,以免在詮 釋方面出現含糊和不確定情況。

政府當局解釋,制訂正負面清單是為了讓執法單位、有意參選的人士和公職人員更清楚了解"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涵義。因此,清單並非詳盡無遺地列出所有相關事項,執法單位在判斷某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時,應依法考慮相關事實、證據和情況。

《條例草案》亦建議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監誓人。有委員認為,監誓人應獲授權,在有足夠證據證明某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的情況下,禁止該人作出宣誓, 或在該人作出宣誓後即時裁定所作宣誓無效。

政府當局表示,《條例草案》已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並且訂明監誓人已有權就相關宣誓作出判定,因此,《條例草案》已充分訂明監誓人的權力。

《條例草案》另一項建議是讓律政司司長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某位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為理由,向議員提出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一旦開展,該議員會即時被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訴訟有最終決定。有委員對此表示深切關注,擔心一旦《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立法會議員將不再受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82 章)保障,導致議員在履行職務時,避免評論具爭議性的議題,對整個任期的言論和行為造成威脅,削弱議員的審議及監察政府的權力。

雖然當局強調律政司司長會嚴謹行事,但有委員認為律政司司長 獲賦予的權力可能過大,當局應在《條例草案》中加入適當的制衡措 施,保障議員的權利,例如:必須由律政司向法庭提出申請,才能暫 停議員的職能和職務,而不是在提出法律程序後自動暫停,或者由立法會以過半數票決定是否需要暫停相關職能和職務。

另外,政府當局認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會議員的薪酬問題屬於立 法會的內務事宜和區議會的行政安排,因此,《條例草案》未有訂明被暫停職務或被裁定喪失資格的議員的薪津安排。有委員認為,為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有需要在《條例草案》加入條文,清楚訂明有關議員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應停止發放薪津;而喪失資格的議員亦不 得享受任何相應待遇,並須交還自喪失議員資格該日起獲發放的薪 津。

政府當局考慮委員的意見後,建議對《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 第 73(2C)條及《區議會條例》(第 547 章)第 79(2C)條提出修正案,以加入在暫停職務期間,有關議員不得享受相應待遇,即包括酬金、津貼及各類開支償還款額等。當局亦建議對《立法會條例》第 73 條及 《區議會條例》第 79 條提出修正案,訂明如果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喪失以議員身份行事的資格,該議員於喪失資格該日開始,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因應法律顧問的意見,當局亦就《條例草案》的草擬提出兩項修正案。法案委員會歡迎政府當局的擬議修正案,使委員的疑慮得以釋除。法案委員會不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1)

主席,接下來是我對《條例草案》的看法,以及我和自由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發言支持《條例草案》,這次修例絕對是撥亂反正,能阻止立法會、區議會近年的亂局再現,並且能配合中央的"愛國者治港"的大方針。

今次修例是因應 2016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 2020 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等法規,對本地法律作出的相應修訂。

主席,宣誓是一件莊嚴的事,也是一種顯示真誠效忠的表現。過往都有立法會議員於誓詞內容"加料",又配以道具、口號等,建制派議員只能既憤怒又無奈地忍耐。但是,近年這些人變本加厲,藉宣誓的場合發表個人政見,亂改誓詞,內容公然詆毀中央政府,又披上"港獨"旗,顛覆體制及宣揚違法思想,這些人完全視宣誓、中央及特區政府如無物。故此,今次的修訂是有必要性,要透過明文約束別有用心的人宣誓時的言行舉止。

主席,立法會及區議會都是政府體制之一,任職議員都是服務市民,是體制的一部分,並應理所當然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議員不是真誠宣誓,絕對無資格留在體制內,更遑論支取公帑薪金。所以,一些有心服務市民、服務香港的人根本無須擔心《條例草案》會對他們造成影響。

除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行為不當,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中當選的"黃絲"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大家亦有目其睹。當一群在意圖上及言行上根本不是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憲法》及《基本法》的人成為體制的一部分,他們的行為,包括區議會開會時唱奏宣揚"港獨"的歌、否決所有有利民生的政策,以及只提出政治理念的動議等,皆令區議會未能發揮實際作用,只成為他們於鎂光燈下表演的"舞台","白逗人工",浪費納稅人的錢。市民都敢怒不敢言,只能期待這項《條例草案》盡快通過,讓立法會、區議會、社會及民生重 回正軌。

主席,《條例草案》是確保進入政治體制的人必須擁護 "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忠於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一系列的"正負面清單"已清晰列明客觀準則,可能有人會嫌有關條文過於"婆媽"、"有碗話碗、有碟話碟"。但是,除非是"有眼但唔識字"或"有耳但堅持借'聾耳陳'隻耳",否則,《條例草案》會 清楚說明何謂擁護《基本法》、何謂效忠特區,不容半點含糊,不留下任何想象的空間,不容許別有用心者胡混進入立法會或其他政府機構,破壞"一國兩制"及香港繁榮穩定。

《條例草案》通過後,區議員將須宣誓。不誠實宣誓的人,可因"發 假誓"而被刑事追究。近日,市民大眾不斷聽到某區議員因宣誓要求而 "跳 船 "辭職的消息。撥亂反正必須立竿見影,香港人現在親眼目 睹,深刻體會的上了一堂政治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