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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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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484 章) 第 7A 條動議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自由黨支持委任張舉能法官出任香港特別行 政區終審法院的第三任首席法官,接替馬道立首席法官的工作。

 

代理主席,坊間似乎有人刻意散播誤解,指誰人當上終審法院的 首席法官,便可以隻手遮天,主導終審法院的裁決。其實,香港終審 法院的公開聆訊,是由本地 4 位常任法官及 1 位受邀請參與聆訊的本 地或海外非常任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聆訊。五位法官須按照法律原 則和已知事實,就席前案件達致最大共識,作出裁決。首席法官並非 如想象中般,在審理案件時享有絕對主導權。實際上,首席法官的主 要職責是保證香港特區的整個司法制度有效運作,以秉持公義,當中 涉及大量司法行政、人員和流程管理的實務工作需要處理,擁有豐富的司法行政經驗,較單純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來得重要,這是不爭的 事實。

 

正如內務委員會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報告指出,張舉能 法官在其 20 年司法生涯中,多次參與司法機構的行政職務,以委員 或主席的身份參與關於司法人員的薪酬、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退休年齡 和司法機構資訊科技的應用等不同範疇,協助司法機構進行改革,並 在策略性和法院運作的事宜擔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主要顧問。報告 認為,張舉能法官具備卓越的領導才能,足以履行司法機構之首的職 責。委員對任命張舉能法官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三任首席 法官的建議表示支持。

 

小組委員會對張舉能法官提出以下期望,包括以更積極的態度招 聘人才加入司法機構,以應對司法人手的短缺;解決案件積壓的問 題,尤其是關乎近年社會事件的案件及源於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個 案;加快在法庭使用科技;以及過去兩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多番強調 有關維護司法公正等重要事宜。

 

代理主席, 自由黨同意小組委員會提出的上述種種期望具迫切 性,期望張舉能法官繼任後能人如其名,"有能力地舉得起、有技巧 地放得下"。關於張舉能法官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坦白說,在 社會上獲得廣泛支持,對於香港較為撕裂的社會現況來說,實在是難 能可貴。不過,總有人喜歡在雞蛋裏挑骨頭。簡單來說,坊間的批評 有兩方面,有人說"張官"只是香港土產,加入司法機構前又非資深大 律師,不夠"藍血",壓不了陣。另一方面,有人批評他立場保守,判 案時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釋法照單全收,捍衞法治不力。

 

代理主席,2018 5 30 日,在本會審議關於任命張舉能法官 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議案時,我曾經說過以下一番說話:"[自由黨] 在支持香港國際化之餘,也支持香港社會各管治層面本地化的努力。 所以委任張舉能法官出任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是香港司法人員本地 化成功落實的另一明證。"張舉能法官在香港土生土長,在港接受法 律訓練,亦在香港開展法律專業工作。他的司法之路非常平實,始自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現按部就班獲擢升至終 審法院,實而不華。鄧楨法官退休後,張舉能法官將是終審法院唯一 中英俱佳的雙語法官,接替鄧楨角色,處理中文案件。任命張舉能法官進入終審法院亦具另一意義,是將香港普通人的目光、普通人的價 值、普通人的智慧帶入終審法院,幫助普通法在香港普通人土壤中落 地生根,成為香港普通人能夠理解認知的香港普通法。

 

代理主席,我今天要重申兩年前在本會說過的一番說話。此外, 我作為"酒樓佬"出身,想提醒那些自以為高人一等及認為首席法官必 須是"藍血"的人,其實沒有人是流着藍血的。我還想補充一句,香港 法律界鼎鼎大名的老前輩余叔韶大狀,打案技巧高超,執業數十年, 也不肯領"御用大律師"的銜頭,並引以為傲。法律界中人今天提起余 叔韶大狀,仍然肅然起敬。說穿了,提出有關批評的人,實際上是看 不起本地法律專業的訓練,看不起本地的司法訓練,亦看不起香港社 會的普通人。有關批評是出自高舉民主的人的口中,試問看不起普通 人的人談甚麼民主呢?

 

關於"張官"對人大釋法照單全收的批評,實際上是批評"張官" 法庭裁決梁頌恆及游蕙禎的 "DQ"案的理據,批評的大意是:根 據高等法院區永祥法官的裁決,即使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法庭依據《宣誓 及聲明條例》的解釋亦足以"DQ"梁游二人。"張官"沒有必要引入人大 釋法處理二人的上訴,更沒有必要指人大釋法屬內地法律問題,本港 普通法不能過問或試圖干預,質疑香港是否遇到人大釋法 便 照單全 收。

 

細看"張官"在上訴法庭的判詞,梁游代表律師指在三權分立原則 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關於宣誓的運作。《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21 有關不遵從宣誓後果的條文,亦不屬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 制要求。因此,法庭應跟隨英國的判例,不干預立法會關於宣誓的事 務,應予梁游二人重新宣誓的機會。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 零四條釋法,實際上修改了《基本法》,法庭宣布無效。

 

坦白說,既然梁游二人以香港的憲制安排為上訴理據,上訴法庭 又怎能對有關憲制安排的問題避重就輕,不予回應?"張官"在判詞中 清楚指出,與英國不同,香港立法會並不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享 有該地位的是《基本法》。當法院席前爭議涉及《基本法》所訂明的 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司法不干預立法原則並不適 用,不能據此妨礙法院履行執行《基本法》,就涉及《基本法》的爭 議事項作出裁決的憲制責任。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 憲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以敍述條文 的涵意,當中包括不履行該規定時的後果。釋法對香港的法院具有約 束力,《基本法》並無賦權本港法院處理人大釋法是否實質修改《基 本法》的問題,不能據此宣布人大釋法無效。"張官"只是坦白道出香 港法律的現實,其後終審法院亦在否決梁游二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裁 定他們終極敗訴時,充分肯定"張官"的法律分析。坦白說,就是香港 有些人不滿現實,不管是政治現實還是法律現實,總之是要挑戰現 實,不顧後果。盲目挑戰現實的後果,有時候只是當事人自己承受, 但有時候卻要香港全體市民一起"埋單"

 

面對香港現時社會嚴重撕裂的局面,以及因而引起的其他連串政 治及法律後果,甚至外國制裁,我不禁要對那些口口聲聲高呼捍衞法 治的人說: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但也許這根本是他們樂見的。

 

代理主席,回歸現實,委任張舉能法官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 職務是實至名歸、深慶得人,自由黨衷心支持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