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 這項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港府便有憲制責任就《國 歌法》進行本地立法程序。《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本 港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諮詢和醞釀後,終於在近日進入審議的最後直 路。自由黨支持《條例草案》,反對所有修正案,並認為國歌與國旗 同樣是國家主權地位的象徵,應該予以尊重。
對於有關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的修正案,我想指出,香港是中國的 一部分,其實市民不單要尊重自己的國家,即使是其他國家的國歌奏 唱時,我們也應該予以尊重,這是文明人及城市的應有做法。香港早 前有少數人在球賽前播放國歌時背向球場並"噓"國歌,任何國家也不 會容許這種舉動。
我年青時在美國讀書。當年,我在美國觀看任何一場球賽時,即 使球場內很多觀眾也不是美國人,包括我在內,但也會在奏起國歌時 站立以示尊重,這便是基本的禮貌。在 2016 年,美國有一名黑人球 員在球賽開始前奏起國歌時單膝跪地,以抗議警察暴力槍殺黑人及社 會不公,其後更有多名球員效法,被當時的美國總統特朗普炮轟球員 在奏起國歌時下跪是不尊重國家的行為。"攬炒派"極崇拜的美國也有 就不尊重國歌的行動作出如此批評,特別是出自其總統,便足以證明 世界上沒有地方會容許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不論背後的理念 有多崇 高,也是不容許的。當時特朗普更要求球隊班主解僱該群球員。
我知道香港曾 經 是英國殖民地,國家也容忍香港人未必認識國 歌,但其實是不應該容忍的。以泰國為例,剛才也有同事提到,在泰 國看電影前會播放國歌及放映國王的相片,或是播放影片講述國王最 近的工作 , 而期間觀眾均會肅靜立正。泰國民眾相當尊重自己的國 家,特別是他們的泰皇。如果有人在播放國歌時不站好,或是在泰皇 出現時表現不尊重,不單會被拘捕,有關人員更會以暴力來處理。
上述例子證明,其實每個地區也有不同法例以確保國歌受到尊 重。任何人不論有何理念,在播放任何國家的國歌時也應該要予以尊 重。尊重國歌、國旗和國徽等行為,不單是公認的國際規範,更是公 民義務和責任。再者,鑒於《國旗及國徽條例》已經實行多年,而國 歌與國旗及國徽的意義相同,故香港政府就《國歌法》立法是切合現 況,也實屬理所當然。
然而,不少別有用心的人士卻大肆歪曲《條例草案》,聲稱落實 《條例草案》便會打壓言論自由、箝制異見聲音。這些指控根本就是 廢話連篇,胡說八道,自由黨對此等不負責任的言論深表遺憾。事實 上,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市民決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名而侮辱和損害國 家尊嚴,同時損害香港本身的尊嚴。近年有不少偏激分子在不同公眾 場合,例如國際性的足球比賽活動上,公然作出侮辱國旗及對國歌報 以噓聲的舉動,這樣除了損害國家尊嚴外,亦嚴重損害了香港的國際 形象。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及香港處於不同的 憲制秩序,貫徹"一國兩制"便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 整也是極之重要的。既然國旗和區旗具有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 免受侮辱,對達致保護......
(全委會主席:張宇人議員,全體委員會現正就《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請你針對各項條文及修正案表達意見。)
主席,我正在解釋為何我們不支持修正案。
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保護公共秩序的目標起着重大 作用,而尊重國歌,免其受辱亦然。
主席,鑒於近年香港社會就應否因應《國歌法》在本地實施或訂 立相關法例議論紛紛,早於 2018 年自由黨已就相關議題進行問卷調 查。我們在該次民調共收集了 3 541 位受訪者的意見,結果顯示,六 成受訪者認同《國歌法》應在香港實施,而超過七成受訪者更贊同《國 歌法》經本地立法後實施。至於被問及會否認為《國歌法》對香港言 論或行為自由造成負面影響時,只有約四成受訪者表達有關擔憂,而 接近六成半人同意把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組織學生學唱 國歌,並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等。該等數據顯示,支持應在港實施《國 歌法》的市民佔大多數。由於該項調查早於近月發生的"黑暴"事件前 進行,我們深信現時主流意見將會比調查結果更傾向支持實施《國歌 法》。
另一方面,根據《條例草案》,當局已就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及 相關刑罰作出清晰指引,包括第 6 條訂明"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包 括 把 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 譜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 、私人喪事活 動,以及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訂明的場合、場所或目 的。同時,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此外,《條例草案》 亦訂明,侮辱國歌的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及 監禁 3 年。至於涉及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例如以國歌作為商標或商 業廣告,最高可判處第 5 級罰款,其他情況則最高可處第 2 級罰款, 即 2 萬元。
自由黨認為有關條文清晰可辨,沒有任何懸念。所以,我不同意 所有修正案。事實上,海外有不少國家均制定國歌法,例如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印度、日本、美國等。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除了要求 國民在聽到國歌時須站立外,同時亦就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例如,前者罰款 1,000 新加坡元,無監禁刑罰;後者則罰款 100 Ringgit(馬來西亞元),最高監禁 1 個月,而這種罰則的適用罪行 並不包括如香港般公然侮辱國歌等行為,故此香港在這方面的法例其 實並不嚴苛,這一點是無可爭辯的。
此外,自由黨十分支持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材中,但我不認同陳 志全議員的相關修正案。香港作為中國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本港學校 從小教導學生奏唱國歌亦是應有之舉。這不單有助加深下一代對國歌 及國情的認識,亦可以強化其國民身份的認同。自由黨建議教育局應 就中小學國歌教育制訂教學要求,使教育內容得以系統化。同時,當 局亦需提供師資培訓支援,讓教師更準確掌握教學方法及了解更多與 國家相關的事宜,以便配合教學需要,使學生得到最適切的教導。
主 席 ,佔中至今,香港年輕一代及一些市民在多個示威場合揮 舞 "港 獨 "旗 幟 及其他西方國家的國旗,猖 狂 地高唱自創的 "港 獨 "歌 曲,證明部分港人仍然對中國國旗和國歌存有極大抗拒,這是不容忽 視的荒誕現象。雖然中央和港府已多次作出嚴厲譴責,但有關情況卻 沒有減少。因此,社會有必要針對這種具侮辱成分的不文明舉動制定 法例,列明刑事責任,阻止有關行為繼續蔓延。我們不願再看到社會 繼續撕裂,亦不能容忍個別政黨議員及公眾人士繼續包庇暴徒及"港 獨"分子侮辱國旗和國歌。自由黨必須強調,今次立法不單是屬於香 港制度憲法的權利,亦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此舉一如在香港實施 國旗法及國徽法,即與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的做法一致,當中並 無差異。
基於上述種種理據,自由黨支持香港特區政府提交《條例草案》 及落實《國歌法》,並反對所有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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