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政府建議以"單一個案"方式移交疑犯的安排,商 界對於可引渡罪行清單所包含 46 項罪類中的 10 多項存有很大的憂 慮。作為代表商界和中產的政黨,自由黨有責任向政府當局如實反映 當中的問題,並希望政府可以直接向商界解釋清楚。
我們可以說是最早向政府提出有關意見的商界代表,而政府也很 積極回應。在過去數星期,自由黨一直與有關官員頻密會面及深入探 討,保安局局長有時候甚至即日便回應我們的問題。自由黨提出了很 多意見,其中包括建議從可引渡罪行清單中,剔除或押後實施 10 多項 與商界行為有關的罪類。此外,我們亦曾針對追溯期提出建議,希望 在單一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法例通過後,將不適用於在法例生效前發 生的罪行。
此外,我們又提議提高移交的門檻,由屬裁判法院審理的簡易程 序罪行,即現時法例可判處 1 年監禁,提升至屬須由地方法院審理的 可公訴罪行。我們更提議須由中央級別的檢察院或法院發出拘捕令, 才可進行移交程序。此外,我們亦建議在移交後採取一些行政措施, 保安局局長已聽取意見,並承諾會向中央政府反映。
當然,政府當局也有其考慮角度,不會對商界的意見照單全收, 但亦總算接受了大部分意見,這反映當局的誠意及願意聆聽的態度。 至於是否已經完全釋除商界的疑慮,我相信一定不是,自由黨仍然需 要向不同的業界解釋及諮詢,以了解他們的意向。
自由黨必須重申,這不代表我們不同意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條 例》"),因為我們明白引渡重罪逃犯是應有之義。事實上,這次修例 並不是針對內地、澳門及台灣等地,而是面向國際社會,涉及所有未 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再加上,現時兩項有關刑事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的法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 間,因而不容許香港處理一宗在去年 2 月轟動港台兩地、一名香港男 子涉嫌在台灣殺害港籍女友後返港的案件。這宗案件凸顯了本港法例 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因此,我們原則上同意有需要填補現時的法律漏洞,尤其是殺人 放火等嚴重罪行。我們沒有理由讓該類罪犯利用香港的漏洞而逃之夭 夭,不用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事實上,商界理解政府這次修例的目的。他們並非不信任內地的 司法制度,只是內地與本港的司法體制的確存在差異,而且內地不同 地區實施法例的情況亦各有不同。須知道中國改革開放 40 年,廣東 省是改革先鋒,實行的是"粗放式"改革,地方政府"先行先試",不同 地區之間以至同一地區內不同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亦存在差異,並有 不銜接甚至互相衝突之處。因此,在這情況下引入移交疑犯的安排, 商界存有憂慮也是可以理解的。
(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過去數星期,自由黨及政府均投入了很多時間進行商討,雙方的 目標是盡量解決大家的憂慮,積極尋求改善的措施,讓香港市民有信 心接受由法院為移交疑犯的安排把關。因此,我看不到有擱置修訂法 例的需要。如果大家不喜歡修訂法例,大可提出反對或在其提交立法 會時提出修改,而不是將其擱置。
代理主席,由於尚有少許時間,我想再提出一點。三星期前,我 認為這是我 19 年立法會生涯中,罕有地感到陌生及不明所以的法 例。過去數星期,我花了很多時間了解這項《條例》,但我相信至今 仍未完全清楚了解。大家可能比我聰明,所以很容易明白。因此,有 心人利用這項法例的難度我作為議員也認為很難明白,因為我不 是來自法律界,但亦理應較其他人更易明白旁敲側擊或製造混亂 和恐慌,我也是明白的。
我在過去數星期一直對局長說,除了他,我們作為支持修訂法例 的議員都應該向業界解釋,當中有些部分是否真的如泛民同事所說, 即使根本沒有可能做到,但政府當局也承諾會做,因為他們的言論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因此,我認為大家都有需要加把勁,特別是政府 和局長,應在這方面多作解釋。過去數星期,我看到局長很有誠意及 很有耐性地作出解釋,我希望局長可以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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