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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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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政府擱置設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議案發言

主席,政府建議以"單一個案"方式移交疑犯的安排,商 界對於可引渡罪行清單所包含 46 項罪類中的 10 多項存有很大的憂 慮。作為代表商界和中產的政黨,自由黨有責任向政府當局如實反映 當中的問題,並希望政府可以直接向商界解釋清楚。

我們可以說是最早向政府提出有關意見的商界代表,而政府也很 積極回應。在過去數星期,自由黨一直與有關官員頻密會面及深入探 討,保安局局長有時候甚至即日便回應我們的問題。自由黨提出了很 多意見,其中包括建議從可引渡罪行清單中,剔除或押後實施 10 多項 與商界行為有關的罪類。此外,我們亦曾針對追溯期提出建議,希望 在單一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法例通過後,將不適用於在法例生效前發 生的罪行。

此外,我們又提議提高移交的門檻,由屬裁判法院審理的簡易程 序罪行,即現時法例可判處 1 年監禁,提升至屬須由地方法院審理的 可公訴罪行。我們更提議須由中央級別的檢察院或法院發出拘捕令, 才可進行移交程序。此外,我們亦建議在移交後採取一些行政措施, 保安局局長已聽取意見,並承諾會向中央政府反映。

當然,政府當局也有其考慮角度,不會對商界的意見照單全收, 但亦總算接受了大部分意見,這反映當局的誠意及願意聆聽的態度。 至於是否已經完全釋除商界的疑慮,我相信一定不是,自由黨仍然需 要向不同的業界解釋及諮詢,以了解他們的意向。

自由黨必須重申,這不代表我們不同意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條 例》"),因為我們明白引渡重罪逃犯是應有之義。事實上,這次修例 並不是針對內地、澳門及台灣等地,而是面向國際社會,涉及所有未 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再加上,現時兩項有關刑事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的法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 間,因而不容許香港處理一宗在去年 2 月轟動港台兩地、一名香港男 子涉嫌在台灣殺害港籍女友後返港的案件。這宗案件凸顯了本港法例 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因此,我們原則上同意有需要填補現時的法律漏洞,尤其是殺人 放火等嚴重罪行。我們沒有理由讓該類罪犯利用香港的漏洞而逃之夭 夭,不用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事實上,商界理解政府這次修例的目的。他們並非不信任內地的 司法制度,只是內地與本港的司法體制的確存在差異,而且內地不同 地區實施法例的情況亦各有不同。須知道中國改革開放 40 年,廣東 省是改革先鋒,實行的是"粗放式"改革,地方政府"先行先試",不同 地區之間以至同一地區內不同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亦存在差異,並有 不銜接甚至互相衝突之處。因此,在這情況下引入移交疑犯的安排, 商界存有憂慮也是可以理解的。

(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過去數星期,自由黨及政府均投入了很多時間進行商討,雙方的 目標是盡量解決大家的憂慮,積極尋求改善的措施,讓香港市民有信 心接受由法院為移交疑犯的安排把關。因此,我看不到有擱置修訂法 例的需要。如果大家不喜歡修訂法例,大可提出反對或在其提交立法 會時提出修改,而不是將其擱置。

代理主席,由於尚有少許時間,我想再提出一點。三星期前,我 認為這是我 19 年立法會生涯中,罕有地感到陌生及不明所以的法 例。過去數星期,我花了很多時間了解這項《條例》,但我相信至今 仍未完全清楚了解。大家可能比我聰明,所以很容易明白。因此,有 心人利用這項法例的難度我作為議員也認為很難明白,因為我不 是來自法律界,但亦理應較其他人更易明白旁敲側擊或製造混亂 和恐慌,我也是明白的。

我在過去數星期一直對局長說,除了他,我們作為支持修訂法例 的議員都應該向業界解釋,當中有些部分是否真的如泛民同事所說, 即使根本沒有可能做到,但政府當局也承諾會做,因為他們的言論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因此,我認為大家都有需要加把勁,特別是政府 和局長,應在這方面多作解釋。過去數星期,我看到局長很有誠意及 很有耐性地作出解釋,我希望局長可以繼續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