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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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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

代理主席,根據政府統計處 2016 年的數據,全港約有 27 100 個屋宇單位有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位於這些屋宇單位 內的"劏房"總數估計高達 92 700 個,而住戶總數為 91 800 個,居住 人口估計約為 209 700 人。"劏房"人均居所樓面面積中位數為 5.3 平 方米,而"劏房"住戶每月租金中位數為 4,500 元。

上述數字反映,部分香港人的居住環境相當惡劣,其中一些住戶 已捱了近 10 年,更可能要多捱 10 年,試問人生還有多少個 10 年?

整體而言,時下"劏房"存在三大問題:一為安全隱患;二為租金 高企;三為環境擠迫。原議案提出訂立規管"劏房"的條例,主要透過 立法解決或紓緩上述問題。自由黨認為,除了杜絕安全隱患外,後兩 者根本難以解決,亦非透過行政措施所能杜絕。

須知道 現行香港法例 並 沒有禁止私 人 樓宇業主將單 位 分 間 出 租,時下所謂的非法"劏房"只是一些不符合《建築物條例》(例如改動 水電喉管、窗戶面積或位置、增拆牆壁等)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例如收窄走火通道或縮小大門、霸佔公用走廊或樓梯等 )的改建單 位,如果"劏房"不觸犯上述法例,當局根本無法作出任可干預。

對於涉及消防安全隱患及影響房屋結構的"劏房",政府理應嚴加 取締,並飭令相關業主糾正違法建築。然而,自由黨明白現實情況: 居於"劏房"的人口高達 21 萬人,佔全港人口 3%;按住戶計算更佔全 港 137 萬多個私樓單位住戶的 6.7%。在私樓及公營房屋均供不應求的情況下, 當 局 根 本 無 法 應付取締大部分 "劏 房 "後所產生的嚴重後 果。

所以,基於現實考慮,自由黨不得不承認, 在 現階段而言, "劏 房"不能亦不應全面取締。我們甚至要容忍一些沒有即時結構危險, 但亦觸犯《建築物條例》的僭建或改建"劏房"繼續存在,從而給予當 局更多時間,透過填海造地以解決房屋供應不足的核心問題。

然而,容忍不等於要推行發牌規管,將"劏房"問題合理化、合法 化。當局為"劏房"發牌以至規管,本質上會帶來很大的道德風險,因 為"劏房"給人的印象始終過於負面,亦一直具有剝削和謀取暴利的特 質。假使特區政府為這類不獲好評的"劏房"背書,難免令人質疑政府 是否牽頭鼓勵"劏房"業務。因此,自由黨原則上反對特區政府對現存 的 "劏 房 "進行發牌規管,以免這些劣 質 "劏 房 "的 業 主 更有恃無恐 , 令"劏房"問題更嚴重。

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劏房"都沒有安裝獨立電錶及水錶,因為 濫收租客水電費用是 "劏 房 "業主另一重要收入來源。我們原則上贊 成"劏房"業主須為各個住戶安裝獨立水電錶,但我們亦認識到當中的 困難,尤其是全面規 定 現 存 "劏 房 "必 須 安裝獨立水電 錶 更是難上加 難。再者,整個立法規管和執法過程勢將經年累月,並會遇上重大阻 力。自由黨期望政府優先立法,規定新建 "劏 房 "必須安裝獨立水電 錶,以解決新增"劏房"住戶被業主濫收水電費的問題,然後才按區域 或樓宇種類編排現存"劏房"安裝獨立水電錶的次序,以分階段方式落 實安裝獨立水電錶的規定。

就原議案提出規管"劏房"租金的建議,基於反對租金管制的同一 道理,自由黨亦反對這種變相的租管制度,原因是租金管制只會降低 業主出租單位的誘因,減少出租單位的供應,進而令社會對"劏房"的 需求更殷切。如此一來,"劏房"會供不應求,"劏房"市場更可能因此 走向高端化,因為業主或會優化"劏房"檔次以求收取較高租金。這間 接令有意 租 住 "劏 房 "的人士更難 覓得符 合其經濟能力和需 要 的 單 位,"劏房"為基層市民或正在輪候公屋的市民提供臨時安身之所的功 能亦會大幅降低。由此可見,實施租管會"好心做壞事"。

歸根究底,解決"劏房"的唯一方法是增加房屋供應。因此,自由 黨絕對支持 政 府 當局盡快 落 實 "明日大嶼 願 景 "及其他拓展土地供應 的計劃。

綜合上述觀點,自由黨將對原議案投棄權票。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