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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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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議案發言

主席,我們先要弄清楚今天原議案的內容,是"促請政 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 ";其目的也很明顯,是希 望"令同性伴侶得享與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這可能是透過外國近年 不斷鼓吹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同性民事結合"達成。雖然未 必是傳統的婚姻制度,但同樣具備法律效力,讓同性伴侶可以在政府 制度下註冊結合。經註冊後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男一女正 式註冊結婚的伴侶,基本上是一樣的。

值得留意的是,全球有 41 個國家或地方設有民事結合制度,他 們當中不乏以民事結合制度作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踏腳石:先推行民 事結合制度,繼而推出同性婚姻認可制度。在民事結合政策過渡為同 性婚姻合法化期間,各地均利用一段長時間(至少需要 3 年時間)就同 性婚姻立法事宜作詳細研究。

換言之, 這些國家或地方 都是利用民事結合制度作為過渡性安 排,目標是步向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這類國家或地方之中,已有 25 個 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化法。因此,自由黨認為原議案將會為同性婚姻 打開缺口,所以我們不會支持。

我們的立場一向很清晰,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其實,我在工作 上,特別在我以前從事的娛樂業,認識很多同性戀者。我們的交往如 常,我從來沒有以歧視的態度對待他們。同樣,我的宗教信仰不認同 同性婚姻,但亦不會因而歧視同性戀者。自由黨的態度也一樣,我們 不會歧視同性戀者,但說到要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我們就未能苟同。

我們認為立法並非單單建基於個人的權利,也要顧及整體性的影 響,尤其當立法可能會對社會傳統觀念及下一代的倫理價值觀等造成 深遠影響時,更加需要謹慎。

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已清楚表明,同性 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亦非不同國家必須跟隨的做法。香港也須因應自 己的情況,決定如何處理同性伴侶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所以,就剛才 有些同事說到關於人權或其他問題,大家可以看看一些民主國家對這 問題的看法,與我剛才所說的不謀而合。

當然,自由黨不會歧視同性戀者,會尊重他們的個人選擇。對於 是否可以透過行政措施處理同性伴侶的權利,自由黨不會說不可以, 但必須小心處理。

本會處理《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時,有同事就曾經動議修 正案,表面上強調只是為了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和需要,讓他們可以 申領戀人的骨灰。然而,有關修正案清楚寫明,把海外締結的同性伴 侶加入可申領有關骨灰的"相關人士",甚或"親屬"的定義之內。這無 疑間接承認同性婚姻的關係,明顯與香港社會共識及香港一夫一妻制 的婚姻基礎相違背。換言之,修正案嘗試在香港法律為同性婚姻打開 缺口。

對於該類意圖,自由黨不會支持。慶幸的是,有關修正案一律在 本會被否決,未獲通過。不過,自由黨認為,只要不打破本港一夫一 妻的婚姻制度,仍然有中間的路線可走。再以《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草案》為例,當時政府作出了讓步,提出修訂,讓與亡者死前同住至 少兩年的人士,即使沒有血緣或婚姻關係,也有權申領骨灰。這是較 為折衷的做法,避免將婚姻的定義訂得過闊。

因此,若以多元授權的方式,讓單身人士授權一名他信任及與他 有緊密關係的人士(即由當事人自行指定,無須在法例列明),可以在 他昏迷、無行為能力,甚至死後,全權代表他處理有關其醫療、遺體 及財產等事宜,自由黨認為這做法可以研究和考慮。

此舉既無須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或配偶身份,但同時可按他 們的個人意願處理個人事務,亦顧及不少單身及獨居人士的需要,共 創多贏局面。這總比經年累月糾纏於極具爭議性的性傾向歧視法例、 民事結合、事實婚姻和同性婚姻為佳。

主席,無可否認,同性戀平權運動正向華人社會及亞洲地區不斷 蔓延,但我也看到有關運動在外國對家庭倫理、教育及社會觀念造成的衝擊,尤其是出現許多逆向歧視的例子,反令到宗教團體及有信仰 的人士受到很大的傷害,值得我們深入反思和討論。

我希望大家可以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討論問題,不要作無謂的人 身攻擊。自由黨清楚自己的信念,會致力捍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深切盼望社會在包容個人選擇與維護健康家庭倫理之間有清楚的界 線。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