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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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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對於這項《條例草案》,我本來沒有太大意 見,主要是關注到美容業界的訴求,而他們的業界代表,即我的黨友 邵家輝議員也必然會密切跟進。不過,當逐項審議條文時,去到 第 61 及 62 條,我發現涉及收費透明度的條文寫得過於簡單,我很有 意見。

須知道,這項《條例草案》是規管所有醫療機構的,包括私家醫 院及私營診所等。作為私家醫院的病人,我經常不明白,為何在同一 間醫院,視乎病人是住在大房還是細房,即使大家服用相同的止痛 藥、相同的維他命丸、使用相同牌子的紗布及看相同的醫生,收費也 可以有很大差距。

大家可能會說,房間大小有不同,收費自然會不同。此外,大房 病人和細房病人獲安排見醫生或接受其他醫療專業服務的先後次序 也可能有不同,收費自然會不同。然而,問題是病人應該有知情權, 不可以單靠自己猜度,但很多時候,這些分別在價目表上無法查核,直至病人收到帳單才知道。所謂價目表,並沒有清楚列明所有分項, 要病人主動提問,才可能得到模稜兩可的答案,但病人當時可能已經 病得半死,未必太清醒。

過去,我們不時看到傳媒報道市民投訴私家醫院的收費極不透 明,很多時候甚至是任人宰割,可見現時的規例對價目分項的要求過 於簡單,只是根據實務守則要求私家醫院提供資料,未能為病人提供 足夠保障。

因此,我曾經向法案委員會提出一套修正案,針對《條例草案》 第 61 及 62 條,要求當局另向本會提交附屬法例,訂明賦權衞生署署 長訂立規例,指明私營醫療機構須提供的價目資料,以及醫院須就何 種治療及程序,提供費用及收費的估算,同時訂明若機構違反該等規 例,可構成其牌照不獲續期、遭暫時吊銷或撤銷的理由。

我很多謝政府從善如流,接納了我有關的修正案,今天相應就《條 例草案》第 61、62、122 及 161 條提出修正案,引入我的修正內容, 確保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須訂立附屬法例,以行使有關權力。雖然當局 說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向本會提交有關附屬法例,審議時間可 能會較短,但我仍然認為可以接受。

我相信這比以往靠實務守則的做法更有力。在此,我呼籲局長把 有關規例寫好,清楚列舉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須提供的價目資料、提 供資料的方式、治療及程序的費用估算等,確保病人的知情權得到應 有的保障。

至於張超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自由黨是反對的。張超雄議員提 出的修正案涉及護養院長者的最低人均面積,由原本法定的 6.5 平方 米大幅增至 16 平方米,增幅近乎 1.5 倍。

有關修正案從未在法案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張議員是在法案委 員會完成審議後,自行向主席提出有關修正案,自由黨不認同這種做 法,因為改變護養院長者的最低人均面積其實茲事體大,應透過社會 廣泛討論取得共識,才可作此決定。當然,病人住院空間越大越好, 但現時香港護養院的床位已經嚴重不足,一旦有關修正案獲得通過, 將產生很多問題,包括護養院必須立即改動間隔,數以百計的長者說 不定須搬走,嚴重影響病人休養,以及加重護養院的工作負擔。最大 的問題是,為了加大人均面積,床位數目因而大減,香港的土地問題 仍未解決,要在短時間內增加護養院的空間又談何容易。

雖然政府有權根據相關法例豁免任何未達標準的護養院,但如果 我們提出新的法定標準,長遠而言有責任達到法定要求。在社會還未 就護養院最低的法定人均面積進行廣泛討論前,便貿然定為 16 平方 米,並不理想。因此,對於政府後來加入修正案,將原有規定 6.5 平 方米空間的條文刪去,令有關問題可與本《條例草案》分開處理,是 恰當的做法。自由黨會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