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調查報告
個人檔案
通訊錄
意向發表
連結
聯絡我們
ENG
2018-07-12
上一篇 目錄 下一篇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發言

主席,今次這項議案與兩個星期前鄭松泰議員提出的議 案一樣,也是要求根據 《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 )條例》 ("《條例》 ")成 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關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涉嫌隱瞞沙 田至中環線("沙中線")紅磡站剪短鋼筋的事件。而林卓廷議員今天是 退而求其次,就同一指控提出根據《條例》,授權內務委員會命令港 鐵公司於立法會 10 月復會後首個內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或之前,向內 務委員會主席出示涉事建築商就擴建工程質量問題,提交予港鐵公司 所有的文件和資料。

自由黨與上次一樣,我們同意盡快調查事件,但應該先交由政府 成立的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調查。市民要明白,這樣的安排才對香港 人最為有利。這是因為由政府根據香港法例第 86 章《調查委員會條 例》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屬於香港最高規格的調查委員會,這方 面葉劉淑儀議員剛才也有詳細闡釋,我不再複述,相較立法會根據《條 例》成立的專責委員會調查事件,其效率更高,協助調查的資源更多, 可動用的權力更大,以致能夠調查的範圍更闊更深。

今天林卓廷議員提出議案的實際意義,是命令港鐵公司於法定調 查委員會程序進入中後期期間或之前,向立法會提交已向/將向法定 調查委員會提交的資料。我們須知道行政長官已經要求,由終審法院 前非常任法官夏正民領導的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需於在委任後 6 個 月完成調查及提交報告。換言之,就林卓廷議員的要求,獨立法定調 查委員會在未來數個月內也會做到,為何我們要捷足先登,趕於 10 月 前要求港鐵公司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資料?

最大的問題是,林卓廷議員的議案一旦獲得通過,將不能避免地 影響了法定調查委員會就調查訂定合適程序和命令的權力,即是做了 反效果,令法定調查委員會"綁手綁腳",這絕不符合社會對調查的合 理期望。因此,正確做法是立法會待法定調查委員會發表報告後,在 掌握具體情況後,再決定如何追究港鐵公司或其他人士的責任,以及 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我們相信,屆時的報告會交代相關資料,而且 會連同調查結果,令市民對事件有更全面的圖畫,而不會落入斷章取 義的陷阱。

畢竟立法會並非不履行監察角色,而是選擇最佳及最可取的安 排。其實,即使在回歸前,就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立法會督責政府 成立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是常有的做法,無損立法 會的監察角色,也是較有效率及全面的做法。市民可以放心,如果發 現報告有不足之處,或未能解答市民的問題,釋除乘客安全的疑慮, 我們自會追究到底。

主席,政府在前天已經宣布,除了早前委任夏正民先生為主席兼 委員,另也委任倫敦大學 學 院建築和基建政策教授 Peter George HANSFORD 教授,成為其中一位專家成員。兩位均是具公信力的人 士,而且曾參與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項目獨立專家小組的工作,夏 正民先生為該小組的主席,而 HANSFORD 教授為該小組專家成員, 兩人對大型鐵路項目均有豐富的監察經驗,熟悉鐵路的運作及與工程 相關的事宜。夏正民先生日前也作出聲明,確保調查會公開而徹底, 令市民更有信心,將今次重大的調查工作交予他們。

主席,我剛才聽到 陳志全議員 的發言,有些說話令我感到不中 聽,所以不能不回應。不知道他本身是否有其他的工作,但他經常說 很多同事有其他的工作,所以很多事也不願意做。我雖然有其他的工 作,但我擔任了 18 年立法會議員,我不相信我在議會的工作較任何 一名指自己是全職議員的議員少,包括陳志全議員,難道他參與議會 的時間會較我多嗎?難道他在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較我多嗎?參與審 議法案的工作較我多嗎?請他 提出來討論。自由黨和我反對這項議 案,並非因我們怕做事,我們只是認為沒有需要。他經常說我們要多 做一些工作,但其實我們多做一些工作,便會阻礙獨立法定調查委員 會,令它要做更多工作。他詢問禮頓建 築(亞洲 )有限公司 ("禮頓 ")有 否找我,我不怕說,禮頓從來沒有找我,所以,我投反對票與這問題 完全無關。但是,他不要每次都扣帽子,抹黑我們的同事,認為我們 反對便是不做事,反對便是想少做事。我認為同事間不應這樣抹黑對 方,我聽到他這樣的言論感到很不中聽,因此不能不回應。

最後,主席,自由黨反對林卓廷議員根據《條例》提出的議案。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