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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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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的報告》發言

主席,聯合國早於 1989 年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在香港討論多年,其間發生多宗兒童權利被侵犯的個案,但 特區政府直至今年 5 月才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確實是姍 姍來遲,但自由黨仍然樂見委員會終於成事。

但是,剛成立的委員會只具諮詢性質,而且結構上隸屬政府,未 有實質權力檢視現行政策或着手處理有關兒童權益的問題。自由黨擔 憂該委員會或會淪為 "無牙老虎 ",未能真正達致保 護兒童權益的目 的。所以,自由黨建議當局應該盡快把委員會變為法定機構,並且可以獨立運作,才可以使委員會有實質權力進行獨立的兒童權利調查, 按照法定權力協助兒童發聲。

保護兒童是兒童權利的重要一環,但本港卻一再發生虐兒個案, 更有沒有上報社會福利署 ("社 署 "),直至發生悲劇後才被揭發的個 案,反映現時本港採用的自願式通報機制未能行之有效。

在現行機制下,根據《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如有發現 懷疑虐兒個案,社工會先作評估,並同時諮詢社署,若確定屬實,即 可轉介社署。但是,甚麼情況才算"有需要"向社署上報?相關指引界 線並不明確,更重要的是,社工何時需要上報亦存在很大的灰色地 帶。這就是界線模糊不清,導致前線人員未能及時發現潛在的虐兒個 案,最終釀成悲劇發生。

就此,自由黨建議當局設立"虐兒強制呈報機制",若前線專業人 員,如老師、社工及醫生等發現懷疑個案,必須向社署呈報,並由社 署的專責小組跟進及覆核個案是否牽涉虐兒。強制上報可免除前線人 員的憂慮,亦有可能及早阻止事件惡化,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之苦。事 實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早於 2013 年已建議港府成立"虐兒強制 呈報機制"。為了兒童的福祉着想,政府當局應該盡早研究有關的可 行性。

自由黨亦認為本港現時涉及虐兒的控罪刑罰過輕,不足以反映虐 兒行為的嚴重性,有必要加重刑罰,以起阻嚇作用。根據《侵害人身 罪條例》第 27 條,虐待或忽略所看管的兒童或少年人,一經定罪, 最高刑期可判處監禁 10 年。再加上早前 7 歲女童"林林"遭母親疏忽 照顧而導致成為植物人的個案中,法官已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當局應 重新檢視虐兒控罪最高刑期僅 10 年的法例,我們亦認為當局應盡快 修訂相關法例以加重刑期。

總括而言,自由黨支持張超雄議員動議的議案。兒童是社會未來 的棟樑,虐兒個案一宗也嫌多。自由黨認為政府當局必須正視情況, 多管齊下以解決問題,確保孩子能夠健康和快樂地成長。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