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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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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代理主席,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任命向來無風無浪,但今 次稍有不同,主要原因是大家比較關注其中兩位---何熙怡女男爵和 麥嘉琳女士---出任終審法院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 "。但其 實,大家忽略了是次的任命,還包括另一位香港土生土長,現時是香 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張舉能法官。張舉能法官在香港土生土長,並 在港接受法律訓練,亦在香港開展法律專業工作。他始自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現按部就班,獲擢升至終審法院,反映其 司法之路非常平實。

鄧楨法官退休後,張舉能法官將是終審法院唯一中英俱佳的雙語 法官,接替鄧楨角色,處理中文案件。任命張舉能法官進入終審法院 亦具另一意義,是將香港普通人的目光、普通人的價值、普通人的智 慧帶入終審法院,幫助普通法在香港普通人土壤中落地生根,成為香 港普通人能理解認知的香港普通法。因此自由黨支持他的任命。

我了解社會上部分人士非常關注今次法官的任命,並與同性婚姻 問題扯上關係。我亦有留意張法官在一宗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即去 年 11 月"QT"訴入境處處長案件中所作的判詞。代理主席,容許我翻 譯節錄判詞中的一番話,他的判詞中其中一節是這樣說的:無疑婚姻 是構成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和法律制度,香港並非例外,在香港婚姻意 指異性婚姻,即是說"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自上世紀 70 年代初,婚 姻是"一夫一妻"的性質,換言之,在香港,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排除 其他人介入的自願結合。這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確認香港居民婚 姻自由的普遍理解,即是說,《基本法》給予所有香港居民得以"一 夫一妻",異性結合的憲法保障。香港的婚姻法律按此作出規定。他 另一節又指,即使歐洲人權法院也一再拒絕各成員國同性戀人士爭取 同性婚姻的訴求......最低限度,迄今仍是歐洲法律的狀況,肯定的是, 上述是香港的法律立場。

我引述張法官的判詞的原因是,一方面向他致敬,另一方面我也 想同時趁機,請香港基督徒圈中關注同性婚姻問題的朋友放心,在終 審法院中,有清楚理解他們的想法,說他們的語言的常任法官。

代理主席,我重申自由黨向來反對同性婚姻合法,但自由黨不會 歧視同性戀者,尊重他們的個人選擇。事實上,立法並非單單建基於 個人的權利,也要顧及整體性的影響,尤其是當立法可能會對社會傳 統觀念及下一代的倫理價值觀造成深遠影響,更需要謹慎。我們在支 持香港國際化之餘,也支持香港社會各管治層面本地化的努力。所以 委任張舉能法官出任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是香港司法人員本地化成 功落實的另一明證。自由黨歡迎是次對張舉能法官的任命,也感謝鄧 楨法官"捱義氣",多擔任 3 年。

至於何熙怡女男爵和麥嘉琳女士,香港人普遍對她們兩位的認識 不多,其實她們均是很有才幹的法官。我了解近日我們的同事對她們 過去的判案有不同的看法,稍後邵家輝議員亦有所解釋,對她們兩位 的任命,我們是審慎樂觀,並有所期待、盼望。我重申,任何海外法 官到香港判案時,應將香港整體社會價值觀和《基本法》考慮在內。

Concerning Baroness HALE and the Right Honourable Ms MCLACHLIN, Hong Kong people in general know very little about them. In fact, they are extremely competent judges. I understand that my colleagues have differing opinions of their judicial judgments. The Honourable SHIU Ka-fai will give an explanation of his understanding. As to their judicial appointments, we are cautiously optimistic, and would express our sincerest expectations and hopes. However, let me reiterate, all overseas judges, when making judgments on Hong Kong cases,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shared values of the ordinary people of Hong Kong, and also our Basic Law.

代理主席,自由黨支持議案,支持對 4 位法官的任命。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