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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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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7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發言

主席,雖然我並沒有加入這個法案委員會,但其實經營 便利店的是我的選民,飲食界也是我的選民,而在持有酒牌的飲食界 經營者中,特別是酒吧同業均支持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其實理由很簡 單,假設酒吧對面有一間便利店,該便利店可不受監管賣酒,但酒吧 卻有多項監管,包括不准賣酒予 18 歲以下人士;不幸地,如果有人 在便利店買酒到街上飲,而剛好附近有一間酒吧,居民看到街上的男 女飲得醉醺醺,更可能不足 18 歲,當該酒吧申請酒牌續牌時,居民 便會反對。

在香港這個社會內,為何可以出現如此不同尺度的規管呢?政府 對某些行業完全不予規管,無須申請酒牌,可以 24 小時賣酒,這是 否公道?在我而言,這當然是不公道。所以我的業界,特別是持有酒 牌的業界人士,均支持這項修訂條例草案。

經營酒吧和餐飲業,一直以來均受嚴格規管,其中一項規定是不 准向 18 歲以下人士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飲品。其實,不單是 18 歲以 下人士,即使是 18 歲以上人士,如果看到他們已飲醉仍賣酒給他們, 這亦會構成下次不獲續發酒牌,又或被酒牌局人員或警察即時吊銷酒 牌。

我們亦經常接獲投訴,知道很多 18 歲以下人士在街上飲酒,甚 至騷擾居民,居民便向我的業界酒吧追究,我剛才也曾說過。但是, 涉事人士多數也是在便利店、超級市場或士多購買酒類飲品,所以把 所有問題推卸給我的業界是不公道的。我不敢說當這項修訂條例草案 獲得通過並實施後,這些問題不會繼續推卸在我的業界酒吧上,但我 和業界多年來也向政府反映,過去法例構成的漏洞不單對酒吧和餐飲 業不公道,而且沒有對 18 歲以下的青年作出足夠保障。我們很高興 聽到政府願意聽取意見,雖然這項修訂條例草案與我們提議向便利 店、超級市場等零售店鋪引入酒牌制度,與酒牌處所的規管準則看齊 有一定距離,但總算在方便營商及公平法則上做到平衡。

當然,有得亦有失。有業界人士向我反映,以往有酒吧引入賣酒 機,讓客人自行購買酒類飲品,如果這項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便 會禁止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這固然對有關業界造成損失。 不過,我明白在操作上,無法做到賣酒機不向某類人士賣酒,我也相 信使用賣酒機的業界經營者只屬極少數,我希望這些業界人士能諒 解,並須留意在這項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不要再使用賣酒機。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