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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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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7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第7條修正案」發言(2)

主席,我想再發言。陳志全議員剛才問我是否知道速遞 送貨員的問題。其實,我最近曾處理一宗有關酒牌的個案,是很離譜 的。根據酒牌的限制,食肆賣酒予顧客後,有關顧客必須在食肆範圍 內飲用。法例一般訂明,如果我在一間食肆買了一杯酒,我便要坐在 該食肆的範圍內飲用。如果我踏出該食肆範圍外飲用這杯酒,飲酒的 人沒有犯法,但持牌人卻有問題,所以食肆不可讓顧客走到外面飲 酒,這一點大家明白。

可是,最近我處理的這宗個案十分離譜,正正涉及速遞員。有人 在這類速遞公司網頁落單,譬如說要在"人人茶餐廳"買菠蘿包加一枝 啤酒,速遞員來到茶餐廳取走食物飲品,然後送遞。結果警察檢控酒 牌持牌人,指他外賣罐裝或樽裝酒類飲品,有違酒牌訂明顧客必須在 食肆範 圍內飲用酒類飲品,不能夠四處走的規定。警方據此 作出檢 控。我當然對他說,一定要上訴,因為我不認為酒牌條例的立法原意 有此意圖。

主席,我也不知道日後食物及衞生局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是否有足 夠督察進行巡查,因為飲食業有數千個酒牌。現時是由警察 負責巡 查,無論是輔警或正式警察,每區也有警察巡查有酒牌的食肆是否符 合發牌條件。不過食肆經常提出反對。關於捉拿無牌賣酒,我們翻開 報章經常看到有關巡查樓上酒吧或 disco 的新聞,根本問題在於條例 太緊,以致店主不申領牌照,當局便要經常巡查。那些店鋪全部都是 公開賣酒的,很容易讓警察"放蛇"。警方只需派一個人坐在裏面,當 店鋪賣酒時便查問其有沒有酒牌,沒有的話便拿走店內所有東西,不 單拿走所有酒類,連雪櫃、冰桶、藏冰的雪櫃,甚至連音響也拿走。 這還算有證有據。

剛才有同事提到其他條例也有這樣的規定。當然,如果你知道那 個店鋪的生意涉及"黃、賭、毒",開設非法賭局及非法抽佣,你真的 要申請搜查令。有了搜查令而對方拒絕開門,便破門而入,然後發覺店內很多人圍着賭桌賭錢,又有骰盅等。但這並不表示可以把同樣的 條文看也不看便照辦照抄到這項《條例草案》。

我經常說,無論是酒牌規例或昨天我發言時提到工作室禁煙的問 題,無論是警察或甚麼部門,他們只會根據監管"黃、賭、毒"的條文 草擬有關規定。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關於不可售賣酒類給 18 歲以下 青少年。主席,你試想,我們日後如何作出檢控呢?事實上,執法部 門申請搜查令並不困難,因為他們誠心誠意相信某處貯存了大量酒類 以售賣給不足 18 歲人士,法庭便會簽發搜查令。如果執法人員破門 進入,只看到一對夫婦坐着吃飯和喝着半枝酒,未成年的兒子也在吃 飯但沒有喝酒,試問批出搜查令又有何意義呢?究竟有多少證據可用 作檢控呢?除非你破門進入時當場正好有人與一名未成年的小朋友 正在製酒,那你必然要"放蛇",但如果你"放蛇"成功,根本已有足夠 證據而無需申請搜查令。如果有了搜查令入屋發現沒有人,那又怎辦 呢?除非你找到我貯藏大量沒有完稅酒精,你可以引用其他條例來檢 控我,但這樣亦無需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有關條文。

同樣地,關於煙包的問題,我今天看不到有民主黨朋友在此發 言,我聽聞他們會支持有關規定,我也很想聽聽他們發表偉論。他們 覺得煙包放在衣袋內已足以被警察......支持警察應進行搜身。如果我 身上有海洛英或違禁物品,警察當然可以懷疑我並搜身,但為何只是 身上有煙包也要搜身呢?身上有煙包並不犯法,特區政府是有收取煙 稅的,有何理由我身上有一包香煙便給你理由搜我身呢?你要搜身, 可以說因為我"樣衰",覺得我似吸食海洛英,便要搜身,但是否有需 要因為我身上有煙包而搜我身呢?其實沒有需要。可是,為何又要在 室內工作間禁煙的條例加入這項規定呢?

所以,我可以告訴你,很多時政府部門......應該是 Department of Justice 負責草擬這類法例,但律政司的做法只是在各項條例中這裏抄 一點,那裏抄一點,炒作一碟而已。所以,我對於同事指其他很多法 例也有類似條文,為何這項《條例草案》不可以呢?我正正覺得我有 理由把關、守"龍門",其他法例有類似條文,不等於便可以接受日後 不管甚麼法例,也可以加入相關條文。主席,我就是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