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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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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 議決議案 」發言

主席,這次建制派議員提出修訂《議事規則》之舉,並 非由單獨一人或一小撮人發起,而是經由 38 名立法會議員作出的集 體決定。最初,我與陳克勤議員以該委員會的委員身份,代表建制派 議員於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議事規則》的修訂建議。我們在所提交 的文件中指出,是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 能暢順處理事務,並維護立法會的尊嚴及誠信。在講解部分修訂內容 前,我先行代表自由黨表達對今次修訂的看法。

自由黨對於今次由建制派提出的修訂表示支持,是因為我們相信 今次的修訂, 已在保障 議員發言權及立法會有效履行其憲制職能之 間,取得合理而適當的平衡。我們亦相信今次作出的修訂,將有助改 善立法會的運作及處理濫用程序的問題,從而令立法會重回正軌。

須知道"拉布"的手法只能拖延時間,卻無法阻止立法程序進行或 移 除 撥 款 申請。自激進 派 議 員 於 2011 年 把 "拉 布 "的手法 帶 進 本 會後,"拉布"的情況越演越烈,過去只會在財委會會議或大會上應用, 現在卻幾乎所有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也有 議員利用"拉布"手段拖延會議,議會的進程已接近不受控。

時間便是金錢,舉例而言,我於 2014-2015 年度接任財委會主席, 首 3 個月須處理上一年度遺留下來的多項撥款申請。最終,有關撥款 申請均獲通過, 但 正因延後 一 年 才處理有關申請 , 結果便多 花 了 28 億元我們香港納稅人的金錢。

過去曾有不少團體向自由黨反映,立法會"拉布"的問題已逐漸影 響香港整 個社會。許多法 案,例如去年的 《2016 年醫生註冊 (修 訂 ) 條例草案》,便因一位立法會的醫生代表藉各種"拉布"手段而成功被 拉倒,須於今年推倒重來。至於受財委會"拉布"影響而被拖延的工務 工程亦陸續出現問題,嚴重影響參與前期規劃工程師的生計。據相關 業界透露,由於近年批出的新工程進度大為放緩,前期規劃的工作大 為減少,嚇怕了初入行或打算入行的年輕工程師,他們紛紛轉投其他 工作或是其他行業進修。由此可見,這些工程師將在未來出現接班問 題,即會損害香港工程界的持續發展。

立法會以往的工作已受到極大阻撓,積壓大量工作,許多負面影 響已陸續浮現,致使經濟及民生無法及時得到改善,並已損及香港的 元氣。自由黨支持 這次的 修訂建議,你們 也許會認為我們是 迫不得 已,甚或忍無可忍。我們明白家家有求,也不希望大石壓死蟹的局面。 然 而 , 當 "拉 布 "成風,議會時間不斷被浪費 於 響鐘及不斷重複 提 問 上,最終受害的是香港市民。因此,我們必須取得平衡。

建制派作出多項修訂,大致可分為 8 個範疇。我主要講解一下清 楚訂明立法會主席容許動議修正案的酌情權、理順防止濫用程序的各 項程序,以及阻遏議員在立法會大會及各委員會上的不檢行為等。

主席,眾所周知,近年有議員就《撥款條例草案》提出數以千計 的修正案,成為立法會主席所須面對的一大難題。在 2013 年至 2017 年 期 間 ,立法會主席裁定當中大量修正案屬瑣 屑 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 案,違反《議事規則》第 57(4)(d)條。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中,立法會 主席仍需對建議的修正案作整體審視,考慮該等修正案是否屬瑣屑無 聊或無意義,更須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及物力。

雖然,現時《議事規則》第 57(4)(d)條或可應用於處理該類大量 修正案的情況,但仍然有所局限,因為有某些修正案難以合理地裁定 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較佳做法為確保立法會能按劃一的準則決定是 否容許分別對法案及議案提出修正案。

因此,建制派認為《議事規則》應根據主席有憲制責任確保立法 會按照其作為立法機關須有秩序、有效率及公平地處理其事務的重要 原則訂立條文,賦予立法會主席選擇擬議修正案的權力。事實上,海 外立法機關議長一般都獲賦予上述選擇權。

藉新增的條文,主席將能在多項旨在達到相同目的的議案或擬議 修正案中,選擇最有效的修正,並發還其他不獲選的議案或擬議修正 案。此舉可避免重複議案或修正案。倘若議員就處理相同或類似課題 提出多項修正案,則主席可取較有效及已草擬妥當的議案或修正案以 讓議員在會上進行辯論及表決。

我們亦認為,由同一議員提出的兩項或以上用作修正的議案或修 正案如屬類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應獲賦權指示就該等議 案或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及表決。

此外,我們建議修訂《議事規則》,以賦權主席不允許就法案動 議 一項或包含兩項或以上的一系列被立法會主席認為屬瑣 屑 無聊或 無意義的修正案。我們提出的這項修訂,是反映過往立法會主席所作 裁決的實例,我們只是在條文中更清晰指出有關做法而已。

有關理順防止濫用程序問題的各項程序方面,建制派希望處理議 員 濫用休會待續或是中止待續的問題。須知道,現行《議事規則》 第 40(3)條確保當一項將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被否決後,不可在同一 項辯論中再次提出另一項相同議案,但就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程序而 言,《議事規則》第 40(4)條未有訂明是項安排。可是,以往曾有先 例,全體委員會主席作出裁決,不容許一名議員在一項將委員會過程 中止待續的議案遭否決後,再次提出同一項議案。雖然《議事規則》 並無清楚訂明,立法會主席與部分外地議會的議事長相同,擁有不容 許提出相同議案的權力。然而,我們留意到在這些外地議會,當議事 長認為拖延議案是濫用程序,便可即時把中止待續的待決議題付諸表 決。

因此,我們建議修訂《議事規則》第 40(4)條,賦權立法會主席 在其認為某些拖延議案屬濫用程序,可藉不就該等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或無經辯論立即提出待決議題付諸表決,以有效處理該等拖延議案。

主席,另一項可能遭濫用的程序是《議事規則》第 38(3)條。該 項條文容許議員若認為先前發言的某部分被誤解,便可再次發言。為 免議員誤會可以發言多於一次,我們建議修訂有關條文,明確規定議 員只應就其發言中被誤解的部分發言。

另一個困擾議會的問題是,現時根據《議事規則》第 49 條提出 縮短點名表決鐘聲鳴響時間的議案,很多時候也遭到濫用,有議員利 用這項議案引發討論。其實,此類議案屬程序議案,只是縮短響鐘時 間,不須進行辯論。為節省議會的時間,建制派建議修訂《議事規則》 第 49(4)條及第 49(6)條,使議案一經動議,主席可立即就有關議案提 出待決議題並進行表決。

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方面而言,建制派認為,有迫切 需把《議事規則》第 45(1)條的適用範圍,由常設委員會及專責委員 會擴大至涵蓋所有委員會。

舉例而言,內務委員會並非常設委員會或專責委員會,而除立法 會主席外,內務委員會是所有議員就不同範圍的各種問題交換意見的 場合,如有議員堅持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論 點,而主席無權指令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的話,主席便難以有效主持 會議。其唯一可做的,便是命令該議員立即退席,但如不論輕重皆這 處理,卻似乎於理不合。

主席,根據上述闡釋,大定便明白建制派的修訂建議,已參考外 地議會為解決類似問題而曾採取的一些做法。事實上,本會今天仍然 採用的《議事規則》,不少也是沿用英國國會以前的規則。然而,英 國國會的規則早已作出大量修訂,以優化議事程序及處理"拉布"。反 觀我們的《議事規則》在過去只曾作出小修小補,許多條文已不合時 宜。

其實,建制派提出的修訂亦只屬輕微修改,應可接受。我們從沒 期望可藉這次改動阻止泛民 "拉 布 ",況且泛民的 "拉 布 "手法層出不 窮,實在難以完全遏止。正如一些泛民議員也曾在多個場合指出,即使建制派今次的修正案成功獲得通過,也無法完全阻止他們繼續"拉 布"。既是如此,他們又何須恐懼?

大家必須明白到,市民對本會是絕對有要求的,就是希望立法會 可以運用其憲制及法律賦予的權力,確保擬議法例及撥款申請可以經 正常審議後,盡快落實和執行,並同時確保會議能有效率及有秩序地 進行。我們只是盡力達到市民的合理期望而已。

主席,我坐在會議廳良久,聆聽了多位同事的發言內容,但當中 有些用詞使我特別反感,我亦不吐不快。我記得至少曾有兩三名同事 提及"契仔"、"契女"等的用詞,然後又以"契"字再加上其他兩個中文 字,我不想複述,因為我無法說得出口。這些字眼對我們廣東人而言, 是帶有嚴重侮辱性的言詞。事實上,在議會內說出這種字眼,我認為 亦會令整個立法會蒙羞。我不認同泛民同事使用這種手段,他們今天 已不斷以極度侮辱性的說話向其他同事作出挑釁。然而,儘管他們喜 歡說帶有侮辱性的說話,我認為並不打緊,我們的同事今天便是罵不 還口,打不還手,如果他們打了我右邊的臉,我會讓他們也打我左邊 的臉,我方所有同事今天也是抱持這種態度。可是,當在議會上以這 種語言發言是會令整個議會蒙羞的話,我認為同事便應三思,尤其當 一些女同事居然也使用這種字眼時,我便認為是相當不堪入耳,使人十分難堪。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