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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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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發言

主席,《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因上屆立法會有議員"拉布"而未能恢復二讀辯論,我和自由黨都感到十分可惜。現時市場上關於骨灰安置所 (俗稱 "龕 場 ")的信息非常混亂,不時傳出立法後供應劇減,以致私營骨灰龕位售價會越來越貴, 所以有必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作為兩屆相關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我必須多謝兩屆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還有勞苦功高的食物及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淑嫻女士,當然還有法律顧問和秘書。他們可謂坐足全程,百分百參與。但是,不知道事倍能否功半,因為未知能否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自由黨歡迎《條例草案》,為香港私營龕場提供法律框架和發牌制度,加以規管。事實上,這是一項全新的法例,牽連甚廣, 而且頗為複雜,兩屆法案委員會花了接近 3 年時間進行討論。政府今次提交的 《 條例草案 》 與上屆提交的內容大致相同,只是把上次 的 547 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全部先加入《條例草案》內。

過去本港欠缺監管私營龕場,以致有關場所在社區不斷擴展,不知不覺衍生許多民生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正視和處理有關問題。

雖然《條例草案》沒有列明發牌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方法,但我想代表自由黨提醒當局,發牌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包括熟悉與發牌程序相 關的政府部門的運作的專業人士,例如消防、規劃等,當然需要公眾人士參與,以確保牌照條件切實可行,並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和權益。

至於上訴委員會,當局在《條例草案》中訂明,成員不可包括公職人員,除了原訟法庭的法官、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意味着上述法官可獲委任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我認為是合理的安排。過去,我曾在許多場合指出,委任退休法官擔任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是適當及可取的做法。他們往往可以持中肯及客觀的意見,並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處理這些個案。

坦白說,雖然我對《條例草案》沒有強烈的意見,但我仍然不敢肯定,《條例草案》是否可以暢順執行。最令人頭痛的是,一批未符 合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和法定城市規劃規定的私營龕場,即發展局公布 的《私營骨灰龕資料》名單第二部分載列的龕場。我們仍然未知道, 有多少個私營龕場最終會因補地價問題、業權改變等而要結束營辦, 繼而會否導致大量龕位需要遷移。

根據發展局的資料,現存的私營龕位總數達 385 000 個,當中約 八成存放在歷史悠久的龕場(即豁免或可暫免法律責任的場所),故估 計須重新安置的龕位約為 8 萬個。上述都是《條例草案》的最大隱憂。

我奉勸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對於一旦未能通過發牌條件而結業的龕場,政府必須設立有效的機制,提供足夠的暫託龕位,協助市民解 決龕場結業後的骨灰安置問題。政府亦要研究,一旦出現私營龕場而 對消費者造成損失時,如何讓消費者有效追討損失。

自由黨建議,政府可以仿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向經營者收取一 定費用成立基金,墊支消費者需支付費用的一定比例,使他們能夠安 置先人的骨灰。

歸根究底,單靠這項《條例草案》不足以解決現時龕位嚴重短缺的問題,當局必須履行承諾,興建足夠的公營龕位,滿足不同市民的 需求。

當局多年前承諾以地區為本處理有關問題,即"區區都有龕場", 並指已經在 18 區物色到 24 幅用地,可供發展龕場。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早前指出,經過多輪技術性評估及諮詢 區議會,14 個選址已有進展,估計可以合共提供 59 萬個新龕位。

我當然歡迎有關進度,但事實證明"區區都有龕場"的目標難以落 實。人人都想花園在自己區內,垃圾站則在其他地區。如果大家只是 着重切身的需求,真的難以找到地方興建龕位。所以,我認為當局應該加強綠色殯葬服務的推廣工作,讓更多市民接受和使用有關服務, 從而減輕對龕位的需求。

最後,我想總結自由黨對數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的看法。其實, 4 位議員的修正案大同小異,主要都是想擴闊有資格領取骨灰人士的 定義。

張超雄議員和羅冠聰議員的修正案比較具體,目的都是讓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與死者締結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 侶,合資格提出要求領回死者的骨灰。張超雄議員更在"親屬"的定義 加入上述寫法,間接令香港法律出現承認同性婚姻為親屬關係的缺口。無論如何,兩位議員的修正案,均明顯與香港社會共識及一夫一 妻制的婚姻基礎相違背。

此外,我同意政府的說法,根據《條例草案》現有條文,在香港 以外地方與死者結婚的同性伴侶,已可藉(a) "獲授權代表"、(b) "遺產 代理人 "或 (c) "安放權的買方 "的身份提出申索,要求交還死者的骨灰,而有關身份不需要申索人與死者有任何血緣或婚姻關係。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亦可行使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處置該等骨灰,包括把骨灰交給與死者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的同 性伴侶等。

其實,政府今次已經多行一步,提出修正案,加入"相關人士"為"訂明申索人"的新增類別,為《條例草案》提供更多彈性,利便更多與 死者相關的人士,包括同性伴侶,領回死者相關物品連同骨灰。

至於當局把"相關人士"定義為(a)在緊接該死者逝世的日期前,與 該死者在同一住戶內生活的人;及(b)在該日期前,與該死者在同一住 戶內生活最少 2 年的人,我和自由黨也認為是折衷的做法,避免了過闊的定義。

因此,除了政府的修正案外,自由黨不會支持其他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