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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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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2015年應課稅品(酒牌)(修訂)規例》發言

我爭取延長酒牌以及食牌的有效期已有多年,尤其是酒牌,每次續酒牌都要登報,給業界帶來許多行政工作及成本的負擔。

 

不過,在西瓜靠大邊的大氣候下,當局對業界的訴求,大都是置之不理。所以,今次難得政府回應我們,雖然只給酒牌續期延長最多兩年,而且只是給紀錄良好的個案,我們已經喜出望外,故懇請各位,高抬貴手,請勿阻撓(音:naau)。

 

主席,民主黨公開說,擔心經修訂後,居民在牌照有效期的兩年內變相投訴無門,絕對不是事實。相反,居民隨時都可以投訴。而且投訴方法好簡單,只要打電話報警投訴,若警察到場證實有關指控屬實,就算沒有提出檢控,只作口頭警告,已經紀錄在案。

 

因此,姑勿論牌照期短或長,居民也可以隨時投訴,關鍵是投訴是否成立,這就應交由相關部門去調查。

 

主席,我曾做過酒牌局成員八年的時間,自問都好持平,如果證實有酒牌處所對附近環境造成滋擾,我作為業界代表也會反對續牌甚至同意吊銷牌照。不過,我的經驗發現,許多投訴信都是來自區議員,而且每次來的投訴信都是一式一樣,往往是為投訴而投訴。他們反對的理由可以非常苛刻,彷彿做酒牌處所就必然有罪,必然會騷擾居民。

 

事實上,你問居民,十居其九都會寧願附近沒有酒牌處所。所以,在民粹、凡事都以選票為先的氛圍下,要在一個酒牌處所的四百米半徑範圍內找到多過20個居民投訴,真係話咁易。

 

黃碧雲議員曾想提出有關修正案,指如果符合這個人數條件,酒牌局就要進行聆訊,幸好被主席裁決為不合乎規程,否則,對業界來說將會是一場災難。

 

主席,酒牌局現行的權利已經相當大。若有嚴重違反持牌條件的情況,不論酒牌的年期為何,酒牌局也可即時撤銷或暫時吊銷酒牌。酒牌局又可以按情況附加嚴格的發牌條件,例如限制營業時間、播放音樂的時間,以及收緊人數上限等等。

 

事實上,當局已因應居民及區議員的憂慮表明,酒牌局正為有效期為兩年的牌照制訂中期檢討機制,即是在牌照有效期的第十一個月,有關部門會就個別的酒牌處所查核投訴及執法行動的記錄,並向酒牌局匯報。只有有關酒牌處所沒有任何執法行動或證明屬實的投訴的記錄,才獲准繼續經營。因此,實際上根本與現行做法沒有太大分別,如果有關處所期間出現問題,酒牌局也不會輕易放過。

 

還有,當局規定只有「記錄良好」的個案才獲准續牌兩年。所謂「記錄良好」,當局的要求很高。簡單而言,只要有人曾經投訴,而且是查明屬實的話,已經是不可以歸類為「紀錄良好」。而所謂證明屬實的投訴是泛指經過相關部門調查後,酒牌處所曾被檢控,又或遭口頭/書面警告。

 

政府也承諾,當局會準備與酒牌局商討,更新酒牌局的《指引》,以反映酒牌局在審批酒牌續期兩年的申請時將會考慮的各項相關因素,故大家可以好放心,實際情況不會偏離政策的目的。

 

因此,民主黨單仲偕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將各項相關考慮因素寫入法例內,是多此一舉。而且大家要睇清楚其修正內容,他所列的條件其實比政府要求還要嚴苛,這反令酒牌局向居民利益傾斜,我是不會支持,也呼籲大家反對。

 

他的第一個條件,基本上照抄當局對「紀錄良好」的要求,但草率地將寫在指引的方式寫在法例裏,指除了酒牌局外,還不可要有「政府當局」查明屬實的投訴個案,範圍變得非常廣泛。我擔心,豈不是與酒牌無關的投訴都要包括在內!例如水務署查明處所的水錶壞,是否都不可以續期兩年呢?

 

單議員的修正案提出的第二個條件,問題更大,即是「領有牌照處所並無對附近的居民造成不合理的滋擾」。何謂「不合理」?何謂「附近」的居民?是誰來判斷?由於定義不清晰,這隨時可以引起很大的爭拗。居民或區議員隨時可以提出反對或司法覆核,這對申請續牌的個案反而帶來更大的不便。

 

主席,當局指約78%的酒牌處所會通過「記錄良好」的測試,而本港共有6 800個酒牌處所,當中超過90%持有食肆牌照,不足20%持有酒吧批註。所以,我可以估計,大部分「記錄良好」的酒牌處所都是食肆,而不是酒吧。

 

可見,單仲偕的修正案,根本是捉錯用神,打擊酒吧不成,反而害咗食肆。我懇請大家清楚理解今次的修例,不要因為是便利業界而提出反對。

 

主席,我想講返今次修訂的其他內容。當局建議,把有效期多於一年的牌照收費定為一年期牌照的1.5倍,這無疑有助減輕業界的經營成本及行政負擔。

 

其實,當局按加權平均成本方法計算後,預期辦理續牌申請服務的收回成本比率會由現時149%下降至119%,即是收費仍然高過成本,而且仲有賺。

 

按理,業界應該反對才是,但鑑於現時發出新酒牌的收回成本比率目只為25%,拉上補下後,對業界並沒有太大的影響,故業界不反對,但懇請以後調整費用時都要顧及業界的承擔能力。

 

至於另一修訂,為方便更多人以電子方式申領酒牌,當局建議在數碼簽署之外,申請人也可提供酒牌局編配或批准的通行密碼,我當然贊成。我多年前在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已推動,應容許食物業及相關服務業以電子方式辦理牌照手續,惟不是許多人擁有數碼簽署,才令到使用率較低。因此,我相信,今次修訂將進一步利便業界。

 

最後,我要重申,當局有責任做好平衡的角色,除了監管業界以外,也應該促進企業發展。我促請當局,除了今次延長酒牌年期,也應加快各項牌照申請程序的簡化措施,以及盡快落實「後備持牌人」的措施,以解決僱員經常流動而須重新申請牌照的問題。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