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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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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我和自由黨對這條修訂草案基本上沒有很大的意見。

 

呢條草案主要有兩項修訂,其中一項是將在香港境外的香港註冊船舶或飛機上發生的服務提供者與顧客之間的性騷擾均定為違法行為。我和自由黨都是支持。

 

另一項則是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以保障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免受顧客性騷擾。我們明白,由於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並無條文禁止顧客性騷擾服務提供者,故即使平機會在過去幾年曾接獲數宗有關性騷擾的投訴,也無法跟進。因此,我和自由黨基本上也是支持有關修訂,以杜塞法例的漏洞。

 

不過,對於草案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僱主有責任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並建議修例要求僱主承擔有關法律責任,我和自由黨就認為沒有這個必要。

 

其實,不少僱主已積極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為僱員提供安全及預防有性騷擾行為的工作環境,但正如有僱主代表出席公聽會時表示,如何界定僱主有否‘盡力’是有困難,而且不同行業有不同的工作環境,有些行業的工作環境也經常轉變、存在許多不能預見的情況,例如從事旅行團領隊便需要去許多不同的國家及酒店,又例如飲食業僱員送外賣也可能會去不同的地點、遇上不同的顧客,連僱主本身也沒法可以完全操控,若規定「僱主須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未免是強人所難。

 

因此,立法規管僱主這方面的法律責任,對僱主並不公道,但我同意加強宣傳教育的工作,提高僱主有關的意識。當局大可以就新條文的內容進行公眾教育的同時,鼓勵僱主向僱員推廣有關新法例,讓他們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不要容忍顧客的性騷擾行為,有需要時就向上司或僱主求助及反映。

 

況且,這條修例通過後,僱員就有權控告性騷擾他們的顧客,僱員可以自行告上平機會,我睇不到僱主有縱容顧客性騷擾僱員的可能性,因為這對僱主絕對沒有好處。所以,今次修訂條例一旦通過,已向僱主帶出清楚信息,需要加緊有關預防措施,故沒需要多此一舉,要於法例寫明僱主這方面的法律責任。

 

另外,對於有議員認為本修訂條例應採用無性別色彩的提述,我和自由黨更加不認同。當局已經講明,現行修訂條例的寫法也可以保障於海外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第三性人士,而且無性別色彩的提述,與《性別歧視條例》現有條文的草擬方式並不一貫,故對於有議員想趁機將今次修訂與跨性別人士的議題扯上關係,我和自由黨都十分反對。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