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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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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我一向尊重勞顧會經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後的建議措施,但今次就侍產假這項建議,我就會例外地持反對意見。

 

我反對的原因,並非因為我不體恤男僱員的需要。事實上,飲食業一向重視僱傭關係,尤其是近年因為勞工短缺嚴重,有些食肆為了挽留員工及吸引新人入行,額外提高福利,就算未有立法,已自願提供侍產假。不過,大家必須留意的是,有能力提供侍產假的企業大都是連鎖式或走高檔路線的企業,他們都希望可以在「塘水滾塘魚」的勞動巿場裏,搵到足夠的人手繼續營運。

 

因此,我收到不少業界的意見,不是反對向僱員提供侍產假,而是反對透過立法強制所有僱主均要為男僱員提供侍產假。

 

例如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其代表出席本草案公聽會時便大吐苦水,指其轄下會員都是做粉麵,大都是小企、微企,人手方面已經不及其他大企、中企去爭,加上做粉麵是一門專業的手藝,需要時間訓練及熟習,故不可能隨便找到幫工,尤其是他們不少僱員都是男性,一旦要他們落實三天侍產假的法例,對他們的影響尤其大。因此,在行內人手短缺的情況已相當嚴峻之際,今次立法的建議即是罔顧業界的困境,要他們雪上加霜。

 

主席,現在業界擔心的是,已經不止於三天侍產假的法例會否增加經營成本,而係還有這將令本身已非常嚴峻的人手短缺情況更加惡化。

 

業界亦多次質疑,從近年最低工資等勞工議題的發展來看,社會愈漸走向民粹及福利主義,如果三天侍產假的缺口一開,工會的代表又會否如最低工資般經常藉詞叫價,持續要求增加侍產假日數,令勞資雙方長期處於拉鋸的局面呢?!

 

今日,草案委員會代表黃碧雲議員提出修正案,將法定侍產假,由勞顧會取得共識的3天增至7天,這正正證明業界的擔心並非杞人憂天。況且,當局也公開說,法定3天侍產假只是起步點。

 

主席,最低工資每兩年檢討一次已叫業界疲於奔命,但如今又話侍產假法例實施後一年又要檢討,屆時工會代表必然再次叫價,業界實在難以應付。

 

與其是這樣,我寧願代表飲食業「企硬」,在人手不足情況未解決之前,拒絕打開缺口,反對三天侍產假的立法建議。

 

我相信,此話一出,許多工會的代表一定會好反感。我希望大家明白,是否提供侍產假,對於許多微企和小企來說並非應否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能力的問題。我經常都話,不應動輒以一刀切的立法方式,進一步加重僱主的負擔,但歡迎政府以宣傳及教育方式,鼓勵有能力的僱主,給合資格的男性僱員享用侍產假。

 

須知道,近年飲食業經營相當困難,除了面對各類成本,包括人工、租金、管理費、運輸及食材的開支不斷上漲外,更要應付因人手不足而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下降的問題。

 

我必須重申,任何政策應該平衡各方的需要,既要尊重勞工權益,也要避免進一步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如果營商的門檻不斷提高,首當其衝的是近年愈見經營困難的中小企,造成巿場愈漸傾斜,亦令巿民上游的機會更加少。

 

因此,我也會反對草案委員會代表黃碧雲議員提出的另一個修訂,即要求把侍產假的薪酬,由本來按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改為獲全薪。黃碧雲議員這個要求完全缺乏理據,我睇唔到點解放侍產假要比放產假的待遇更好。

 

當然,黃議員可能會反駁說,放產假也應獲發全薪,這就可以睇齊。大家要明白,不論是產假或病假也好,對僱主來說必然會帶來損失,因為有僱員需要放假,就必然需要調動人手或拖慢原訂的工作進度。一直以來,大家都以有商有量的態度去處理僱員的實際需要,僱主一方願意因應僱員的需要而給他們放有薪假,僱員一方則願意在放假期間打折扣受薪。我希望大家不要隨便推翻昔日大家在互相體諒下達成妥協的結果,今日卻說成是僱主無理的剝削。

 

至於當局因應黃碧雲議員的壓力,提出的修正案,將由原來規定申請放侍產假的僱員,須在放有關假期當日最少兩天前通知僱主,刪去‘最少兩天’,變成‘放假當日前通知’,我也沒法支持。

 

對於在太太預產期前三個月已通知僱主的男僱員,僱員在‘放假當日前通知’即可放假,即是放假當日前一日通知即可,甚至當日返早上11點,早上8點通知也可以。請問僱主怎樣可以搵定一個幫工隨時候命呢?這樣的改動,將令僱主更加無所適從。

 

須知道,放產假有「前四後六」,時間較長,僱主一般都可及早預算;即使放有薪年假,放假的日期也規定須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大家都是堅守‘有商有量’的原則。何以侍產假就寫得這麼寬鬆呢?

 

做老闆的都很想跟僱員打好關係,如果可以隨時找到幫工,僱員有需要放假,僱主給僱員放假是人知常情,但正如我之前所講,行業已經人手非常短缺,有些更加是專業技工,難以找人替代,如果是飲食業碰上周末這些手忙腳亂的日子,剎時間要我們找幫工是可以很艱難的事,特別是微企或小企,未必可以及時找到人幫手,但僱員一聲打電話來說要放假,由於修正案寫得如此寬鬆,給僱主商量的機會都無,這又是否公道呢?!

 

主席,我在審議此條草案另一個關注點,就是僱主如何有能力核實外國出生證明文件,尤其該等文件以中英文以外的語文發出,例如泰文。

 

只可惜,當局沒有給予令我安心的答案,也沒有承諾給予僱主協助,只說任何有關侍產假權益所需文件的糾紛,可以按處理有關《僱傭條例》下法定權益糾紛的同一方式處理。這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我促請當局,一旦此草案獲得通過,應向僱主提供指引,如何確保僱員提交了正確的出生證明文件。如有疑問,有何熱線可以查詢等等。

 

至於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我更加不會支持。他的兩個修正案,分別容許未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40個星期的僱員也可以享有足足3天侍產假,以及將取侍產假的通知期內,與產假所有僱傭保障看齊,包括不容許僱主在期間不合理解僱,我都認為是這反映了工會「得一就想二」的本性。

 

主席,我尤其反對第二個修正案。放產假的是孕婦,「粗身大細」,加上一般都有「作嘔作悶」等身體反應,可能會影響工作能力,而且產假可長達「前四後六」,故於法例保障她們,為免遭老闆借故辭退也言之成理,但放侍產假是男僱員,身體理應不會因為太太有身孕就變差,即使可能要多花時間照顧太太,也未至於會大大影響工作能力,而且最多只是放3天侍產假,試問僱主怎可能為了這3天假,而且在現時人手這麼短缺的時候,無故把他辭退?!

 

可見,僱主根本沒有很大動機,甚至沒大可能因為僱員要放侍產假而會無故把他辭退,但李議員竟然要求給該類僱員可享非常豐厚的保障。即是一旦在通知僱主放侍產假之日起,至其已放取所有侍產假之日為止期間被辭退,僱主就要負上刑責,更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額外款項、以及3天侍產假薪酬,更可能被僱員追討終止僱傭金及或補償金。

 

須知道,按這條草案,侍產假通知期可以長達由得悉預產期後至產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即是如果僱員選擇在得知嬰兒的母親懷孕後便立即給予僱主通知準備放侍產假,直至太太產期後10個星期前才放,期間可長達11個月。

 

我恐怕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的話,並非給僱員保障,而是給僱員濫用,成為按章工作的借口,這對僱主非常不公道。

 

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只從僱員的福利角度出發,無視僱傭關係的實際情況,把僱主陷入極不公平的處境,我是不會支持。

 

主席,我聽講上述未經勞顧會取得共識的修正案都有通過的危機。為此,我在這裏要警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一旦這些修正案都通過,你就應該在三讀時收回這條草案,又或者在這條草案三讀通過後,你就引咎辭職。否則,你難以交代。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