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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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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合併辯論(III)

老 實說,對於終審法院就W小姐一案的判決,我至今都唔係好認同。我講過,我很懷疑如何可以清楚界定一個「變性人」的性別。究竟,接受變性手術做到哪一個程 度,才可以令當事人合法地以另一性別自居呢?例如做了乳房切割手術,但仍然保留子宮,是否可以以「男性」身份結婚呢?雖然話必須加入心理評估,但以美國一 個真實的個案為例,一名女子做手術變為男性,並以男性身份結婚,但卻婚後生子,佢仲可以是「男性」嗎?

 

我相信醫學界也難以確定。有醫學專家來這條草案的委員會時甚至講過,性別猶如一個光譜般,男女之間可以有一段很大的距離,更加有人要求定立「X性別」。我係好擔心,如此推演下去,必然觸及同性婚姻的問題。

 

因此,我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以原生性別界定某人的性別,惟終審法院已下了判決。

 

我理解這條法例草案已就「男變女」或「女變男」做手術後所取得的性別訂下了嚴謹和清晰的確認方法,以確保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變,這是我和自由黨都支持的。

 

 

然而,政府提交了一條內容非常單薄的《條例草案》,只就變男或變女的完整重置手術作定義,所引申的問題一慨不理。所謂牽一髮而可動全身,作為立法者,我和自由黨實在不可以如此不負責任。

 

例如,委員會討論到已婚夫婦,若其中一方後來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並改變其性別,雖然按當局的說法,根據法律意見,該段婚姻不會自動失效,但該段婚姻從今日這條草案來看卻將成為兩名男性或兩名女性的婚姻,亦即是同性婚姻。這必然衝擊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另外,我們是否接受變性人家庭可以領養子女呢?法例應否確保其中一方結婚前,有權利和方法辨明即將結婚的對象是否變性人呢?

 

還有,我在會上多次追問政府,若今次修訂草案一旦通過,會否令神職人員或證婚律師,當基於信仰理由拒絕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主持婚禮而觸犯法例,惟政府代表只明確表示,應不會構成《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下的性別歧視。至於《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政府則回覆得含糊不清,並沒有否認這個可能性,只不斷重複不能一概而論。說穿了,其實有一定的風險,只是當局避而不談。

 

代表本會的草案條例法律顧問則清楚表示,這有可能涉及殘疾歧視條例,因為有關條例未為宗教團體提供豁免。

 

草 案委員會也收到許多宗教團體的意見書,對本條例草案表示關注,擔心一旦《草案》獲得通過,透過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取得另一性別身份的人士,便有權跟另 一位與其原生性別一樣性別的人士結婚,倘宗教團體或神職人員基於信仰原因拒絕為他們主持婚禮,有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近日有信仰的外科醫生也跟我說,擔心遇上自稱為跨性別人士的病人,為了結婚而要求做變性手術,如果他拒絕的話,要面臨被控違犯《殘疾歧視條例》的危機。當然他可基於沒有相關專業訓練及手術經驗為由拒絕,但他的憂慮已反映事件牽連甚廣。

 

外國亦有不少案例顯示,有宗教背景的服務提供者或機構拒絕給變性人提供服務後被控歧視。因此,宗教團體並非杞人憂天,而是有事實根據。須知道,近年同志運動愈演愈烈,我們亦不可以排除有人故意製造一些案例去挑戰宗教團體。

 

 

事實上,根據世界衞生組織,性別認同障礙症被界定為影響精神健康的狀況。平等機會委員會一直以來也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處理跨性別及變性人士的歧視投訴,為他們作出申訴。因此,以《殘疾歧視條例》入罪並非沒可能。

 

可 是,政府拒絕提出修正案,並指「有關問題複雜和具爭議性,故認為不應與《條例草案》一併處理。」當局其實是自相矛盾,這條例草案本身所衍生的問題就是複雜 和具爭議性,早就唔應該未充分探討和研究時就拎上來,乃應連同其他就終審法院裁決中所建議、但超出其命令及是次《條例草案》範圍的性別承認問題的意見,轉 交「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一併考慮,周詳仔細研究後才拎上來審議。

 

正如政府給《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回應文件指,在香港宗教自由受《基本法》第32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5條保障。我們亦受到《基本法》141條保障有宗教自由。如果法例通過後對神職人員構成危機,當局是有責任寫清楚給予豁免,否則就是不負責任。

 

其實我本入了修正案,就已接受《條例草案》第40A條所指的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因斷定婚姻性別而引申神職人員的責任問題作出澄清,說明神職人員沒有責任按照《婚姻條例》第19條為該類人士主持婚禮,從而避免任何疑問。我的修正案正是基於香港法例賦予的宗教自由,在草案裏提供補充,避免新的政策變相強逼神職人員做違反信仰及教義的行為。

 

我相信,這除了可確保神職人員不會因為信仰原因而墮入法網外,也可以避免宗教團體在沒有其轄下或同宗派神職人員的主持下,借用場地給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進行婚禮,足以保障他們的信仰自由。

 

只可惜,主席附和政府的講法,認為我的修正案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無關,不准我提出有關修正案。對於主席的裁決,我深感失望,但也一再證明,這條例草案不應獲得通過,避免對宗教團體及神職人員構成危機。

 

事實上,今日已過了終審法庭給當局立法所訂的死線,即今年的716日。 事實證明,未能夠立法也影響輕微,與W小姐情況相同的人士仍然可以結婚,充其量只會造成一個技術性問題,就是用錯形容詞形容「已喪偶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 術的人士」的婚姻狀況,未能改以性別中立的「喪偶」來形容,只可以沿用「寡婦」或「鰥夫」這些不適合的字眼來說明其婚姻狀況。

 

我相信,相比這條草案生效後所引申的複雜問題,用錯形容詞真是比較瑣碎。我估計,用錯形容詞的問題透過一些行政措施應該很容易解決。相比之下,我寧願當局,就衍生的相關議題深入及充份研究及討論後才立法較好。因此,我和自由黨都不會支持這條草案通過。

 

主席,我都要同政府說句公道話,今次始作俑者是終審法庭,他們將死線定於下達命令後的一年,即是2014716日,要當局在這段暫緩命令的期間,完成所有修例工作,其實是不公道的做法,即是要迫當局草草了事,連諮詢的工作都做不夠,將複雜的延伸問題更加是置之不理。我亦很懷疑,這是否已違反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如 果係咁,若日後有人故意利用有關命令所引申的法例漏洞,提出訴訟,試圖令宗教團體或人士入罪的時候,我是否也可以對法院指指點點,要求他們屆時也要網開一 面呢?我都唔想咁樣做,免得香港愈來愈亂,但我深切希望法院要謹記「三權分立」的重要性,對於沒有急切性的事情,請不要再草率定一個不切實際的死線。

 

主 席,我希望借這個機會也指出,外國有許多逆向歧視的例子,反令到宗教團體及有信仰的人士受到傷害。雖然有人話,不應該侵犯他人的個人選擇,但同一道理,我 們也不應該剝削別人的宗教及信仰自由,以法例強迫他們做違背他們信仰的事情。當我們不斷提出人權、性權等問題,也應該尊重宗教及信仰自由。

 

其實,外國近年已出現一些反思,並就反逆向歧視立法,給宗教團體及有信仰的人士給予保障。這的確是立法者需要做的平衡,至於如何取得適當的平衡就值得深思和討論。

 

今年七月的時候已聽到有平權人士準備以提司法覆核,挑戰須完全變性的做法。我深信,在平權運動之下,類似的訴訟及挑戰行動只會有增無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