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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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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一)

主席,自由黨對於本條例草案討論的加強版額外印花稅(SSD)及買家印花稅(BSD)很有意見,特別是買家印花稅,只是貫徹了當局近年魯莽行事的施政方式,就是斬腳趾避沙蟲

 

在香港,用公司名義持有住宅物業的情況極為普遍。有些是有實際用途,例如用作員工宿舍,有些則作為長期投資用途,尤其是中小型企業,不時把持有的物業按揭、融資,從而取得資金擴展業務。

 

如今,當局一律要所有公司買家必須繳付買家印花稅,增加置業成本,即是不論是否炒樓都要遏止,連購買物業並自用、正常換樓活動及作長遠投資的用家也一併打壓,把用家及投機兩類不同的市場混為一談。這是非常不公道的做法,也帶給投資者很壞的信息。

 

我們不斷游說政府作出修訂,盡量減低負面影響,例如准許港人公司,只要證明其所有股東或董事均為本港永久性居民,便可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遺憾的是,當局一直以漏洞太大,難以監管為由而拒絕。

 

聽起來,當局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實只是雙重標準。即使是港人買樓也存在漏洞,為何當局又不覺得有問題呢?在香港開設公司,如果有資金往來,每年也要付上萬元費用請會計師核數,又要為公司續牌。如果非香港居民真的要瞞稅,又何必這樣花費心神?倒不如找港人買樓後,給他們寫借據或訂立秘密協議,把物業的持有權轉給他們,這豈不是更簡單和直接?況且,這樣的風險更低,因為當局難以監察個別買家的私下協議,比監察公司買家還要困難。

 

當然,他可以說轉讓公司股份權益的方式五花八門。但是,當局只要在條例草案內清楚訂立申報及懲罰機制,確保有關公司的成員及董事必須提供相關證明,違者需要承擔有阻嚇性的刑罰,我便實在看不到當局仍然有拒絕豁免的理由。

 

其實綜援制度也容易被人濫用,資產轉移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門。是否因為不想被人濫用,就連需要我們幫助的人都不去幫助呢?大家都知道這樣是說不通的,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擔心有人濫用,就應設法堵塞漏洞,加強監察及檢控機制,而不是斬腳趾避沙蟲,把打擊範圍越擴越大,即使殃及池魚,犧牲了香港企業發展也在所不惜。

 

如果當局再不改變這樣的作風,香港的營商環境只會越來越差,窒礙企業發展之餘,亦嚴重打擊本地及外來投資,長遠對香港經濟必然有損。

 

主席,我代表自由黨提出了兩項修正案。在法案委員會的同意下,現在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代我提出。在此,我呼籲各同事投票支持。

 

其中一項修正案,即這個環節所討論的其中一項修訂,目的是容許符合若干條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公司獲豁免全數買家印花稅。其實豁免範圍已寫得很窄,而須符合的要求亦非常嚴謹,有關公司的所有股東及董事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股東必須是有關股份的法律上及實益擁有人才可獲豁免。因此,修正案的目的跟買家印花稅的精神一樣,是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我的修正案跟石禮謙議員修正案不同之處,是他提出先付後退,我的建議則是從一開始已可獲豁免。

 

我亦在修正案進一步建議清晰的宣誓要求、申報要求及罰則。簡單而言,有關股東及董事必須宣誓作出一系列承諾,例如獲豁免的港人公司的任何股東或董事,向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轉讓(或同意轉讓)公司任何股份(包括現股、新股和認股權等),須於有關股份轉讓日起計14天內通知印花稅署署長,作出宣誓及聲明,保證仍然符合買家印花稅豁免的條件。如果有關股份(包括現股、新股和認股權等)

是以任何形式轉讓(或同意轉讓)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即違反承諾而喪失豁免資格,公司須於14天內繳付買家印花稅,猶如買賣協議或轉易文書是於違反承諾的當天簽立。這些嚴謹的要求是要確保港人公司的股份、權益或控制權,不會在未有繳付買家印花稅的情況下落到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手裏,亦即確保給予港人公司的豁免不會被濫用。

 

如果有關公司的任何股東或董事被發現發假誓或違反承諾,又或沒有繳交應付的稅款,後果非常嚴重。首先,發假誓是刑事罪行,股東或董事違反宣誓承諾亦可被處第6級罰款,即罰款高達10萬元;而公司更可能須繳付相等於應付稅款10

倍的罰款。換言之,若為了逃避買家印花稅而違規,即是避交住宅物業交易價格的15%,一旦被揭發隨時要10倍奉還,有關股東及董事更要破財甚至有機會入獄。試問怎會有人鋌而走險呢?

 

因此,自由黨建議豁免買家印花稅的修正案已經寫得相當完備,顧及所有股份權益轉讓的方式,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漏洞堵塞。既不減辣招的力度,又可以減低條例對港人公司的損害,讓有置居需要的港人公司得到公平的對待,力求在有效管理需求及保護營商環境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主席,我呼籲各位同事支持自由黨建議的修正案。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