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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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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跨性別婚姻」議案發言

主席,終審法院於今年5月以41裁定《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不接受於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變性手術的人士結婚屬違憲。單憑這一點已可知道,此案的重心是關於變性人的婚姻。可是,陳志全議員

的原議案卻沒有使用變性人婚姻”(transsexual marriage)此一字眼,反而巧妙地以跨性別婚姻”(transgender marriage)為主題,即時將話題變成跨性別人士的婚姻權,由性別認同拉闊至性傾向的範疇。對於原議案這個別有用心的含義,我是反對的。

 

主席,我和自由黨均反對同性婚姻。無可否認,婚姻觀念可隨時代而改變,由以前的一夫多妻制,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但新的婚姻觀必須經過社會深入討論、反思和論證,繼而達致共識或共同價值,才可以演變成為社會政策,故並非單單建基於個人權利。事實上,今天大部分社會人士仍然支持家庭是由一男一女藉婚姻而建立的社會基礎單位。

 

對於終審法院就W小姐一案的判決,承認變性人在變性手術後的性別,我當然尊重,亦無意凌駕法律,但老實說,我是不太認同的。

 

我並非法律界人士,但我作為普通人,實在無法理解如何可以清楚界定一個變性人的性別。

 

究竟接受何種程度的變性手術,才可以令當事人合法地以另一性別自居呢?例如進行了乳房切割手術,但仍然保留子宮,是否可以以男性身份結婚呢?如果他婚後生子,正如美國一宗真實個案般,他還是不是男性呢?話說回頭,即使不是變性人,一個女子因病而切除子宮,導致不能生育,也並不等於她不再是女性。

 

有人因而指心理評估亦很重要,但心理是否可以作為決定因素?我亦感懷疑。雖然,在外國某些地方,只要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另一性別已經可以,例如剛才亦有同事提到加拿大下議院近日已通過一項類似的修訂法案。不過,這卻引起當地社會的激烈爭議,因為根據這項法案,一名心理上認定自己已是女性的男性,甚至無須經過變性手術已可用女性

身份進入女性浴室和洗手間,故該法案又稱為浴室法案。有婦女團體擔心這會被色狼濫用,成為他們的方便之門

 

我了解終審法院已建議當局以多名同事剛才亦有提及的英國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作為參考藍本,訂立適合香港的實況,制定性別承認條例,以確認變性人的性別,但同時法院亦決定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讓政府考慮如何立法。這正正反映法院亦了解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無意代替政府和立法機關作出決定。

 

雖然我對今次立法不敢苟同,但即使終審法院的判決是接受變性人的婚姻,亦有強調是次裁決與同性婚姻無關。因此,我提醒當局,立法時必須對變性人的性別有嚴謹和清晰的確認方法,避免變相接受同性婚姻,直接衝擊一夫一妻的婚姻觀念。

 

現時在香港進行變性手術,須經過相當嚴謹的過程和步驟。簡單而言,當事人須先由精神科醫生作兩年以上的精神健康評估,再嘗試易服打扮,觀察能否融入社會,之後才決定是否接受手術,把部分或所有有關性和生殖器官切去,繼而以假性器官取代,並接受荷爾蒙注射。這個行之有效的確認機制,值得政府在立法時參考。

 

因此,當局在制定相關法例時必須小心。在性文化方面,香港跟西方社會始終有很大的分別,雖然葉劉淑儀議員剛才提到中國其實亦有同等法例,但如果對於性別的定義及確認過程過於寬鬆,恐怕將會引起許多爭議和社會問題。

 

事實上,變性人如可合法結婚,當中衍生出來的許多實際問題均須加以考慮,例如我們是否接受變性人家庭可以領養子女?法例應否確保其中一方結婚前,有方法辨明即將結婚的對象是否變性人?由此可見,這絕非簡單的事,而且牽一髮動全身,故我不希望當局因為法院暫緩裁決1年而草率立法。上述議題均須經過深入及充分研究、討論及廣泛諮詢,以及社會達致共識,才可以有定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