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調查報告
個人檔案
通訊錄
意向發表
連結
聯絡我們
ENG
2013-07-17
上一篇 目錄 下一篇
7月17日《 2013 年除害劑 ( 修訂 ) 條例草案》發言

主席,不好意思,我剛才正在做其他事,我本來想說自己是罪魁禍首,令這項《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要舉行了這麼多次會議,不過剛才單仲偕議員已說了出來。條例草案主要是修訂《除害劑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實施《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鹿特丹公約》的規定。香港作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遵守有關的國際公約是理所當然的,所以自由黨支持有關修訂。

 

這次修訂一如單仲偕議員所說,其實並不複雜,但法案委員會用了4個月的時間,開了8次會議,主要原因是我們花了很長時間,討論當中有關政府及公職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豁免條文。

 

我曾多次在本會審議不同法例時指出,政府當局經常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在推出牽涉刑責的法例或條文時豁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這並不公道。在今時今日的香港,當大家都在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時候,當局竟然還繼續沿用如此不合理的條文,實在令人失望。

 

很多時候,當議員要求政府解釋,得到的答案都不外乎其他法例亦有相關條文,又或者此等寫法是源自港英年代等。我想指出,如果其他條文有這種不公義、不平等的寫法,不等於現時的條例草案也要跟隨;相反地,那些載有如此荒謬條文的法例,其實應該由政府找出來一併進行修改,而不是沿用港英年代這種寫法。我們已經回歸十多年了,特區政府在這個新時代應該有新作風,以革除這些陋習,我們應該與時並進,而不是墨守成規。

 

就立法會事宜而言,一般市民只可能關注一些傳媒廣泛報道的議題,很少會留意到這項條例草案包含不公平的條文,例如有關政府及公職人員刑事法律責任的擬議豁免條文;但作為服務全港市民的議員,即使是功能界別的議員也好,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就更要嚴格把關,挺身而出,指出問題所在,刪除這些不公平、不公義和不合理的條文,這樣才算盡議員的責任,而不負市民所託。我亦很高興其他委員一直在審議條例草案時都支持我這看法。

 

就這項條例草案,可幸的是經過委員,包括我的大力反對後,政府也釋出誠意,這要多謝政府同意參考《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4條,對擬議的第3A(2)條提出修正,以達致只有政府會獲豁免被控以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簡單來說,公職人員可被控以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自由黨認為這項修正案大致上可以接受,亦會支持修正案。

 

主席,我理解當局已就今次修訂進行公眾諮詢,但我留意到修訂將會影響業界,包括規模細小的防治蟲害公司,以及有機耕作的小農戶,所以當局必須加強宣傳,提醒他們申領相關的牌照或許可證,避免有人在不知情或疏忽之下違例。

 

我亦注意到一些曾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及親身到公聽會表達意見的市民,關注到在學校及公眾休憩場地使用除害劑及對年幼兒童構成的健康風險。須知道小童的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對甚麼是百草枯、噴在甚麼地方及可不可以碰等根本一無所知,老實說成人都未必有相關知識。因此,當局必須謹守承諾,加強向各界推廣除害劑的安全及正確使用的措施,同時致力為業界提供足夠的培訓,令我們及年幼的一代,不必在一個到處噴有除害劑而又沒有妥善管理的陰影下生活。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及當局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