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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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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檢討自然保育政策」議案發言

主席:

自由黨認為天然地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景觀,與文化古蹟一樣都是屬於公共資源,應由全民所共享,政府有責任透過全面的保育政策,予以保護。不過,近期多個具保育價值的地點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擾,證明現行的自然保育政策與公眾的期望出現落差,當局必須作出檢討。

政府在2004年推出「新的自然保育政策」,雖然強調要特別加強保育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並提出以「管理協議」及「公私營合作計劃」,對12 個「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進行保育。不過,6年過去了,這12個「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中,只有鳳園及塱原兩個地點開展了「管理協議」的保育計劃,而 公私營合作計劃」更一個都未批出,可見政策並不湊效,有必要作出檢討及修改。

此外,由於當局欠缺一套完整的保育政策,以至每有保育事故發生,往往只能以「扑傻瓜」的方式處理,當大浪西灣出事,就立即去撲火,當第二處地方出事,又要趕去救第二場火,總是未能防患於未然。

老實講,當局以凍結發展當「保育」,只是治標,並不治本。就是土地因「保育」而凍結發展,業權人便任由土地荒廢,雜草叢生,根本無助保育。

相比之下,發展局在保育古蹟的手法,就比環境局保育自然生態靈活進取得多。例如,灣仔景賢里不用化作玉碎,就是以換地交易的方式,在保育文物及尊重業權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得出業權人及公眾均滿意的結果。既然在文物保育上當局可以做得到,點解在自然保育方面不能考慮?

事實上,政府在七十年代拓展新界時經常以「乙類換地權益書」(Letter B)來與業權人交換土地,以興建新市鎮及其他基建。此外,當局過去經常說,以收購土地進行保育涉及龐大的公帑,難以持續,但若以換地模式進行保育,當局就 毋須動用巨款以購買土地,而業權人的權益亦不會因保育而被犧牲,實是兩全其美,值得當局考慮。

至於原議案提出的補償機制,甚至其他補償形式的保育建議,如成立保育基金收購土地、政府收地、轉換發展權益或增加地積比率等,我們是持開放態度,重要的是這些方法能平衡自然保育與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而原議案提出對非法破壞土地和規違發展加強罰則,自由黨認為值得考慮。不過,最近發生的大浪西灣事件,卻顯示部門各自為政,以及執法手法更值得關注。據政 府所講,漁護署早在6月1日已收到投訴,指西灣有人進行挖掘工程,就「將個波」推給地政總署,當區地政處只出了信給業權人及豎立了警告牌,就好似「功德圓 滿」咁,再沒採取其他行動,結果令挖掘活動繼續至事件被鬧大,發展局才出面急急撲火。

而漁護處對有工程車經過郊野公園土地進入工地,亦懵然不知,事後才說要追究工程車進入郊野公園,無疑就是賊過興兵。

從事件可以看到,不同部門之間,只有各自為政、互相卸責,全無合作可言。因此,自由黨認為,若單是加強罰則,不加強部門協調合作,講要加強保育,恐怕一切都只會是空話。

主席,至於因保育而影響土地業權人的利益問題,基於保障私人有產權的原則,我們認為是必須的,也贊成政府要多些投入,並且應該就相關的準則諮詢公眾。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